单位账号成了他的“取款机” 广西巨贪被判死缓
从两张不属业务往来的票据入手,检察官深挖细查,终于使银行职员蓬杰贪污798万元的犯罪事实浮出水面。
不久前,广西南宁市中级法院对一起贪污公款798万元的特大案件进行了一审判决,判处犯罪嫌疑人蓬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这起大案的侦破和宣判,也暴露出了当前金融领域管理上存在的一些漏洞。
复杂的案情
2001年9月,广西南宁市城北区检察院的检察官在办理中国包装进出口广西公司贸易发展部经理黄显和贪污大案中,发现了两张金额分别为11万元和23万元的不属于业务往来的特种转账票据。这两笔公款是通过该发展部设在A银行开设的保证金账户上转到南宁某房地产公司的,经手人叫蓬杰,时间为1995年3月23日。按规定,保证金账户里的款项只能用来做进出口生意,为何会转入房地产公司?经过追查发现,该款最终被用于购买商品房,购房者正是蓬杰。
这个蓬杰,现年38岁,是南宁A银行国际结算处进口科副科长,负责监管外贸企业保证金账户,具有近20年的银行工作经验。随后,蓬杰被立案侦查。
“我没有贪污。”一连两个月,蓬杰拒不交代问题。就在快要陷入僵局的时候,一份扣押的函件使案件峰回路转:1996年,广西B公司决定将打赢官司所得的765万元,偿还A银行的债务。转款通过法院执行。A银行在2001年4月20日却通过“报告”形式要求法院将765万元做了如下“分配”:138.9万元转入南宁G律师事务所;200万元转入深圳合力系统科技有限公司;427万元转入A银行保证金账户。
765万元本应全部转入A银行,可A银行为什么要将其中338.9万元转入另外两个单位?G律师事务所只留下有关费用17万元,余下的121.9万元按蓬杰的要求也转到深圳合力系统科技有限公司了。更蹊跷的是,这个深圳合力公司早在1998年11月就已被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已不存在,这300多万元资金究竟被转到了何处?检察官找到了蓬杰在南宁银行私自设立的“深圳合力系统科技有限公司”账户,从而查清了蓬杰采用瞒天过海之术侵吞公款的全过程。
原来,1996年,B公司决定将765万元偿还给A银行,但到了2000年底,款项都没有转入。于是,拥有多年银行工作经验的蓬杰认为有机可乘,便开始实施他的侵吞计划——2001年初,蓬杰私刻“深圳合力系统科技有限公司”公章和有关印鉴,开设了“合力公司”账户。接着,他以A银行名义给法院写了一份《关于请求法院协助转款报告》,要求把B公司还A银行的765万元款分别转到“深圳合力公司”、G律师事务所和A银行保证金账户上。
办案中,检察官发现A银行保证金账户上的427万元巨款也“蒸发”了。经查,在转入A银行的保证金账户不久,这427万元又被转入D公司。D公司除把100万元转入“合力公司”外,其余的按蓬杰要求再次转到其他单位账户供其支配使用。
就是在这令人眼花缭乱的转账过程中,798万元最终成为了蓬杰的“囊中之物”。
沉重的思考
纵观这起颇有些“天方夜谭”式的贪污案,蓬杰的作案手法无非是简单的伪造和欺骗手法。如果有全方位的监督,他的罪行就会暴露。然而蓬杰却轻易得逞了,其中的教训是沉痛而深刻的。
首先,对保证金账户缺乏严格有效的管理制度是蓬杰犯罪得逞的原因之一。如果银行实行严格的核查、清账制度,蓬杰恐怕就不会有可乘之机。
其次,监管保证金账户人员的权力过大,缺乏制约。该账户仅由蓬杰一人监管,公款便成为蓬杰随意支配的自家“取款机”。
再次,有关人员审核、把关不严。蓬杰采取的是伪造报告等手法,但有关人员没有认真核实,便轻信同意,无意间助成了犯罪。
此案告诫人们,在科学技术高度发展的今天,管钱管物的部门必须要有严格健全的规章制度,要有规范的管理体制、监督机制,提高警惕,预防第一。因为,犯罪极有可能就在我们身边发生着。 《单位账号成了他的“取款机” 广西巨贪被判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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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广西南宁市中级法院对一起贪污公款798万元的特大案件进行了一审判决,判处犯罪嫌疑人蓬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这起大案的侦破和宣判,也暴露出了当前金融领域管理上存在的一些漏洞。
复杂的案情
2001年9月,广西南宁市城北区检察院的检察官在办理中国包装进出口广西公司贸易发展部经理黄显和贪污大案中,发现了两张金额分别为11万元和23万元的不属于业务往来的特种转账票据。这两笔公款是通过该发展部设在A银行开设的保证金账户上转到南宁某房地产公司的,经手人叫蓬杰,时间为1995年3月23日。按规定,保证金账户里的款项只能用来做进出口生意,为何会转入房地产公司?经过追查发现,该款最终被用于购买商品房,购房者正是蓬杰。
这个蓬杰,现年38岁,是南宁A银行国际结算处进口科副科长,负责监管外贸企业保证金账户,具有近20年的银行工作经验。随后,蓬杰被立案侦查。
“我没有贪污。”一连两个月,蓬杰拒不交代问题。就在快要陷入僵局的时候,一份扣押的函件使案件峰回路转:1996年,广西B公司决定将打赢官司所得的765万元,偿还A银行的债务。转款通过法院执行。A银行在2001年4月20日却通过“报告”形式要求法院将765万元做了如下“分配”:138.9万元转入南宁G律师事务所;200万元转入深圳合力系统科技有限公司;427万元转入A银行保证金账户。
765万元本应全部转入A银行,可A银行为什么要将其中338.9万元转入另外两个单位?G律师事务所只留下有关费用17万元,余下的121.9万元按蓬杰的要求也转到深圳合力系统科技有限公司了。更蹊跷的是,这个深圳合力公司早在1998年11月就已被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已不存在,这300多万元资金究竟被转到了何处?检察官找到了蓬杰在南宁银行私自设立的“深圳合力系统科技有限公司”账户,从而查清了蓬杰采用瞒天过海之术侵吞公款的全过程。
原来,1996年,B公司决定将765万元偿还给A银行,但到了2000年底,款项都没有转入。于是,拥有多年银行工作经验的蓬杰认为有机可乘,便开始实施他的侵吞计划——2001年初,蓬杰私刻“深圳合力系统科技有限公司”公章和有关印鉴,开设了“合力公司”账户。接着,他以A银行名义给法院写了一份《关于请求法院协助转款报告》,要求把B公司还A银行的765万元款分别转到“深圳合力公司”、G律师事务所和A银行保证金账户上。
办案中,检察官发现A银行保证金账户上的427万元巨款也“蒸发”了。经查,在转入A银行的保证金账户不久,这427万元又被转入D公司。D公司除把100万元转入“合力公司”外,其余的按蓬杰要求再次转到其他单位账户供其支配使用。
就是在这令人眼花缭乱的转账过程中,798万元最终成为了蓬杰的“囊中之物”。
沉重的思考
纵观这起颇有些“天方夜谭”式的贪污案,蓬杰的作案手法无非是简单的伪造和欺骗手法。如果有全方位的监督,他的罪行就会暴露。然而蓬杰却轻易得逞了,其中的教训是沉痛而深刻的。
首先,对保证金账户缺乏严格有效的管理制度是蓬杰犯罪得逞的原因之一。如果银行实行严格的核查、清账制度,蓬杰恐怕就不会有可乘之机。
其次,监管保证金账户人员的权力过大,缺乏制约。该账户仅由蓬杰一人监管,公款便成为蓬杰随意支配的自家“取款机”。
再次,有关人员审核、把关不严。蓬杰采取的是伪造报告等手法,但有关人员没有认真核实,便轻信同意,无意间助成了犯罪。
此案告诫人们,在科学技术高度发展的今天,管钱管物的部门必须要有严格健全的规章制度,要有规范的管理体制、监督机制,提高警惕,预防第一。因为,犯罪极有可能就在我们身边发生着。 《单位账号成了他的“取款机” 广西巨贪被判死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