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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虹集团公司原董事长吴维仁服刑期间查出新罪


  彩虹集团公司原董事长吴维仁在服刑期间因被查出新罪而受到追诉,近日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其刑期也由十七年增至二十年。 

  经陕西省检察院侦查,1998年7月至8月间,中国资源发展公司原董事长兼经理王建才多次约见吴维仁,说中国资源发展公司缺少资金,要求吴把彩虹集团1亿元资金借给他用做银行质押贷款。同年11月,吴维仁指令将彩虹集团公司的1亿元资金转到中国资源发展公司的账户上。后因国务院特派员追查这1亿元的下落,在吴的催要下,王建才于12月底将1亿元归还。 

  西安市中级法院对此案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吴维仁利用职权将公款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性活动,构成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与其原来因挪用公款8500余万元、受贿10万元被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七年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 

  王建才参与共谋并使用公款,系挪用公款共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彩虹集团公司原董事长吴维仁服刑期间查出新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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