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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去潇洒 矿长被判五年刑


  日前,原洛宁县上宫金矿副矿长万永兴被该县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万永兴在任洛宁县上宫金矿副矿长期间,于1993年10月以支付洛宁县上宫金矿销售货款名义,让中原黄金冶炼厂将货款15万元汇入万永兴个人信用卡账户上。1994年8月,万永兴让该矿销售科的刘援朝从该矿工行郑州新通桥分理处将销售货款15万元汇入其个人信用卡账户。两笔货款共计30万元,万永兴陆续取出用于个人购买汽车、母亲住院花费及个人做生意。自首后,其家人代其退回14万元和一辆价值5.8万元的桑塔纳轿车。

  洛宁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万永兴的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被告人犯罪后能投案自首,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其家属积极协助退回大部分赃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做出上述判决。 《挪用公款去潇洒 矿长被判五年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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