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公司总经理贪污挪用巨额公款一审被判无期
1月15日,北京市一中院对原中国海外农业发展总公司总经理张明俊贪污、挪用公款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并罚,判处张明俊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明俊于1996年至2002年间,先后利用担任中国农垦(集团)总公司副总经理、中国海外农业发展总公司总经理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采取重复报销的手段,将中国农垦(集团)总公司及所属中国海外农业发展总公司、柬中国际农业发展总公司等单位的公款人民币共计51648.81元、美元9687.96元非法占有。
被告人张明俊还于1998年7月至2001年5月间,利用担任中国海外农业发展总公司总经理职务上的便利,先后8次采取编造投资款、业务费等名义支取公款并使用假发票报销的手段,将该公司公款人民币共计354360元非法占有;先后11次采取支取差旅费后使用假发票报销的手段,将该公司公款人民币共计443850元、美元2万元非法占有;以本公司应付富卓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欠款的虚假名义,将该公司公款人民币311859元非法占有。被告人张明俊贪污公款共计人民币140余万元。
此外,被告人张明俊于1997年5月、1997年7月,利用担任中国农垦(集团)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上的便利,先后指令该公司所属中国农垦生产资料公司、中垦农业公司,将人民币30万元挪用给黄某个人使用,1998年4月归还;他还以个人名义指令该公司所属北京垦兴经贸公司将公款人民币30万元用于杨某公司经营至今未归还。
被告人张明俊于1998年8月、1999年3月、2001年4月,利用担任中国海外农业发展总公司总经理职务上的便利,先后挪用该公司公款共计人民币170万元,用于支付杨某的购房款,至今未归还;挪用该公司公款人民币10万元,用于李某的个体餐厅的经营,2002年9月归还。被告人张明俊挪用公款共计人民币240万元,其中人民币200万元未追回。
宣判后,被告表示上诉。 《北京一公司总经理贪污挪用巨额公款一审被判无期》
本文链接地址:http://www.oyaya.net/fanwen/view/214847.html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明俊于1996年至2002年间,先后利用担任中国农垦(集团)总公司副总经理、中国海外农业发展总公司总经理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采取重复报销的手段,将中国农垦(集团)总公司及所属中国海外农业发展总公司、柬中国际农业发展总公司等单位的公款人民币共计51648.81元、美元9687.96元非法占有。
被告人张明俊还于1998年7月至2001年5月间,利用担任中国海外农业发展总公司总经理职务上的便利,先后8次采取编造投资款、业务费等名义支取公款并使用假发票报销的手段,将该公司公款人民币共计354360元非法占有;先后11次采取支取差旅费后使用假发票报销的手段,将该公司公款人民币共计443850元、美元2万元非法占有;以本公司应付富卓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欠款的虚假名义,将该公司公款人民币311859元非法占有。被告人张明俊贪污公款共计人民币140余万元。
此外,被告人张明俊于1997年5月、1997年7月,利用担任中国农垦(集团)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上的便利,先后指令该公司所属中国农垦生产资料公司、中垦农业公司,将人民币30万元挪用给黄某个人使用,1998年4月归还;他还以个人名义指令该公司所属北京垦兴经贸公司将公款人民币30万元用于杨某公司经营至今未归还。
被告人张明俊于1998年8月、1999年3月、2001年4月,利用担任中国海外农业发展总公司总经理职务上的便利,先后挪用该公司公款共计人民币170万元,用于支付杨某的购房款,至今未归还;挪用该公司公款人民币10万元,用于李某的个体餐厅的经营,2002年9月归还。被告人张明俊挪用公款共计人民币240万元,其中人民币200万元未追回。
宣判后,被告表示上诉。 《北京一公司总经理贪污挪用巨额公款一审被判无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