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法维持对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死刑判决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5日对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作出二审裁定,维持一审对王怀忠的死刑判决。
王怀忠因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后,王怀忠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王怀忠在二审期间改变了一审时对全部罪行一概否认的态度,承认大部分犯罪事实,并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王怀忠的辩护律师提出,王怀忠受贿犯罪数额并非特别巨大,犯罪情节尚未达到特别严重的程度,一审判决对受贿罪量刑过重。在二审期间,王怀忠已全部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建议从轻处罚。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怀忠受贿517.1万元,应当认定为受贿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对其拥有的价值人民币480.58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王怀忠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接受他人请托,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巨额贿赂,属于典型的权钱交易性质,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且有向他人索取巨额贿赂,用于阻止有关部门对其经济犯罪查处的恶劣情节,应当认定为受贿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在二审期间,王怀忠部分认罪,但并非真诚悔罪,不足以从轻处罚。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王怀忠的上诉,维持原判。 《山东高法维持对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死刑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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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怀忠因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后,王怀忠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王怀忠在二审期间改变了一审时对全部罪行一概否认的态度,承认大部分犯罪事实,并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王怀忠的辩护律师提出,王怀忠受贿犯罪数额并非特别巨大,犯罪情节尚未达到特别严重的程度,一审判决对受贿罪量刑过重。在二审期间,王怀忠已全部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建议从轻处罚。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怀忠受贿517.1万元,应当认定为受贿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对其拥有的价值人民币480.58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王怀忠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接受他人请托,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巨额贿赂,属于典型的权钱交易性质,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且有向他人索取巨额贿赂,用于阻止有关部门对其经济犯罪查处的恶劣情节,应当认定为受贿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在二审期间,王怀忠部分认罪,但并非真诚悔罪,不足以从轻处罚。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王怀忠的上诉,维持原判。 《山东高法维持对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死刑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