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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子能出版社副社长结伙贪污书款170万被判15年


  原子能出版社原副社长柴芳蓉利用职务之便,结伙贪污巨额书款170余万元,今天上午,北京市一中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柴芳蓉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 

  柴芳蓉被带上法庭看到自己的家人时,脸上表情显得很不安。当听到法院的判决时,柴芳蓉顿时哭出声来。但是现在的泪水却不能减免自己的罪责了。1997年至2000年,柴芳蓉在任原子能出版社编辑三室主任、原子能出版社副社长期间,伙同原子能出版社副总编兼编辑、三室主任高泽民利用职务便利,在负责为河南省各地出版学生教辅用书过程中,多次采取用其他单位的发票结算书款并收款不入账的手段,将结算书款220余万元中的100余万元非法占为己有。1998年至2000年,柴芳蓉伙同原子能出版社总编办公室副主任孔王月,在负责为山东省威海市出版学生用书的业务过程中,采用相同手段先后将结算书款32万余元中的14万余元非法占有。 

  1999年至2000年,柴芳蓉利用职务便利,指使孔王月支取公款10万元非法占有。几年来,柴芳蓉、高泽民共同贪污公款共计人民币147万余元;柴芳蓉个人贪污公款人民币10万元;柴芳蓉、孔王月共同贪污公款人民币14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柴芳蓉、高泽民、孔王月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经营、管理国家财产的职务便利,分别结伙或单独采用收款不入账等手段侵吞公款,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柴芳蓉、高泽民、孔王月犯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据此,法院根据被告人柴芳蓉、高泽民、孔王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柴芳蓉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柴芳蓉贪污巨额书款的同伙高泽民、孔王月也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和有期徒刑七年。 《原子能出版社副社长结伙贪污书款170万被判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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