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钱交易何言“人情往来” 一厅级干部犯罪追踪
权力和“人情”--江西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姜和平犯罪追踪
本网昨日(3日)报道了江西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姜和平(副厅级)一案,姜在法庭上曾以“人情往来”为受贿作过一番辩护。
“人情往来”何其多
与江西纸业集团和江西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纸公司”)做生意的供货商们管姜和平叫“老板”、“大哥”。在姜和平的受贿犯罪中,有数十万元是姜和平认为的朋友的“人情往来”的钱。
姜和平与江西某物资有限公司董事长熊某的“人情往来”最多。1996年至2002年年节期间,熊共送给姜和平人民币6万元;2002年春节,熊在深圳送给姜和平的情妇徐某人民币6000元。姜和平的情妇走私香烟被抓,要姜和平找人摆平此事。姜和平要属下找到熊某,熊两次拿出17万余元给饶。
江西某燃源物资公司负责人秦强1999年在姜和平女儿结婚时,在姜办公室送给姜1万元;2002年春节,在南昌一茶楼送给姜和平2万元;1997年至2001年的春节期间,送给姜和平3.8万元。2000年10月,姜和平称朋友炒股票缺钱,以借为名向秦强索要人民币30万元,并自己拿出9万元,要秦按账号汇往深圳姜和平的情妇处。
南昌市某贸易公司法人代表徐某在姜和平女儿结婚时送给姜1万元;在1997年至2001年春节期间,送给姜和平人民币共计3万元。
不是心甘情愿的
这些供货商们难道真的心甘情愿与姜和平进行这种“人情往来”?他们的内心动机是什么?姜和平案的庭审调查中,法庭出示的证据表明,几乎所有的行贿人都不是心甘情愿。
熊某的证词说:姜和平支付货款方面有决定权,而跟江西纸业公司做生意容易、回收货款困难,出于维持业务和结算货款的考虑,才送钱给姜和平。
证人刘某、秦强证词说:江纸公司不能及时支付我们货款,后来通过姜和平打招呼,才进行了货款结算。为感谢姜和平的关照,共送7万元人民币给姜和平。另外,姜和平还向其公司“借”款30万元,考虑到结算货款需要姜和平的帮忙,不得已才“借”给姜和平。
南昌市某贸易公司法人代表徐某证词:从1997年至2001年间,为了结算货款,多次送给姜和平人民币7万元。
行贿人通过这些不得已而为之的“人情往来”,基本达到了目的:姜和平往往在收到钱后,或马上批字付货款;或者交待下属,对送过钱的人给予特别关照……(作者:周文英)
权钱交易何言“人情往来”
姜和平有权!他有权决定或早还、或晚还、或不还你的货款!在这样的权力之下,何言“人情往来”?以“人情往来”遮掩受贿行为,贪官们都是无师自通。但法官给予了法律的说法:
——在姜和平逢年过节、其女儿生小孩期间收受他人钱款的事实中,姜明知送钱款者均在业务往来、支付货款、职务变更等方面受其制约,他们想得到姜在业务上或职务升迁上关照的主观动机明显,故应属受贿性质。
——姜和平假以名义向秦强“借”款30万元,实际是为情妇购房所用,且姜与秦强只有生意上往来,没有个人之间的经济往来,姜虽然口头上有还款的意思表示,但其具备还款能力而不还,并在之后继续收受秦强的钱,为秦强所在的单位谋取利益,属于以借款之名行索贿之实,不属借款的性质。
请看,对贪官挂在嘴边的“人情往来”,请托人心里是多么苦涩和难言。贪官是薄于“人情”的——他从不给对方还以“人情”!
查办姜和平案的检察官介绍说,近年来江西检察机关查办的多起受贿大要案均表现出一个显著特点,就是逢年过节请托人都会给受贿人送钱送物;二者之间表面上表现出一种世俗的人情往来,实际上完全是一种钱权交易。
之所以会有这个特点,是因为“人情往来”往往会给检察官办案、法官审案带来些麻烦,贪官想藉此混过关去。这可能吗?姜和平案应该是一个答案。 《权钱交易何言“人情往来” 一厅级干部犯罪追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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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昨日(3日)报道了江西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姜和平(副厅级)一案,姜在法庭上曾以“人情往来”为受贿作过一番辩护。
“人情往来”何其多
与江西纸业集团和江西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纸公司”)做生意的供货商们管姜和平叫“老板”、“大哥”。在姜和平的受贿犯罪中,有数十万元是姜和平认为的朋友的“人情往来”的钱。
姜和平与江西某物资有限公司董事长熊某的“人情往来”最多。1996年至2002年年节期间,熊共送给姜和平人民币6万元;2002年春节,熊在深圳送给姜和平的情妇徐某人民币6000元。姜和平的情妇走私香烟被抓,要姜和平找人摆平此事。姜和平要属下找到熊某,熊两次拿出17万余元给饶。
江西某燃源物资公司负责人秦强1999年在姜和平女儿结婚时,在姜办公室送给姜1万元;2002年春节,在南昌一茶楼送给姜和平2万元;1997年至2001年的春节期间,送给姜和平3.8万元。2000年10月,姜和平称朋友炒股票缺钱,以借为名向秦强索要人民币30万元,并自己拿出9万元,要秦按账号汇往深圳姜和平的情妇处。
南昌市某贸易公司法人代表徐某在姜和平女儿结婚时送给姜1万元;在1997年至2001年春节期间,送给姜和平人民币共计3万元。
不是心甘情愿的
这些供货商们难道真的心甘情愿与姜和平进行这种“人情往来”?他们的内心动机是什么?姜和平案的庭审调查中,法庭出示的证据表明,几乎所有的行贿人都不是心甘情愿。
熊某的证词说:姜和平支付货款方面有决定权,而跟江西纸业公司做生意容易、回收货款困难,出于维持业务和结算货款的考虑,才送钱给姜和平。
证人刘某、秦强证词说:江纸公司不能及时支付我们货款,后来通过姜和平打招呼,才进行了货款结算。为感谢姜和平的关照,共送7万元人民币给姜和平。另外,姜和平还向其公司“借”款30万元,考虑到结算货款需要姜和平的帮忙,不得已才“借”给姜和平。
南昌市某贸易公司法人代表徐某证词:从1997年至2001年间,为了结算货款,多次送给姜和平人民币7万元。
行贿人通过这些不得已而为之的“人情往来”,基本达到了目的:姜和平往往在收到钱后,或马上批字付货款;或者交待下属,对送过钱的人给予特别关照……(作者:周文英)
权钱交易何言“人情往来”
姜和平有权!他有权决定或早还、或晚还、或不还你的货款!在这样的权力之下,何言“人情往来”?以“人情往来”遮掩受贿行为,贪官们都是无师自通。但法官给予了法律的说法:
——在姜和平逢年过节、其女儿生小孩期间收受他人钱款的事实中,姜明知送钱款者均在业务往来、支付货款、职务变更等方面受其制约,他们想得到姜在业务上或职务升迁上关照的主观动机明显,故应属受贿性质。
——姜和平假以名义向秦强“借”款30万元,实际是为情妇购房所用,且姜与秦强只有生意上往来,没有个人之间的经济往来,姜虽然口头上有还款的意思表示,但其具备还款能力而不还,并在之后继续收受秦强的钱,为秦强所在的单位谋取利益,属于以借款之名行索贿之实,不属借款的性质。
请看,对贪官挂在嘴边的“人情往来”,请托人心里是多么苦涩和难言。贪官是薄于“人情”的——他从不给对方还以“人情”!
查办姜和平案的检察官介绍说,近年来江西检察机关查办的多起受贿大要案均表现出一个显著特点,就是逢年过节请托人都会给受贿人送钱送物;二者之间表面上表现出一种世俗的人情往来,实际上完全是一种钱权交易。
之所以会有这个特点,是因为“人情往来”往往会给检察官办案、法官审案带来些麻烦,贪官想藉此混过关去。这可能吗?姜和平案应该是一个答案。 《权钱交易何言“人情往来” 一厅级干部犯罪追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