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市政工程公司主任伪造工资单贪百万被判刑
原北京市第六市政工程公司工程处主任冯华三用伪造工资单和支出凭单的办法,从单位非法提取上百万现金,落入自己的腰包。昨天,二中院终审裁定:驳回冯华三的上诉,维持一审朝阳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其15年有期徒刑,继续追缴其犯罪所得,连同在案扣押的赃款发还第六市政工程公司的判决。
1994年5、6月份,冯华三被任命为市第六市政工程公司工程处主任,享受副科级待遇。他作为工程处的承包代表,与公司签订了指标性承包合同。按规定,工程处可以自行对外承揽工程,但需按期向公司上缴利润,市第六市政工程公司下属的劳动服务公司负责对工程处的财务监管。
然而,冯华三就此以为工程处便成为他个人的私有企业,想方设法地给自己捞钱。从1994年8月开始,他指使手下负责财务和劳资的工作人员:“你们在工资单上随便编几个民工的名字吧。”于是“张京”、“刘强”、“高连吉”等42个子虚乌有的工人堂而皇之地出现在工程处的工资单上,他们每人都有自己的“级别”、“职务”,应发工资也是513、580等有零有整的数。由于领工资还要有签字,怕每次签字不一样露馅儿,冯华三还让手下人刻了42个人名章,使得这些人也能盖章领钱。这样一来,从工程处的工资单上,看不出破绽,也没有人去查工程处的项目里是否真有这么一些人在干活。除了伪造民工工资单,冯华三还用类似方法造出其他假凭单,虚报购买材料等支出项目,用于提取现金。
法院审理查明,从1994年8月至1999年10月,冯华三采用指使本单位相关人员制作虚假民工工资单及其他支出凭单的手段,从工程处提取现金271万余元。这些钱部分用于支付职工奖金及返聘职工工资,还有一些被用来送好处费、招待生意伙伴等。剩余109.3万余元没有明确出处,都被冯华三据为己有。由于这些造假提来的钱也部分用于工程处的日常经营运转,冯华三的行为一直没有被人揭发。直到2000年5月8日,检察院反贪局接到群众举报,冯华三的造假秘密才被彻底暴露,15.7万元赃款随后被起获。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冯华三不服,上诉到二中院。他认为,工程处是他自己的企业,这些钱理应是他自己的,因此他的行为根本不构成针对公务人员的贪污罪。据了解,冯华三作案时,市第六市政工程公司是一家典型的国有企业,但目前已经改制。北京市财政局就此案中工程处的性质专门出具意见书,认为市第六市政工程公司工程处不是独立的法人单位,其资产应属于国有资产。
二中院二审认为,冯华三身为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骗取国有资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惩处。一审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判决应予维持。
据审理此案的法官介绍,用假工资单、假凭单提取单位现金来贪污公款的事并不鲜见,多出在一些项目承包单位。上级单位对这些部门的财务状况管理松懈、审查不严是导致他们犯罪得逞的客观原因。案发单位的财务、劳资人员也往往迫于“一把手”的权威,成为帮凶。实际上,如果上级财务监管部门按工作需要定编定岗,控制工资总额,或采取严格审查凭单与实际支出是否相符的办法,就可以避免此类犯罪的发生。 《北京一市政工程公司主任伪造工资单贪百万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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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5、6月份,冯华三被任命为市第六市政工程公司工程处主任,享受副科级待遇。他作为工程处的承包代表,与公司签订了指标性承包合同。按规定,工程处可以自行对外承揽工程,但需按期向公司上缴利润,市第六市政工程公司下属的劳动服务公司负责对工程处的财务监管。
然而,冯华三就此以为工程处便成为他个人的私有企业,想方设法地给自己捞钱。从1994年8月开始,他指使手下负责财务和劳资的工作人员:“你们在工资单上随便编几个民工的名字吧。”于是“张京”、“刘强”、“高连吉”等42个子虚乌有的工人堂而皇之地出现在工程处的工资单上,他们每人都有自己的“级别”、“职务”,应发工资也是513、580等有零有整的数。由于领工资还要有签字,怕每次签字不一样露馅儿,冯华三还让手下人刻了42个人名章,使得这些人也能盖章领钱。这样一来,从工程处的工资单上,看不出破绽,也没有人去查工程处的项目里是否真有这么一些人在干活。除了伪造民工工资单,冯华三还用类似方法造出其他假凭单,虚报购买材料等支出项目,用于提取现金。
法院审理查明,从1994年8月至1999年10月,冯华三采用指使本单位相关人员制作虚假民工工资单及其他支出凭单的手段,从工程处提取现金271万余元。这些钱部分用于支付职工奖金及返聘职工工资,还有一些被用来送好处费、招待生意伙伴等。剩余109.3万余元没有明确出处,都被冯华三据为己有。由于这些造假提来的钱也部分用于工程处的日常经营运转,冯华三的行为一直没有被人揭发。直到2000年5月8日,检察院反贪局接到群众举报,冯华三的造假秘密才被彻底暴露,15.7万元赃款随后被起获。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冯华三不服,上诉到二中院。他认为,工程处是他自己的企业,这些钱理应是他自己的,因此他的行为根本不构成针对公务人员的贪污罪。据了解,冯华三作案时,市第六市政工程公司是一家典型的国有企业,但目前已经改制。北京市财政局就此案中工程处的性质专门出具意见书,认为市第六市政工程公司工程处不是独立的法人单位,其资产应属于国有资产。
二中院二审认为,冯华三身为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骗取国有资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惩处。一审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判决应予维持。
据审理此案的法官介绍,用假工资单、假凭单提取单位现金来贪污公款的事并不鲜见,多出在一些项目承包单位。上级单位对这些部门的财务状况管理松懈、审查不严是导致他们犯罪得逞的客观原因。案发单位的财务、劳资人员也往往迫于“一把手”的权威,成为帮凶。实际上,如果上级财务监管部门按工作需要定编定岗,控制工资总额,或采取严格审查凭单与实际支出是否相符的办法,就可以避免此类犯罪的发生。 《北京一市政工程公司主任伪造工资单贪百万被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