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亿元岂能逍遥 检察机关抗诉法院依法改判
湖北一公司“老总”获刑五年
原湖北红莲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渝生涉嫌经济犯罪案,在一审法院宣判无罪后,经检察机关抗诉,法院重审后近日以挪用资金罪判处被告人李渝生有期徒刑五年,同案被告人冯明鹤、吴一平也因此罪被免予刑事处罚。李渝生对此判决表示不上诉。
2000年3月,武汉市检察院受理了该市公安机关侦破的李渝生、冯明鹤、吴一平诈骗案。经审查,该院认定三被告人于1992年12月至1995年6月期间,在无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采取伪造营业执照、与他人签订合同等手段,骗取证券交易席位,再利用交易席位,先后骗取河南、福建、广东等十余家单位资金1.1923亿元,并将此款大部分用于偿还债务、赌博、购买高级轿车、购买墓穴等。
2000年5月16日,该院以涉嫌诈骗罪对三被告人依法提起公诉。同年7月27日,武汉市中级法院以“三被告人采取虚假合同的手段进行诈骗的事实不能成立”、“李渝生是明知更改贵州铜仁国债服务部营业执照的证据不足”等为由,对三被告人宣告无罪。
武汉市检察院认为,此案判决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上均有着严重的错误,即于2001年8月5日向湖北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并得到了湖北省检察院的支持。湖北省高级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此案发回重审。
武汉市中级法院经重新开庭审理认定:李渝生于1995年3月22日至6月30日,通过茂名、铜仁国债服务部在武汉证券交易中心的490、655号交易席位,共拆得1.18亿余元,其回购资金所有权本应属于全权委托从事证券回购业务的湖北省军区,但其却将上述拆借资金用于其所在的“红莲湖”房地产公司的房地产开发等项目,由此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而冯明鹤、吴一平按李渝生指使将回购巨额资金转入“红莲湖”公司账上,也构成此罪,但冯明鹤、吴一平二人犯罪情节轻微,该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挪用亿元岂能逍遥 检察机关抗诉法院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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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湖北红莲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渝生涉嫌经济犯罪案,在一审法院宣判无罪后,经检察机关抗诉,法院重审后近日以挪用资金罪判处被告人李渝生有期徒刑五年,同案被告人冯明鹤、吴一平也因此罪被免予刑事处罚。李渝生对此判决表示不上诉。
2000年3月,武汉市检察院受理了该市公安机关侦破的李渝生、冯明鹤、吴一平诈骗案。经审查,该院认定三被告人于1992年12月至1995年6月期间,在无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采取伪造营业执照、与他人签订合同等手段,骗取证券交易席位,再利用交易席位,先后骗取河南、福建、广东等十余家单位资金1.1923亿元,并将此款大部分用于偿还债务、赌博、购买高级轿车、购买墓穴等。
2000年5月16日,该院以涉嫌诈骗罪对三被告人依法提起公诉。同年7月27日,武汉市中级法院以“三被告人采取虚假合同的手段进行诈骗的事实不能成立”、“李渝生是明知更改贵州铜仁国债服务部营业执照的证据不足”等为由,对三被告人宣告无罪。
武汉市检察院认为,此案判决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上均有着严重的错误,即于2001年8月5日向湖北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并得到了湖北省检察院的支持。湖北省高级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此案发回重审。
武汉市中级法院经重新开庭审理认定:李渝生于1995年3月22日至6月30日,通过茂名、铜仁国债服务部在武汉证券交易中心的490、655号交易席位,共拆得1.18亿余元,其回购资金所有权本应属于全权委托从事证券回购业务的湖北省军区,但其却将上述拆借资金用于其所在的“红莲湖”房地产公司的房地产开发等项目,由此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而冯明鹤、吴一平按李渝生指使将回购巨额资金转入“红莲湖”公司账上,也构成此罪,但冯明鹤、吴一平二人犯罪情节轻微,该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挪用亿元岂能逍遥 检察机关抗诉法院依法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