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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科长挪用百万元 开户信用社被判赔偿


  税务稽查科长私开账户,要求纳税单位将税款缴入其账户,一年时间挪用公款达100多万元。蒙受损失的岳阳市地税分局与开立账户的信用社扯起了“麻纱”。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一审判决,由信用社赔偿地税分局百万元。信用社对此不服,日前已上诉到省高院。

  科长私开账户挪用百万元

  1998年,地税分局向岳阳楼区城郊信用社要求借款260万元,约定1998年12月26日到期。信用社依合同将贷款发放到了地税分局设在该社的48116账户上。

  陈跃进是地税分局稽查三科的科长。1998年11月11日,陈以地税分局稽查三科的名义向信用社申请开立9191存款基本账户,但陈没有向信用社提供任何证件,仅预留了地税分局稽查三科的印章和陈本人的印鉴。1998年8月4日起到1998年11月5日,陈通知岳阳某大型公司将税款汇入到9191账户。随后,陈采取开现金支票的方式,先后分51次在9191账户上挪用公款101.116万元。案发后,2002年6月10日,陈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地税分局状告信用社

  陈跃进被判刑后,地税分局一纸诉状将信用社告上了法庭,要求城郊信用社赔偿本金损失95万元和利息损失。

  地税分局诉称,地税分局向信用社贷款260万元后,从1998年7月24日到12月25日,地税分局共组织280万元资金打入48116账户用以还贷,数额足以归还信用社全部贷款本息,信用社应直接从该账上扣划。但由于信用社及陈的侵权行为,使得地税分局不能全面履行合同,并为此承担了本金95万元、利息44万多元的巨大经济损失。由于48116账户是不能提取现金的,且账户手续不在陈掌握中。信用社为陈开设了存款基本账户,违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并且对陈出具的无效现金支票予以兑付,同时又对地税分局的贷款不催收不扣划,留下大量闲置资金,使陈跃进能大量提现挪用,最终给地税分局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而被告信用社辩称,9191账户的开立、管理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是有效账户,地税分局稽查三科的现金支票是有效票据,地税分局的经济损失和信用社无关,请求法院驳回地税分局的诉讼。

  信用社被判赔百万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审理认为,根据陈跃进挪用公款的事实依据,以及相关法律,确认地税分局稽查三科是地税分局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陈跃进更不是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不符合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主体资格,信用社的行为违反了银行的正常操作规程。因此,信用社在开户和允许陈支取现金方面有过错。地税分局在陈被追究刑事责任、赃款不能追回的情况下,对造成存款被挪用负有直接责任的信用社,有权提起诉讼。

  2004年1月16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由信用社赔偿地税分局101.116万元本金的80%,即80.8928万元,及从2000年2月2日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的利息的80%。

  信用社对一审不服。日前,已上诉到省高院。 《税务稽查科长挪用百万元 开户信用社被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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