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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女老总挪用公款百万被判 三百人旁听庭审


  2月6日,海淀区法院公开宣判原海淀区文化体育用品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丽娟挪用资金、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一审判处被告人李丽娟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由于该案在海淀区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宣判当天,海淀区纪委有关领导、区人大代表及被告人原单位近300名职工到场旁听。

  法院审理查明:现年56岁的被告人李丽娟于2000年9月10日起担任北京市海淀区海淀文化体育用品公司董事长兼经理。为购买阳春光华橡树园108号“底商房”作为日后营利之目的,李丽娟于2002年4月9日将其单位两份存款及利息总计140余万元取出后,转存入其新开户的个人存折内。后从上述存折支取该款支付给北京星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以其子名义购买阳春光华橡树园108号“底商房”的首付款。同年6月12日,被告人李丽娟通过万事达公司向海文体公司归还该笔款项。

  另查明李丽娟在担任海文体公司董事长兼经理期间,为了实现在1999年改制过程中,隐瞒此笔国有资产不报,李丽娟滥用职权,将单位在经营过程中取得的部分宣传费不入公司账,并于2002年4月初,指使本公司业务干事和会计,将单位1998年、1999年下半年、2000年全年收取的宣传费会计资料全部销毁,合计涉及金额人民币380余万元,造成恶劣影响。2002年10月30日,北京市海淀区财政局依法追回该笔国有资产。经群众举报和海淀区纪律委员会审查,2003年5月12日被告人李丽娟被检察机关抓获归案。

  此案是海淀区法院审结的首起涉及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案。目前被告人未明确表示是否提出上诉。 《北京一女老总挪用公款百万被判 三百人旁听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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