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监督员否决意见首次被采纳 贪污者入狱8年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日前对河北省检察机关首例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姚振凯以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
邢台市检察院介绍,2003年,邢台市检察院反贪局侦查认定:犯罪嫌疑人姚振凯在担任国营企业邢台市面粉厂厂长期间,利用不法手段将公款111600元据为己有。邢台市检察院根据管辖规定,将案件移送邢台市桥西区检察院起诉,而桥西区检察院认为证据不充分,决定不予起诉。
2003年11月21日,此案作为邢台检察机关首例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案件,被提交到邢台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进入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检察院聘请的5名人民监督员在了解案情、听取法律说明的基础上,对办案人员进行了提问,最后评议表决否定了原邢台市桥西区检察院所作的不起诉决定。根据人民监督员的表决意见,邢台市检察院决定:依法撤销邢台市桥西区检察院对姚振凯涉嫌贪污一案的不起诉决定;改变管辖,将姚振凯涉嫌贪污案移交到河北省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2004年1月16日,威县检察院经过审查,依法向威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威县人民法院于2月17日公开审理了此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振凯无视国家法律,在担任邢台市面粉厂厂长管理国有资产期间,违反财经管理制度,以办理各种业务的名义,多次在厂财务借支现金,而后用虚开够购小麦发票、列支应付款、用涨余小麦冲减库存等手段进行变通处理,将111600余元公款据为己有,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200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检察机关推广实行的“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举措。河北省是十个试行此制度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一。邢台市人民检察院是河北省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院,并将姚振凯案作为开展监督工作的首案。 《河北监督员否决意见首次被采纳 贪污者入狱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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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检察院介绍,2003年,邢台市检察院反贪局侦查认定:犯罪嫌疑人姚振凯在担任国营企业邢台市面粉厂厂长期间,利用不法手段将公款111600元据为己有。邢台市检察院根据管辖规定,将案件移送邢台市桥西区检察院起诉,而桥西区检察院认为证据不充分,决定不予起诉。
2003年11月21日,此案作为邢台检察机关首例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案件,被提交到邢台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进入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检察院聘请的5名人民监督员在了解案情、听取法律说明的基础上,对办案人员进行了提问,最后评议表决否定了原邢台市桥西区检察院所作的不起诉决定。根据人民监督员的表决意见,邢台市检察院决定:依法撤销邢台市桥西区检察院对姚振凯涉嫌贪污一案的不起诉决定;改变管辖,将姚振凯涉嫌贪污案移交到河北省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2004年1月16日,威县检察院经过审查,依法向威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威县人民法院于2月17日公开审理了此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振凯无视国家法律,在担任邢台市面粉厂厂长管理国有资产期间,违反财经管理制度,以办理各种业务的名义,多次在厂财务借支现金,而后用虚开够购小麦发票、列支应付款、用涨余小麦冲减库存等手段进行变通处理,将111600余元公款据为己有,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200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检察机关推广实行的“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举措。河北省是十个试行此制度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一。邢台市人民检察院是河北省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院,并将姚振凯案作为开展监督工作的首案。 《河北监督员否决意见首次被采纳 贪污者入狱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