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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云南省委宣传部部长柴王群受贿被判十二年


  3月3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云南省委宣传部部长柴王群涉嫌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柴王群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柴王群1992年4月至1996年9月间,曾在中组部地方干部四局任副处长、处长。2002年8月7日因涉嫌受贿被逮捕,被捕前任中国共产党云南省委宣传部部长。经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向昆明中院提起公诉,昆明中院于2003年 11月11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柴王群在中组部地方干部局四处任职期间,于1994年接受沈阳盛发集团公司董事长刘爱党(另案处理)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出面联系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违规为刘爱党办理企业资质晋升,此间,先后非法收受了刘爱党所送的人民币8.78万元、港币1万元、美元2千元以及价值人民币110.1613万元的住房一套,价值人民币3.8万元的劳力士表一块,价值人民币2.38万元的雷达表一块。 《原云南省委宣传部部长柴王群受贿被判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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