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价虎骨案挑战现行赃物评估规定 什么才算贪污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年二月一审宣判一起
法院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侵吞虎骨案件引发争议
据《检察日报》报道,2004年2月20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了一起法院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侵吞赃物的案件。作为一起刑事案件,本案非常普通,然而,因为涉案赃
物的虎骨是禁止流通物,没有市场价格,有关其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贪污罪的客体,及在本案中作为量刑依据的林业部文件是否合适等问题,引起了各方争议。
■回放
■三袋虎骨部分私分被举报
1994年1月,黑龙江省牡丹江林业公安局侦破了一起特大孟加拉虎骨走私案,此案由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林业分院审结,而作为涉案赃物的6架虎骨一直留在该院未作处理。
2001年12月22日,正值林业法院系统撤并前夕,该院刑庭审判员李建国、司机陈雷在征得院长赵立华同意后,把封存在院办公室铁柜内的三袋虎骨部分分成三份,李、陈、赵各一份,其余扔掉。后经人举报,从赵立华处收缴虎骨3.18斤,从李建国及其朋友处收缴虎骨4.6斤,从陈雷及其朋友处收缴虎骨5.17斤。
根据黑龙江省价格认证中心依据林业部的相关文件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认定:三袋虎骨价值人民币144万元。2004年2月20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分别判处赵立华有期徒刑12年,李建国有期徒刑10年,陈雷有期徒刑7年。据悉,三名被告人均准备上诉。
■争议
■案件是否应定性为贪污罪
此案中,引起争议的焦点在两个方面,一是该案的定性,北京市逸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游志雄认为,该案被定为贪污罪是值得商榷的,因为贪污罪是一种财产犯罪,它的前提是将公共财物占为己有,这里的公共财物都是有金钱价值的,而虎骨是国际公约和我国法律禁止流通的物品,没有金钱价值,而被告人的行为虽是占有,但不是以占有其金钱价值为目的,所以该案被定性为贪污是值得探讨的。
但是,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田宏杰则认为,该案中法院的定性是准确的。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该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权;主观方面是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而本案中,三名被告人的行为符合以上贪污罪的四个构成要件。
■虎骨能否成为贪污的对象
对于虎骨能否被当做贪污罪客体所指的公共财产的疑问,田宏杰指出,那种认为虎骨在国际公约和我国的相关法律中是禁止流通的物品,因而没有金钱价值的观点,混淆了经济价值和市场价格的概念。价值是物所固有的属性,禁止流通物也是有经济价值的,而虎骨的经济价值是不容否定的,只是因为它被禁止交易、流通,所以它没有市场价格。
试想,如果它没有经济价值,何以有那么多的偷猎者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进行贩卖、走私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既然有经济价值,那么它就是刑法意义上的财产,本案中的虎骨作为本应上缴的赃物,当然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共财产,可以成为贪污罪的客体。
■回放
■三具虎骨作价144万量刑
在该案一审中,关于黑龙江价格认证中心能否根据林业部的有关文件对虎骨的价格进行鉴定(作为法院对三名被告人进行量刑的依据),是贯穿在整个庭审中控辩双方争论最为激烈的问题。
根据林业部的文件规定,虎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虎骨具有特殊利用价值,国家严禁经营。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价值,按照该种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的12.5倍执行。具有特殊利用价值的野生动物死后,价值按8折计。
每只老虎的保护管理费是4.8万元,此案中涉及的虎骨是从3只老虎中截取下来的,故价值要按三具整虎的价值计算,为144万元。检察机关就是以此为依据,对被告人提出指控的。
针对检方的指控,被告律师提出了异议。另外,被告私分的只是三具虎骨的部分骨架,以三只整虎的虎骨计算贪污数额,有失公正。
■争议
■价格能否依据林业部文件
田宏杰教授认为,林业部这一文件的公正性首先值得探讨,林业部文件规定,老虎的价格是其管理费的12.5倍,这个价格是怎样被计算出来的,缺少明确的科学依据。林业部的这个文件,是为了打击非法杀害、猎捕、出售、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将这个规定运用到贪污罪的认定中,有不公正之嫌。
另有专家认为,就法理而论,本案中,以林业部的文件作为量刑依据也有不妥之处。就没收物品应当如何定价的问题,1997年,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该《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价格事务所必须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司法解释以及其他价格法规,客观及时地估定扣押、追缴、没收物品的价格。而林业部的这一文件既不是法律,也不是法规或司法解释,因此该文件能否适用于本案,作为确定虎骨定价的依据,值得探讨。
游志雄律师指出,如何计算贪污物品的价值,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对被盗物品的数额计算方法,确定贪污物品的价格,具体应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价格计算,并按照下列核价方法,以人民币计算:(1)如果贪污的是流通领域的商品,按照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属于国家定价的,按照国家定价计算;属于国家指导价的,按照指导价的最高限价计算。(2)如果贪污的是生产领域的产品,成品按照上述第一种情况规定的方法计算;半成品比照成品价格折算。(3)如果贪污的是单位的或受委托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的公民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物品,原则上按照购进价计算。(4)对进出口货物、物品,进行贪污的按照第一种情况规定的方法计算。(5)如果贪污的是金、银、珠宝等制作的工艺品,按国有商店零售价计算;国有商店没有出售的,按国家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黄金、白银按国家定价计算。综上,虎骨作为禁止流通物,是没有市场价格的,其应当按照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而濒危野生动物的主管部门是国家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前身为林业部)规定的价格计算方法当然可以在本案中予以适用。
■作为赃物的虎骨如何处理
那么,对于作为赃物的虎骨究竟该如何处理?早在1993年,国务院的《关于禁止犀牛角、虎骨贸易的通知》就已经禁止虎骨交易了,那么这几具虎骨为何不早日销毁呢?林业部门有关人士指出,根据上述《通知》,对虎骨的处理办法只能是妥善保管。这意味着,虎骨在任何情况下,既不能被利用,也不能被销毁。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对待这些珍贵物品呢?
有人认为,虎骨是一种非常重要的资源。1993年禁止虎骨贸易时,各地入库封存的虎骨原料及药品,总计价值达数十
■观点交锋
■虎骨是国际公约和我国相关法律所禁止流通的物品,因而没有金钱价值,不是刑法意义上的财产
■虽然虎骨没有市场价格,但它具有经济价值,私分虎骨可以看做是贪污行为
■原林业部文件规定,老虎的价格是其管理费的12.5倍,这个价格计算缺少明确的科学依据
■虎骨作为禁止流通物,是没有市场价格的,其应当按照林业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
■案件链接
■“私分虎骨案”又揪出一法官被告
赵立华、李建国、陈雷三人一致供认,他们砸开卷柜 《天价虎骨案挑战现行赃物评估规定 什么才算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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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侵吞虎骨案件引发争议
据《检察日报》报道,2004年2月20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了一起法院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侵吞赃物的案件。作为一起刑事案件,本案非常普通,然而,因为涉案赃
物的虎骨是禁止流通物,没有市场价格,有关其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贪污罪的客体,及在本案中作为量刑依据的林业部文件是否合适等问题,引起了各方争议。
■回放
■三袋虎骨部分私分被举报
1994年1月,黑龙江省牡丹江林业公安局侦破了一起特大孟加拉虎骨走私案,此案由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林业分院审结,而作为涉案赃物的6架虎骨一直留在该院未作处理。
2001年12月22日,正值林业法院系统撤并前夕,该院刑庭审判员李建国、司机陈雷在征得院长赵立华同意后,把封存在院办公室铁柜内的三袋虎骨部分分成三份,李、陈、赵各一份,其余扔掉。后经人举报,从赵立华处收缴虎骨3.18斤,从李建国及其朋友处收缴虎骨4.6斤,从陈雷及其朋友处收缴虎骨5.17斤。
根据黑龙江省价格认证中心依据林业部的相关文件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认定:三袋虎骨价值人民币144万元。2004年2月20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分别判处赵立华有期徒刑12年,李建国有期徒刑10年,陈雷有期徒刑7年。据悉,三名被告人均准备上诉。
■争议
■案件是否应定性为贪污罪
此案中,引起争议的焦点在两个方面,一是该案的定性,北京市逸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游志雄认为,该案被定为贪污罪是值得商榷的,因为贪污罪是一种财产犯罪,它的前提是将公共财物占为己有,这里的公共财物都是有金钱价值的,而虎骨是国际公约和我国法律禁止流通的物品,没有金钱价值,而被告人的行为虽是占有,但不是以占有其金钱价值为目的,所以该案被定性为贪污是值得探讨的。
但是,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田宏杰则认为,该案中法院的定性是准确的。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该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权;主观方面是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而本案中,三名被告人的行为符合以上贪污罪的四个构成要件。
■虎骨能否成为贪污的对象
对于虎骨能否被当做贪污罪客体所指的公共财产的疑问,田宏杰指出,那种认为虎骨在国际公约和我国的相关法律中是禁止流通的物品,因而没有金钱价值的观点,混淆了经济价值和市场价格的概念。价值是物所固有的属性,禁止流通物也是有经济价值的,而虎骨的经济价值是不容否定的,只是因为它被禁止交易、流通,所以它没有市场价格。
试想,如果它没有经济价值,何以有那么多的偷猎者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进行贩卖、走私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既然有经济价值,那么它就是刑法意义上的财产,本案中的虎骨作为本应上缴的赃物,当然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共财产,可以成为贪污罪的客体。
■回放
■三具虎骨作价144万量刑
在该案一审中,关于黑龙江价格认证中心能否根据林业部的有关文件对虎骨的价格进行鉴定(作为法院对三名被告人进行量刑的依据),是贯穿在整个庭审中控辩双方争论最为激烈的问题。
根据林业部的文件规定,虎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虎骨具有特殊利用价值,国家严禁经营。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价值,按照该种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的12.5倍执行。具有特殊利用价值的野生动物死后,价值按8折计。
每只老虎的保护管理费是4.8万元,此案中涉及的虎骨是从3只老虎中截取下来的,故价值要按三具整虎的价值计算,为144万元。检察机关就是以此为依据,对被告人提出指控的。
针对检方的指控,被告律师提出了异议。另外,被告私分的只是三具虎骨的部分骨架,以三只整虎的虎骨计算贪污数额,有失公正。
■争议
■价格能否依据林业部文件
田宏杰教授认为,林业部这一文件的公正性首先值得探讨,林业部文件规定,老虎的价格是其管理费的12.5倍,这个价格是怎样被计算出来的,缺少明确的科学依据。林业部的这个文件,是为了打击非法杀害、猎捕、出售、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将这个规定运用到贪污罪的认定中,有不公正之嫌。
另有专家认为,就法理而论,本案中,以林业部的文件作为量刑依据也有不妥之处。就没收物品应当如何定价的问题,1997年,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该《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价格事务所必须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司法解释以及其他价格法规,客观及时地估定扣押、追缴、没收物品的价格。而林业部的这一文件既不是法律,也不是法规或司法解释,因此该文件能否适用于本案,作为确定虎骨定价的依据,值得探讨。
游志雄律师指出,如何计算贪污物品的价值,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对被盗物品的数额计算方法,确定贪污物品的价格,具体应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价格计算,并按照下列核价方法,以人民币计算:(1)如果贪污的是流通领域的商品,按照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属于国家定价的,按照国家定价计算;属于国家指导价的,按照指导价的最高限价计算。(2)如果贪污的是生产领域的产品,成品按照上述第一种情况规定的方法计算;半成品比照成品价格折算。(3)如果贪污的是单位的或受委托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的公民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物品,原则上按照购进价计算。(4)对进出口货物、物品,进行贪污的按照第一种情况规定的方法计算。(5)如果贪污的是金、银、珠宝等制作的工艺品,按国有商店零售价计算;国有商店没有出售的,按国家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黄金、白银按国家定价计算。综上,虎骨作为禁止流通物,是没有市场价格的,其应当按照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而濒危野生动物的主管部门是国家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前身为林业部)规定的价格计算方法当然可以在本案中予以适用。
■作为赃物的虎骨如何处理
那么,对于作为赃物的虎骨究竟该如何处理?早在1993年,国务院的《关于禁止犀牛角、虎骨贸易的通知》就已经禁止虎骨交易了,那么这几具虎骨为何不早日销毁呢?林业部门有关人士指出,根据上述《通知》,对虎骨的处理办法只能是妥善保管。这意味着,虎骨在任何情况下,既不能被利用,也不能被销毁。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对待这些珍贵物品呢?
有人认为,虎骨是一种非常重要的资源。1993年禁止虎骨贸易时,各地入库封存的虎骨原料及药品,总计价值达数十
亿元,而现在,全国各地,包括动物园人工养殖的老虎共有数千只左右,每年都有老虎死掉,如果都封存起来,妥善保管,那得花多少钱?因此,在严格管理的条件下,可以考虑对库存虎骨、虎尸进行适度利用。但也有人认为,一旦允许利用虎骨、虎尸,则滥捕滥杀之风就会不可遏止。因为,谁能保障被利用的虎骨、虎尸不是滥捕滥杀的产物,面对高额利润,总是有人会以身试法的。
■观点交锋
■虎骨是国际公约和我国相关法律所禁止流通的物品,因而没有金钱价值,不是刑法意义上的财产
■虽然虎骨没有市场价格,但它具有经济价值,私分虎骨可以看做是贪污行为
■原林业部文件规定,老虎的价格是其管理费的12.5倍,这个价格计算缺少明确的科学依据
■虎骨作为禁止流通物,是没有市场价格的,其应当按照林业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
■案件链接
■“私分虎骨案”又揪出一法官被告
赵立华、李建国、陈雷三人一致供认,他们砸开卷柜 《天价虎骨案挑战现行赃物评估规定 什么才算贪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