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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受贿挪用287万 山东临沂副厅级经理被判20年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法院3月16日对该市检察院侦查终结并提起公诉的芦文祥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数罪并罚,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 

  据检察日报报道,今年49岁的芦文祥于1993年5月任临沂矿务局党委副书记(副厅级),1993年11月任临沂矿务局恒河实业总公司总经理,1994年6月任该总公司党委书记,1999年10月辞职。法院审理查明,1993年11月至1999年10月,芦文祥在担任临沂矿务局恒河实业总公司总经理兼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57万余元,收受贿赂41.5万元,挪用公款189万元。 《贪污受贿挪用287万 山东临沂副厅级经理被判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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