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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察院推行新制度 人民监督员“督办”反贪案


  今后,检察机关在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要听取群众的意见,接受来自社会的监督。记者昨天从最高人民检察院了解到,最高人民检察院推行的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已经正式启动。目前,首批人民监督员已在福建等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陆续“上岗”。 

  据了解,由于职务案件由检察机关自侦自查,很多线索来自群众的举报,检察机关在查办过程中,还存在办案质量不高或滥用职权等问题,群众对此反映比较突出。由通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推荐而产生的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案件实行监督,对促进严格和公正执法,提高办案水平起到积极作用。 

  和一般的外部监督不同的是,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介入到具体的案件中。比如,人民监督员可以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超期羁押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办案人员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等情况,提出纠正意见。一般每个案件至少有三个以上的人民监督员,如参加监督的多数人民监督员对检察委员会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上一级检察机关复核。 《最高检察院推行新制度 人民监督员“督办”反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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