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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受贿 江西一开发区主任被判刑


  日前,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原江西共青开放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陈士球贪污受贿一案,一审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陈士球有期徒刑两年,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陈士球系原江西共青开放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此前曾担任原江西共青垦殖场副场长,同时还兼任江西爱高公司(中日合资企业)董事长。2001年7月,陈士球以副场长并兼任爱高公司董事长的身份,与江西彭泽信用社就垦殖场归还该社贷款有关事宜达成协议,爱高公司以上缴总场“三项基金”的方式,用该公司自产服装及小轿车1辆替总场归还信用社贷款52万元,其中服装1100件每件作价200元计22万元,马自达小轿车作价30万元。事后,陈士球授意公司会计将抵贷服装以每件180元做帐,将马自达小轿车在抵贷过程中的净收益少做帐。之后他以服装销售提成的名义从公司财务提取人民币4万元,将其中3万元据为己有,将另外1万元分给公司4位知情人员。

  1997年5月,共青开放开发区第一建筑公司三工区主任罗艳华,为其承建的爱高公司主体厂房工程能顺利进行工程结算和承接其他工程项目,送给陈士球人民币1万元。2000年,罗艳华又送给他摩托罗拉手机一部和人民币1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士球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受委派到中日合资公司从事公务,却利用担任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据为己有,并且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和受贿罪。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陈士球表示不服判决,已向九江中院提起上诉,现该案尚在审理过程中。 《贪污受贿 江西一开发区主任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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