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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判了“零口供”受贿人


  法庭上不供述“证据链”证住他

  北京国际企业合作公司原副总经理刘文远被指控受贿,在法庭上没有任何供述。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在案的42.6万余元予以没收,责令其退赔43万余元。

  据法庭调查,刘文远在担任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财务部保险处处长期间,其单位向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投保。刘文远利用职务便利,要求平安保险公司按照保费金额的2%向所谓的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的“保险代理单位”———北京东和海船务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代理保险手续费”。1998年5月至1999年1月间,平安保险公司先后4次将85.6余万元电汇至刘文远指定的账户内。1998年10月,刘文远让北京东和海船务服务有限公司的周某使用电汇的钱款以“周荣章”的名义为其购买了本田轿车一辆。事发后,侦查机关从刘文远处缴获了上述车辆;北京东和海船务服务有限公司账户内的剩余钱款42.6万元亦追缴在案,并扣押了刘文远的银行卡5张,存款共计5.1万余元。

  庭审中,刘文远否认了指控的内容,并在法庭不作任何供述。

  法院审理认为,刘文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本案虽然没有刘文远的供述,但是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北京东和海船务服务有限公司有关人员的证言以及其他书证、物证等证据已构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对刘文远定罪判处的证据充分、确实,故对其依法判刑。

  宣判后,刘文远表示要上诉。 《北京判了“零口供”受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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