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储蓄所负责人监守自盗1400万被判18年
广东省河源市一信用社储蓄所负责人刘燕文通过伪造凭据,盗走储户存款近1400万元。日前,刘燕文被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8年。
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5年2月至2002年7月,刘燕文在任紫金县蓝塘信用社大行街储蓄所负责人、记账员和米行街储蓄所负责人、记账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冒用活期存款储户名义填写取款凭条,或者利用电脑打印储户利息清单后冒用定期存款储户名义在清单上签名,盗支68笔存款,总计413.38万元。2001年7月,刘燕文指使蓝塘信用社米行街储蓄所出纳员杨泽峰冒充储户填写取款凭条,另外,刘燕文还用电脑打印储蓄利息清单后让杨泽峰冒充储户签名,加盖出纳员印章,共盗支38笔存款,总计140.65万元,全部归刘燕文非法占用。2002年4月30日,刘燕文让妻子陈佩萍(蓝塘信用社出纳员)取出户名为“严木”的存款。陈佩萍在没有存折的情况下,自己冒用储户的名义填写取款凭条,支取该储户存款5万元。另外,刘燕文还利用职务之便,在杨泽峰的帮助下,挪用该信用社资金839.9万元。
2003年初,前来取款的储户发现自己的存款被人冒领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刘燕文眼看事情要败露,就找到自己的亲戚蓝塘信用社副主任潘振辉,希望潘能帮帮忙。于是,潘振辉和陈佩萍一起伪造贷款凭据平衡账目,企图掩盖刘燕文的罪行。2003年3月,刘燕文被刑事拘留。此时,刘燕文已经盗支、挪用资金1398.9314万元,后来除1.5万元赃款退回外,其余赃款全被他用于经商或赌博挥霍了。
河源中院以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判处刘燕文有期徒刑18年,以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包庇罪,分别判处杨泽峰、陈佩萍、潘振辉有期徒刑3年半、1年半和1年。 《广东一储蓄所负责人监守自盗1400万被判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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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5年2月至2002年7月,刘燕文在任紫金县蓝塘信用社大行街储蓄所负责人、记账员和米行街储蓄所负责人、记账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冒用活期存款储户名义填写取款凭条,或者利用电脑打印储户利息清单后冒用定期存款储户名义在清单上签名,盗支68笔存款,总计413.38万元。2001年7月,刘燕文指使蓝塘信用社米行街储蓄所出纳员杨泽峰冒充储户填写取款凭条,另外,刘燕文还用电脑打印储蓄利息清单后让杨泽峰冒充储户签名,加盖出纳员印章,共盗支38笔存款,总计140.65万元,全部归刘燕文非法占用。2002年4月30日,刘燕文让妻子陈佩萍(蓝塘信用社出纳员)取出户名为“严木”的存款。陈佩萍在没有存折的情况下,自己冒用储户的名义填写取款凭条,支取该储户存款5万元。另外,刘燕文还利用职务之便,在杨泽峰的帮助下,挪用该信用社资金839.9万元。
2003年初,前来取款的储户发现自己的存款被人冒领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刘燕文眼看事情要败露,就找到自己的亲戚蓝塘信用社副主任潘振辉,希望潘能帮帮忙。于是,潘振辉和陈佩萍一起伪造贷款凭据平衡账目,企图掩盖刘燕文的罪行。2003年3月,刘燕文被刑事拘留。此时,刘燕文已经盗支、挪用资金1398.9314万元,后来除1.5万元赃款退回外,其余赃款全被他用于经商或赌博挥霍了。
河源中院以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判处刘燕文有期徒刑18年,以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包庇罪,分别判处杨泽峰、陈佩萍、潘振辉有期徒刑3年半、1年半和1年。 《广东一储蓄所负责人监守自盗1400万被判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