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全国第一份“行贿黑名单”记录档案
归社会,同时也要承担违规与犯罪的负面影响。从民事权利保障角度看,若公民、法人因不良记录的公布而受到严重损害,是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的。
华东政法学院教授游伟认为,刑法的原则是“疑罪从无”,凡没有经过法律判罪的,都是无罪。检察院将这些人也列入“黑名单”,实际上是作了“有罪推定”,从某种意义上说,“黑名单”侵犯了隐私权。
华东政法学院教授刘宪权则认为,这与隐私权是两回事。从法学角度讲,如行贿行为发生在公开的招投标经济活动中,侵害了社会公众利益,公众有权知道,有什么隐私可言?也可以说,这是行贿人对自己行贿行为付出的代价。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研究员邵道生说:“说到隐私问题,当一个人的行为侵犯了别人的时候,就不应该受所谓的隐私权保护。”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认为:“犯罪记录本身不存在涉及隐私问题,犯罪后除了刑法之外自然会存在其他不利后果。这是客观存在的,甚至不包括在法律内,这也是犯罪人应该承担的。”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副所长任兴洲表示,检察机关可进行“黑名单”全国联网的探索,不能因为顾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就使我们长期处于信息不对称状态,守法、信用要成为守信人的通行证。
2.“黑名单”信息的真实性问题
争论的问题接踵而来。对行贿人信息的采集建档,对外是保密的,包括当事人也不知情,因此,这项行为若缺乏应有的监督和制约,就有可能被滥用,而且难以保证信息的真实性。
傅鼎生说,信息征集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有相关法律的允许,不是每个组织都可以进行信息征集活动的,否则人人都会感到自危了,觉得每时每刻都在受人监视、调查,而且自己还不知道,会产生恐惧感。
傅鼎生认为,虽然检察机关收集行贿人资料的目的是为了预防职务犯罪,但它的途径是为招标单位提供审查服务,首先这是一个民事活动。因此,一旦收集的信息资料不真实,自然人有权要求改正,收集的资料起什么作用,自然人有权知道。因为检察机关在收集资料过程中已不属于侦查活动了。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陈泽宪说,不能提供有误的信息,如果有误,则应负担民事责任。
3.“黑名单”的使用问题
据许尚金介绍,检方无权干涉使用资料库的第三者的决定。那作为使用资料库的第三者,会不会存在滥用信息的情况?如不遵守保密约定而对社会传播,这种约束机制的建立同样相当困难。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杨涛说(现供职于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如果北仑区检察院仅仅为侦查办案的需要建立行贿人资料库,供内部掌握并无可厚非,但通过资料库向社会提供‘诚信咨询’则令人质疑。”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许章润说:“一般公民查询人应该负有什么样的权利和义务,司法机关查询人应该有什么样的权利和义务都应该有充分的规定。违反这些义务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高检院反贪总局副局长马海滨认为,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提供服务就得承担义务。可以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其他部门需要查询的通过行业协会来进行,检察机关不宜直接面向社会,以免引起纠纷。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赵秉志表示,这项措施在操作上、在什么样的范围查询还需要进行研究,过严过宽都失之偏颇。
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陈泽宪认为:“检察机关可以把行贿记录档案提供给行业协会,由他们决定如何处置比较合适。行贿记录档案不宜向社会进行公示。”
最近,中国职务犯罪预防网进行了一项在线调查:检察机关对行贿犯罪事实建立记录档案和公示查询系统,向建筑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提供诚信咨询服务,建立公平、公正的建筑市场准入制度。截至2003年8月31日,共收到320票,其中认为有积极作用的占79.06%,而认为侵犯隐私,属违法行为的占11.56%,认为无意义的占7.81%,对此不知道的占1.56%。
社会对此抱着良好的期待,但真正落到实处,并有制度保障,还有很多问题须得解决。正如许尚金所讲:北仑的资料库目前只能对本区域内的建筑企业进行监督,而对外地来北仑的建筑企业是否有污点记录却无法把握,其可能造成的一个后果是限制了本地企业而放纵了外地企业。他建议,建立起全省或全国范围的行贿人资料库,并通过网络技术实行情报资料在全省或全国范围内共享。
截止记者发稿时了解到,北仑区检察院在全国首创的建筑业行贿记录档案受到宁波市检察院的高度重视,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推广,行贿人资料库的搜集范围将扩展到建筑、医药、政府采购三个行业。此外,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在充分地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尽快地建立行贿犯罪记录档案,并争取在全国推广。
是耶非耶“黑名单”。尽管众说纷纭,但是北仑区检察院也认为,“黑名单”不可能长此以往,它只是遏制与预防职务犯罪的权宜之计。努力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惩治行贿犯罪不该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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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学院教授游伟认为,刑法的原则是“疑罪从无”,凡没有经过法律判罪的,都是无罪。检察院将这些人也列入“黑名单”,实际上是作了“有罪推定”,从某种意义上说,“黑名单”侵犯了隐私权。
华东政法学院教授刘宪权则认为,这与隐私权是两回事。从法学角度讲,如行贿行为发生在公开的招投标经济活动中,侵害了社会公众利益,公众有权知道,有什么隐私可言?也可以说,这是行贿人对自己行贿行为付出的代价。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研究员邵道生说:“说到隐私问题,当一个人的行为侵犯了别人的时候,就不应该受所谓的隐私权保护。”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认为:“犯罪记录本身不存在涉及隐私问题,犯罪后除了刑法之外自然会存在其他不利后果。这是客观存在的,甚至不包括在法律内,这也是犯罪人应该承担的。”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副所长任兴洲表示,检察机关可进行“黑名单”全国联网的探索,不能因为顾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就使我们长期处于信息不对称状态,守法、信用要成为守信人的通行证。
2.“黑名单”信息的真实性问题
争论的问题接踵而来。对行贿人信息的采集建档,对外是保密的,包括当事人也不知情,因此,这项行为若缺乏应有的监督和制约,就有可能被滥用,而且难以保证信息的真实性。
傅鼎生说,信息征集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有相关法律的允许,不是每个组织都可以进行信息征集活动的,否则人人都会感到自危了,觉得每时每刻都在受人监视、调查,而且自己还不知道,会产生恐惧感。
傅鼎生认为,虽然检察机关收集行贿人资料的目的是为了预防职务犯罪,但它的途径是为招标单位提供审查服务,首先这是一个民事活动。因此,一旦收集的信息资料不真实,自然人有权要求改正,收集的资料起什么作用,自然人有权知道。因为检察机关在收集资料过程中已不属于侦查活动了。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陈泽宪说,不能提供有误的信息,如果有误,则应负担民事责任。
3.“黑名单”的使用问题
据许尚金介绍,检方无权干涉使用资料库的第三者的决定。那作为使用资料库的第三者,会不会存在滥用信息的情况?如不遵守保密约定而对社会传播,这种约束机制的建立同样相当困难。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杨涛说(现供职于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如果北仑区检察院仅仅为侦查办案的需要建立行贿人资料库,供内部掌握并无可厚非,但通过资料库向社会提供‘诚信咨询’则令人质疑。”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许章润说:“一般公民查询人应该负有什么样的权利和义务,司法机关查询人应该有什么样的权利和义务都应该有充分的规定。违反这些义务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高检院反贪总局副局长马海滨认为,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提供服务就得承担义务。可以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其他部门需要查询的通过行业协会来进行,检察机关不宜直接面向社会,以免引起纠纷。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赵秉志表示,这项措施在操作上、在什么样的范围查询还需要进行研究,过严过宽都失之偏颇。
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陈泽宪认为:“检察机关可以把行贿记录档案提供给行业协会,由他们决定如何处置比较合适。行贿记录档案不宜向社会进行公示。”
最近,中国职务犯罪预防网进行了一项在线调查:检察机关对行贿犯罪事实建立记录档案和公示查询系统,向建筑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提供诚信咨询服务,建立公平、公正的建筑市场准入制度。截至2003年8月31日,共收到320票,其中认为有积极作用的占79.06%,而认为侵犯隐私,属违法行为的占11.56%,认为无意义的占7.81%,对此不知道的占1.56%。
社会对此抱着良好的期待,但真正落到实处,并有制度保障,还有很多问题须得解决。正如许尚金所讲:北仑的资料库目前只能对本区域内的建筑企业进行监督,而对外地来北仑的建筑企业是否有污点记录却无法把握,其可能造成的一个后果是限制了本地企业而放纵了外地企业。他建议,建立起全省或全国范围的行贿人资料库,并通过网络技术实行情报资料在全省或全国范围内共享。
截止记者发稿时了解到,北仑区检察院在全国首创的建筑业行贿记录档案受到宁波市检察院的高度重视,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推广,行贿人资料库的搜集范围将扩展到建筑、医药、政府采购三个行业。此外,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在充分地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尽快地建立行贿犯罪记录档案,并争取在全国推广。
是耶非耶“黑名单”。尽管众说纷纭,但是北仑区检察院也认为,“黑名单”不可能长此以往,它只是遏制与预防职务犯罪的权宜之计。努力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惩治行贿犯罪不该难。
《聚焦全国第一份“行贿黑名单”记录档案(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