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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他人存款18余万元 一农行职员终审获刑10年


  中国农业银行某储蓄所22岁的综合柜员任蓉利用工作便利,将替他人保管的丢失借记卡重置密码,取出存款据为己有。记者今天获悉,二中院终审裁定:驳回其上诉,维持一审崇文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其十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3000元财产,从起获其名下的存款中追缴18万余元赃款发还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崇文支行的判决。 

  2003年9月10日,任蓉利用担任储蓄所前台综合柜员的职务便利,将其负责保管的储户任某遗忘在该所的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未在服务登记簿记载的情况下私自进行密码重置,并于第二天分别从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丰台支行方庄分理处、四路通分理处、洋桥分理处、宣武支行北纬路分理处柜台及ATM自动提款机上取走借记卡内13.5万余元及销户余额50.50元,后将13.5万余元存入自己在工商银行开立的工商银行定期一本通内。 

  案发羁押期间,其还交代在担任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崇文支行南三环东路分理处前台综合柜员期间,于同年4月27日将负责保管的储户王某遗忘在该分理处柜台上的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采用同样的方法私自进行密码重置后,于第二天分别从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宣武支行陶然路分理处、北纬路分理处柜台及ATM自动提款机上取走借记卡内4.5万元,后存入自己在工商银行开立的工商银行定期一本通内。 

  一审法院经审理于2004年2月20日判决后,任蓉不服,以自己系在国有企业中从事服务性质的人员,对国有财产没有管理、经营的职责,且系受聘人员,自己的行为应构成职务侵占罪为由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任蓉系银行支行聘用的工作人员,应属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其利用职务上便利侵吞国有财物,应以贪污论。其在受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采取重置用户密码的手段侵占公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鉴于其坦白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对其酌予从轻处罚。一审法院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对在案扣押款项的处理无误,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作出上述裁定。 《贪污他人存款18余万元 一农行职员终审获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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