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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王”的人生博弈——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案回眸


据证明王怀忠收受了相坤1万澳元,王怀忠不可能通过与朱四辈合伙做生意获得利益,在去澳大利亚前也没有时间去兑换澳币。 

  法院结论:被告人王怀忠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五)、指控:1997年至1999年,王怀忠应时任阜阳天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新华请求,通过向有关部门负责人打招呼、召开协调会等方式,为该公司开发、承建的奎星花园、汽运大厦项目减免城市建设配套费589万余元、土地出让金205万元。为表示感谢,1999年8月上旬,王新华将10万元,加上王怀忠以前交给他保管的10万元共计人民币20万元,以王怀忠女儿的名义存起来,并将存单交给了王怀忠. 

  王怀忠的辩解:王新华交给我20万元人民币的存单,是我交给他保管的,不是受贿。 

  法院查明:王怀忠在被侦查人员第一次询问时主动交代收受王新华20万元的存单,经侦查人员与王新华核实,王新华提出其中的10万元是王怀忠托他保管的,其仅送了10万元。侦查人员再次询问王怀忠时,王怀忠供认,其中的10万元是其交给王新华保管的,承认收20万元的目的是看侦查人员是否实事求是办案,把事实查清。根据该起受贿事实的案发、查证经过和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足以认定王怀忠收受王新华10万元。 

  法院结论:被告人王怀忠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六)、指控:1994年至1997年,王怀忠应阜阳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倪超的请求,为该该公司开发的工程项目在征地、立项等方面谋取利益,并擅自批准为其减免土地出让金1555万余元,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780万余元,减免城市建设配套费66万多元。2000年5月,王怀中在天津开会期间,在其开会的房间内,向倪索取人民币5万元。 

  王怀忠的辩解:在天津开会期间向倪超要人民币5万元,是因为倪超在1995年向我借了5000美元,该5万元属于还款,不是索贿。 

  法院查明:倪超证实,其从来没有找王怀忠借钱,没有必要、也不可能找王借钱。同时,根据人民币与美元的比价,借5000美元不需要归还5万元人民币。 

  法院结论:被告人王怀忠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七)、指控:1994年3月,王怀忠为李洲原任职的安徽国立公司在开发国贸大厦用地方面谋取利益,造成政府土地纯收益流失400万余元。在国贸大厦建设过程中,王又为其减免了城市建设配套费等713万多元。2000年11月底,王怀忠得知中纪委正在对其问题进行调查后,经张爱云介绍,认识了无业人员侯万清(化名陈思宇,已被判无期徒刑),遂要求其找关系阻止调查,侯答应帮忙并向王怀忠索要人民币200万元。王怀忠利用其担任安徽省副省长的职务之便,要求李洲为其提供200万元。李洲在阜阳将款筹齐后,王怀忠安排杨某于同年12月10日将200万元带到合肥,王获得此款后,又安排杨将其中的120万元交给张爱云,由其转交给侯万清,其余80万元让杨某暂时保管。事后,为掩盖真相,王怀忠安排张爱云和杨某编造用上述款项合伙做生意的虚假协议,因早杨反对未得逞。 

  王怀忠的辩解:向李洲索要200万元不是事实,这200万元是杨某向安徽亚杰国贸集团公司借的,有杨某亲笔写的借条为证,并且这笔钱也是为杨使用。 

  法院查明:王怀忠为阻止有关部门对经济犯罪的查处向李洲索要了人民币200万元,杨某就200万元写的借条是李洲所在单位为应付查账要求杨某打的假借条。 

  法院结论:被告人王怀忠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八)、指控:2000年12月,王怀忠利用

担任副省长的职务之便,对安徽牛王皮业服饰集团与上海梅林正广和集团的合作洽谈提供帮助和支持。期间,王怀忠以急需用钱为由,两次向牛王集团董事长王静索取人民币20万元。2001年2月,王怀忠应安徽云鹏置业有限公司负责人邓双梅及其丈夫于旦生请求,利用副省长的职务便利,专门为其夫妇参加的一项目召开协调会。期间,王怀忠向于旦生索要人民币50万元。邓双梅将此款筹齐后,被王怀忠用于疏通关系,以阻止中纪委的调查。 

  王怀忠的辩解:王静的20万元是借款,不是索贿。于旦生夫妇的50万元是为了帮助朋友余永强、苏辉满而借的,不是索贿。 

  法院查明:王怀忠以其合法收入,无法偿还这70万元的借款,同时王怀忠拥有巨额非法所得,没有必要向他人借款。其向王静、于旦生夫妇索要钱款时,丝毫没有借款及归还的意思表示。 

  法院结论:被告人王怀忠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九)、指控:王怀忠对480余万元的家庭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的有关规定,应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王怀忠的辩解:我不清楚家中有480万余元的巨额财产,不知道侦查机关是怎么计算出来的。我爱人跟我讲过家里只有60万元的存款。我已于2000年3月与韩桂荣离婚,并对共有财产进行了分割,所指控的巨额财产与事实不符,不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法院查明:1、本案扣押的巨额财产,不仅有被扣押钱物持有人、见证人在《暂予扣留、封存物品登记表》上的签字,还有持有人关于被扣押钱物来源的证言,王怀忠对于拥有巨额财产的事实,应当是明知的。 

  2、2000年3月,王怀忠利用担任安徽省副省长的职权,指使阜阳市颍州区有关负责人违规代其办理了与韩桂荣的“离婚证”,韩桂荣没有接受,将该“离婚证”退还给了代办人。王怀忠在庭审时亦供认其与韩桂荣“离婚”后,仍在一起生活,“离婚证”是无效的。 

  法院结论:辩解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阜阳王”的人生博弈——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案回眸(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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