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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日集团原副总经理挪用公款千万 被判无期徒刑


  福建福日集团公司原副总经理林贡瑞及该集团财务部原副主任林是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1000万元,并收受贿赂75万元。福建省高级法院近日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依法以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判处林贡瑞无期徒刑、林是杰有期徒刑20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7年8月,二人受集团委托,负责向某银行申请贷款1亿元。林贡瑞通过伊法达(福建)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萧某,找到中福公司提供担保,中福公司提出要将贷款额中的4000万元给他们使用,才提供担保,福日集团对此表示同意。期间,林贡瑞、林是杰擅自决定从福日集团拆借给中福公司的4000万元中,挪出1000万元给伊法达公司进行营利活动。伊法达公司总经理萧某两次付给林贡瑞“佣金”75万元,林贡瑞分给林是杰30万元。1999年,林贡瑞将其中的10万元退还给萧某。至今,伊法达公司没有归还1000万元。案发后,林贡瑞退出赃款33万元,林是杰退赃30万元。 

  福建省高级法院对此案终审认定,林贡瑞、林是杰身为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共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谋取个人利益,擅自决定将公款1000万元借给其他企业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且未退还,其行为均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二人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受贿75万元,又构成受贿罪。 《福日集团原副总经理挪用公款千万 被判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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