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一房产巨商被判8年 行贿492万放倒多名官员
因伙同他人向多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492万余元人民币,广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朱某近日被黄埔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8年。
朱某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02年7月3日被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同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逮捕。2003年2月17日再被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同年3月21日再被逮捕。
指控事实
行贿黄埔区原国土局副局长王利众
据检察院指控,1999年上半年至2001年11月,朱某伙同吕某、马某(均另案处理)在办理该楼盘房地产项目的有关用地审批手续过程中,为达到延长使用期限及减免征收“菜地建设费”等费用的目的,经合谋决定给予黄埔区原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副局长王利众、用地科科长叶继飞(均另案处理)
好处费,后由朱某两次送给叶继飞现金共18万元,由叶、王二人平分。在王利众购买该楼盘一套房屋的过程中,由朱某经手送给其首期购房款106025元、供楼款5万元及车位补贴款5万元。
行贿黄埔区人防办副主任余仕乐
2000年初到2001年初,朱某伙同吕某、马某在办理该楼盘房地产项目人防工程有关审批手续过程中,经计算得知依法应缴交人防易地建设费一千多万元,为达到少交上述费用的目的,经合谋委托黄埔区某公司副总经理凌某和总经理覃某(均另案处理)出面,请托黄埔区人防办有关人员,并许诺如获减免则将减免费用总额的一半交给二人送给人防办有关人员作“好处费”。
其二人即将朱某的意图告知人防办综合科科长孙存禄、职工潘伟峰(均另案处理),孙、潘二人即纠合该办副主任余仕乐(另案处理)共同违反规定,滥用职权,将该项目依法应缴纳的1031.78万元人防易地建设费少计为303.57万元,并与该公司签订了缴费协议。事后,朱某将“减免得益款”中的近一半300多万元交由凌、覃二人分配,其二人将其中的104.8万元贿送给余仕乐、孙存禄、潘伟峰等人,余款由其二人私分。
行贿原黄埔区规划分局局长胡辉伦
1999年至2001年,朱某伙同吕某、马某为达到违章改变该楼盘房地产项目规划、报建的目的,经合谋,委托覃某出面请托原黄埔区规划分局局长胡辉伦(另案处理)给予关照,后由覃某经手送给胡辉伦50万元,由朱某送给其19万元。
行贿黄埔区原副区长童建俊
1999年初至2001年10月,朱某伙同吕某、马某经合谋,为感谢黄埔区原副区长童建俊(因涉嫌受贿正在审理中)在该公司地产项目开发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为其所提供的各种“方便”,由朱某经手分多次贿送给童建俊75万元。
庭审辩解
“不是我主动送的”
在庭审中,朱某对检察院指控其给王利众、叶继飞、凌某等人的金钱数额没有异议,但辩称给王利众和叶继飞的钱是他们二人索要的,不是其主动送出的;起诉书指控贿送现金给胡辉伦的事实根本不存在,其以前的供述是在监视居住期间被逼供的;补充起诉书指控其行贿童建俊不是事实。
黄埔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足以证实检察院指控朱某犯行贿罪的罪名成立。朱某依法应当以行贿罪论处。法院没有采纳朱某及其辩护人的辩解意见,在11月4日以行贿罪一审判处朱某有期徒刑8年。 《广州一房产巨商被判8年 行贿492万放倒多名官员》
本文链接地址:http://www.oyaya.net/fanwen/view/215397.html
朱某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02年7月3日被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同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逮捕。2003年2月17日再被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同年3月21日再被逮捕。
指控事实
行贿黄埔区原国土局副局长王利众
据检察院指控,1999年上半年至2001年11月,朱某伙同吕某、马某(均另案处理)在办理该楼盘房地产项目的有关用地审批手续过程中,为达到延长使用期限及减免征收“菜地建设费”等费用的目的,经合谋决定给予黄埔区原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副局长王利众、用地科科长叶继飞(均另案处理)
好处费,后由朱某两次送给叶继飞现金共18万元,由叶、王二人平分。在王利众购买该楼盘一套房屋的过程中,由朱某经手送给其首期购房款106025元、供楼款5万元及车位补贴款5万元。
行贿黄埔区人防办副主任余仕乐
2000年初到2001年初,朱某伙同吕某、马某在办理该楼盘房地产项目人防工程有关审批手续过程中,经计算得知依法应缴交人防易地建设费一千多万元,为达到少交上述费用的目的,经合谋委托黄埔区某公司副总经理凌某和总经理覃某(均另案处理)出面,请托黄埔区人防办有关人员,并许诺如获减免则将减免费用总额的一半交给二人送给人防办有关人员作“好处费”。
其二人即将朱某的意图告知人防办综合科科长孙存禄、职工潘伟峰(均另案处理),孙、潘二人即纠合该办副主任余仕乐(另案处理)共同违反规定,滥用职权,将该项目依法应缴纳的1031.78万元人防易地建设费少计为303.57万元,并与该公司签订了缴费协议。事后,朱某将“减免得益款”中的近一半300多万元交由凌、覃二人分配,其二人将其中的104.8万元贿送给余仕乐、孙存禄、潘伟峰等人,余款由其二人私分。
行贿原黄埔区规划分局局长胡辉伦
1999年至2001年,朱某伙同吕某、马某为达到违章改变该楼盘房地产项目规划、报建的目的,经合谋,委托覃某出面请托原黄埔区规划分局局长胡辉伦(另案处理)给予关照,后由覃某经手送给胡辉伦50万元,由朱某送给其19万元。
行贿黄埔区原副区长童建俊
1999年初至2001年10月,朱某伙同吕某、马某经合谋,为感谢黄埔区原副区长童建俊(因涉嫌受贿正在审理中)在该公司地产项目开发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为其所提供的各种“方便”,由朱某经手分多次贿送给童建俊75万元。
庭审辩解
“不是我主动送的”
在庭审中,朱某对检察院指控其给王利众、叶继飞、凌某等人的金钱数额没有异议,但辩称给王利众和叶继飞的钱是他们二人索要的,不是其主动送出的;起诉书指控贿送现金给胡辉伦的事实根本不存在,其以前的供述是在监视居住期间被逼供的;补充起诉书指控其行贿童建俊不是事实。
黄埔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足以证实检察院指控朱某犯行贿罪的罪名成立。朱某依法应当以行贿罪论处。法院没有采纳朱某及其辩护人的辩解意见,在11月4日以行贿罪一审判处朱某有期徒刑8年。 《广州一房产巨商被判8年 行贿492万放倒多名官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