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破行贿人的十条策略和方法
在受贿案件当中,行贿人的证言对于证实受贿犯罪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哪怕受贿人交代得多么清楚,如果行贿人不予证实,就不能认定受贿犯罪。
与其他证人不同,行贿人在受贿案件中存在明显的利害关系?利害关系包括:①行贿人本身也可能构成犯罪,指证受贿等于自证其罪;②行贿人曾经或一直从受贿人手中较大地获取好处,从良心和利益方面考虑,行贿人均不愿“加害”于受贿人;③有的行贿人与受贿人有亲属关系;④有的行贿人原本与受贿人就是朋友,或者在行贿过程中与受贿人产生私人感情而成为朋友;⑤行贿人往往处于受贿人的职权管辖之下而受制于后者;⑥行贿行为在某些行业普遍存在,行贿人向检察机关揭发贿赂行为,在某些人看来是出卖行规的“恶行”,行贿人不得不担心自己成为行业“公敌”;⑦行贿人还担心今后受到权力部门的避忌,必需的交往难以为继?。这使得突破行贿人并不见得比突破受贿人容易。因此,突破行贿人,需要讲究一定的策略和技巧。
兵家有三十六计。这里笔者也尝试归纳出突破行贿人的十条策略和方法,都是来自于近十年的办案实践,未必全面准确。今奉上于此,愿就教于各位行家。
一?开门见山法
所谓“开门见山”,就是接触行贿人时,直接向其表明我们找他的目的。此法的缺点是难以在行贿人身上挖出其他人的犯罪问题,但它具有快捷高效的优点,适用于受贿人已经交代的案件,特别是涉及行贿人众多、取证时间紧迫的案件。笔者1994年办理的原宝安县国土局局长朱欣乐等人受贿窝案和1996年承办的原宝安区运输局科长朱育才受贿案,交代涉及的行贿人?包括直接、间接、共同的行贿人?有几十人。人数众多而目标明确,我们就是运用了这一方法,在较短时间内一一突破。
找到某个行贿人,我们通常直截了当地告诉他:“朱欣乐?朱育才?因为收受他人财物,已经在我们检察机关协助调查了。他已经主动讲清了问题,其中一些问题涉及你。我们今天找你,就是落实这些情况……”这样就能让他明白,我们是要他讲清楚送钱给朱欣乐?朱育才?问题。假如不是开门见山,而是对他说:“你知道我们干吗找你吗﹖”或者说:“你好好想一想,你给谁送过钱﹖”那么这个行贿人也许半天摸不着头脑?说不定他还真的干过不少违法的事情,也给不少人送过钱?。耽搁了时间不要紧,就怕他反倒会以为我们没有掌握谁的确实问题,只是瞎诈他而已:等到我们切入正题,他可能就会死活不承认了。
有一点须注意,开门见山并不是把所有的情况向行贿人全盘托出,而是该露的露,该藏的藏。一般来说,我们只需将行贿对象挑明即可,至于行贿金额、时间地点等具体细节则不要透露,以免有诱供诱证之嫌,并防止细节万一不准确而给行贿人有空子可钻。开门见山也并不是说话直来直去,而是该明白的明白,该委婉的委婉,即使说来别扭或者有违语法也不要紧。请注意上面对行贿人所说的话,是不是有点罗嗦和不通顺,但这样说的效果比严谨的说法要好。严谨的说法是这样的:“某某因为受贿,巳经被我们逮捕了。他交代了你行贿他的问题。今天我们找你,就是调查你这个问题。”听这么一说,行贿人早吓得魂飞魄散、避而不及了,哪里还敢讲问题。还有,上面的“落实情况”,搭配也不太合语法,应该说“了解情况”。但“了解”这个词,含有“问问你,看有没有”的意思;而“落实”,就表示“肯定有,要你讲清楚”。两种说法的力度大相径庭。
二?分化瓦解法
所谓“分化瓦解”,就是制造假象、挑拨离间,瓦解行贿人之间或者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的同盟关系。类似兵法中的“离间计”。此法适用于具有两名以上共同行贿人的案件和行贿受贿双方关系密切、有过攻守同盟的案件。1998年我们侦查原宝安区建设局副局长黄锦平案件时,传唤了共同行贿的兄弟俩,在相邻的地方隔开问话。起初兄弟二人“同心同德”,决不开口。我们就使用了“分化瓦解法”,先释放弟弟,放人的时候,故意带弟弟到哥哥的问话室,当着哥哥的面对弟弟说:“既然你愿意配合?他确实口口声声称愿意配合?,那么你先回去。”接着对哥哥说:“你给点钱给他坐的士。”弟弟拿到钱,未及多言,就被带出。哥哥脸色大变,以为弟弟已经“变节”。接下来一轮猛攻,终于把哥哥突破了;然后再回头把弟弟找来,告诉他哥哥已经交代,结果弟弟也讲清了有关问题。
注意事项:实施分化瓦解法,很多时候要制造假象,但造假要留有余地,以免行贿人出去以后一沟通,认为我们恶意骗他们,羞怒之下进行翻供、翻证。譬如上面我们当哥哥的面对弟弟说的话,就不能说成“既然你讲清楚了,那么你先回去”,但说“既然你愿意配合”就没有错,就留有余地了。就算他们出去沟通,也只能怪自己理解错了,不能说我们骗他。
三?打消顾虑法
行贿人有的处于受贿人的职权管辖之下,害怕日后遭到刁难而不敢指证受贿;有的担心事情张扬出去会对自己的声誉带来不良影响:有的惧怕受到行贿罪的法律追究:有的怕自己讲了对方没讲,害了人家……心存种种顾虑,往往是行贿人不肯开口的重要原因。我们在询?讯?问行贿人的过程中,要揣摩行贿人的心理,准确猜测他的顾虑所在,有针对性地打消他的顾虑。对于害怕日后遭刁难的,我们可以告诉他,受贿人已经下台,再无权力了;对于担心事情张扬的,可以向他宣传我们的工作程序和保密制度;对于畏罪的,可以出示有关“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法律规定及相关案例;对于担心害了别人的,告诉他人家已经主动交代……在上述朱育才受贿案中,许多经营汽修厂的行贿人开始都不肯指证朱育才受贿,就是因为汽修厂是归运输局直接管辖的,而朱育才正是运输局的“现管”,得罪不得。我们了解到这一点,在找他们取证时,明确告诉他们,朱育才这个科长现在没得当了,以后也没得当了。行贿人解除了顾虑,纷纷配合了取证。
四?唤起良知法
有的行贿人虽然一时也会负隅顽抗,态度恶劣,但其良知尚存,通过耐心的思想工作,唤起他的良知,仍然是可以争取他的配合的。1999年我们立案侦查了原宝安区运输局城区交管所所长梁洪举受贿、私分国有资产案,其中有梁洪举在单位建房过程中收受包工头张某贿赂的问题。张某被找来后,在相当长时间里拒不交代行贿事实。我们了解到张某根本不具备承揽建筑工程的资质,根据这一情况,我们再次与张某展开了深入的谈话:“张某,你的工程队有建筑资质吗﹖”张某说:“没有。”“你这样搞工程很危险的,你想过没有﹖”张某低头沉默。“重庆虹桥就因为无证施工,倒塌了,死了很多人,你知道吧﹖”张某点点头。“你建的交管所楼房里面住的都是干部职工,万一出了什么问题,且不说你要不要坐牢,你的良心过得去吗﹖”张某额上沁出了汗珠。我们抓住时机,再刺激了他一下:“你无证建房,当然不对;但梁洪举收了你的钱,难道他就不用负责任吗﹖难道出了问题要你一个人承担吗﹖”张某听了如梦初醒,很快就交代了行贿梁洪举的事实。
五?大胆拘留法
在传唤、拘传谈话不能达到目的时,大胆对行贿人采取拘留措施,能够彻底打破行贿人的侥幸
心理,收到良好效果。1997年,在侦查原观澜镇组织部部长莫汉光贪污受贿案中,我们传唤了香港行贿人陈某。陈某百般抵赖,气焰嚣张。眼看12小时将到,不放人就会违法;如果放人,恐怕再也难找到他了。根据掌握的证据,领导果断决定,如果他再不交代,就拘留他。办案人员给陈某下了最后通碟,给他20分钟考虑,陈某竟当即把手一伸,一副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样子,说:“不用考虑了,要抓就抓吧?”办案人员不予理睬,20分钟一到,一言不发,把陈某往看守所一扔,扬长而去。这时,陈某才知道是来真的。第二天提审,陈某乱了阵脚,乖乖交代了他行贿莫汉光的事实;不但如此,还供出了他行贿其他几个人?其中有一名处级干部?的问题,使我们挖出了案中案。
六?因势利导法
所谓因势利导,就是对于一些欲言又止,或者交代得不够彻底的行贿人,用各种办法引起他对我们的认同感,从而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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