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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辩诉交易”在贪污贿赂犯罪侦查中的应用


 (1)启动辩诉交易程序的规定要明确,须为“确有必要时”才可使用,并对“确有必要”做出详细规定。笔者认为“确有必要”应当至少符合以下条件:第一,交易目的必须为获取定案的关键证据;第二,被交易事项在量刑上,社会危害性、社会影响等方面,必须远远小于当前案件可能获得的刑罚、社会危害性及社会影响等(需要综合考虑)。

  (2)辩诉交易主动权要掌握在侦查人员手中,防止相对人“反客为主”,使侦查活动陷入被动。

  (3)以“超越管辖权的案件”为辩诉对象换取贪污贿赂案件证据时,应有更严格的范围限制。侦查人员进行辩诉交易前要反复掂量孰轻孰重,要从大局出发,杜绝“部门本位”思想。

  3、对辩诉交易结果的效力须出台法律法规予以认可,以维护侦查人员做出承诺的公信力。另外,对辩诉交易结果的效力范围也应有明确规定,即仅限于当次案件有效。今后再经他人(包括同案的犯罪嫌疑人)举报的线索、证据,侦查(或有权查处)机关进行调查不受此次辩诉交易的限制,即辩诉交易相对人仅具有一次“侦查豁免”。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有些人将辩诉交易当作自己逃避法律制裁的挡箭牌。

  4、侦查人员要注意利用各种手段巩固辩诉交易的效果。辩诉交易只是一种获取证据的手段,侦查人员并不能完全依赖辩诉交易的结果,必须用各类证据对辩诉交易得到的证据(或证言)一一加以印证,形成牢固的证据体系。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证辩诉交易的效果。

  5、对贪污贿赂犯罪侦查阶段的辩诉交易要给与适当监督。在这里,监督的重点是“适当”二字。一方面要对其进行严密的监督,但另一方面监督范围又不宜过大,以免过分束缚侦查人员手脚。笔者认为:在内部以主管检察长审批为最佳;外部以上一级检察院的职能部门进行单线监督为宜,特别重大案件的辩诉交易层报省级检察院备案。

  6、在辩诉交易过程中要注意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首先,辩诉交易相对人进行辩诉交易必须是自愿的;其次,侦查人员要让辩诉交易相对人充分了解交易后果;还有,就是要让辩护律师⑤从嫌疑人的利益出发,认真分析接受协议和接受审判的利弊,从而帮助犯罪嫌疑人做出明智的选择。

  注释:

  ① 辩诉交易相对人,指与检察机关进行辩诉交易的人员。如犯罪嫌疑人本人、同案共犯等。

  ② 线索成型率,指从举报中心转来的、经过初查能够立案侦查的线索占总线索的比率。是衡量贪污贿赂工作的一个指标。

  ③ 据2002年4月19日《法制日报》报道,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审结了我国首例采用“辩诉交易”结案的案件。合议庭根据公诉机关向法院递交的辩诉交易申请,重点就控辩双方达成的辩诉交易程序性和实体性审查,当庭予以确认。此案从开庭到宣判仅仅用时二十五分钟。

  ④笔者曾遇到这样的案例:某案件知情人对案件情况闭口不谈,但当侦查人员抓住其有嫖娼行为时,他态度作了一百八十度大转弯,言明只要不把他的嫖娼行为移送单位处理,他什么都愿意配合。综合考虑之后,侦查人员同意了他的请求。这就是一例典型的以“不揭发”为结果的辩诉交易。

  ⑤ 这条主要是针对犯罪嫌疑人为相对人的情况而言。因为律师从经济收益上考虑是不愿意进行辩诉交易的。如果案件开庭,律师将能拿到更多的报酬。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武彬

试论“辩诉交易”在贪污贿赂犯罪侦查中的应用(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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