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条件下贪污贿赂犯罪的现状、特点及其防治
贪污贿赂犯罪是一种在世界范围内普遍的经济犯罪。中外历史上关于这类犯罪的记载史不绝书。中国历史上大贪污犯有清乾隆年间素有“和坤跌倒,嘉庆吃饱”之称的宰相和坤,贪污受贿几千万两白银。建国初期,就有号称“开国第一贪污案”的天津地委书记、行署专员刘青山、张子善贪污171万元案。从20世纪80年代初期到90年代末,“中国第一贪”的“桂冠”在约20年间几易其主,首先由中信实业银行行长高森祥夺得,不多时“桂冠”又落到原深圳工程咨询公司副总经理曾利华头上,不到半年又冒出贪污、受贿1300万元的巨贪——深圳市计划局财贸处处长王建业,这一记录旋即又被海口市工商银行东风办事处薛根和等人以3000万元之巨加以刷新。1998年“中国烟王”褚时健,又以贪污、受贿折合人民币5000多万元夺冠。由此可见,研究贪污、受贿犯罪的现状、特点及其危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一、 贪污贿赂犯罪的现状及特点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与此相对应的是,贪污贿赂犯罪也日益猖獗。与其他刑事犯罪不同,贪污贿赂犯罪是一种权力与贪利相结合的犯罪,是一种职务犯罪,其典型特征是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自己谋取经济利益,是公共权力的非公共利用,这就决定了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在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其发案部位及其金额均有所变化。总的讲,在打击力度、制约因素不变的情况下,经济越发展,诱发犯罪的因素也会增多,犯罪分子可以利用的经济资源也会增多,贪污贿赂犯罪也会随之发展,犯罪数量上升,犯罪金额增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贪污贿赂犯罪呈现以下特点:
1、窝案、串案、共同犯罪严重
改革开放以来,贪污贿赂犯罪主要以个人单独犯罪为主要特征。犯罪人员主要以掌握政府物资分配权的官员,金融领域中掌握资金的金融财会人员,流通领域中掌握企业业务的营销采购人员为主体。而现阶段这种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从近几年反贪污贿赂犯罪的实践来看,犯罪分子内外勾结、上下串通、结伙作案情况严重。检察机关往往从一条线索入手,深挖下去,突破一案带出一串,端出一窝。例如,福建省检察机关在电力部闽江工程局侦破了一起全国罕见的特大贿赂犯罪窝案,该局局长和党委书记等5名厅级干部及10名处级干部,利用发包工程等职务便利,索取收受贿赂达300多万元人民币。辽宁铁岭市昌图县粮食局局长桂秉权、副局长等人,利用职权向该县粮库推销劣质器材,从中索贿受贿,合伙贪污。检察机关对43人立案侦查,决定逮捕25人,收缴和扣押赃款3200多万元。
2、犯罪主体日趋多元化,范围逐渐扩大
20世纪80年代中期至90年代初,贪污贿赂犯罪主体主要集中于掌握物资分配权、资金调配权的党政官员实权人物、企业单位的领导阶层、建设工程项目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和管理人等。现阶段,其主体范围逐渐扩大,连过去人们认为清水衙门的教育、文化、环卫等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实施贪污贿赂犯罪的现象也逐渐增多。例如,四川省泸洲市教育委员会招生办主任从1993年开始利用主管招生工作的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30多万元;原陕西省民政厅厅长、副厅长、扶贫处处长等人集体收受下属扶贫款物等贿赂40多万元。
3、家庭集体参与贪污贿赂犯罪日益增多
20世纪80年代,贪污贿赂犯罪分子多个人实施犯罪,其赃款赃物,一般不让家庭成员知道其来源,家庭成员也极少共同参与犯罪。然而,现阶段家庭成员联成一体共同参与贪污贿赂犯罪的现象较普遍,呈日益增多趋势。比较典型的如:原海南省东方市委书记戚火贵、符荣英夫妇共同索贿,受贿数额达1000多万元;原湖南省机械工业局局长兼党组书记林国悌,利用职务之便,采用为他人介绍工程,提供方便,出谋划策,疏通关系等,与其子林如海共同索取、收受他人贿赂,其妻赵幼娟为其窝藏赃款赃物,只有其在读大学的女儿未参与共同犯罪,而得以幸免,一家三口都受到法律的制裁。
4、大案要案猛增,犯罪数额越来越大
现在的贪污贿赂犯罪分子利欲熏心,贪得无厌。五十年代贪污1万元的就是“大老虎”;七十年代末八十初,当时号称“宾州燃霸”的黑龙江省宾县燃料公司经理王守信贪污50万元案就震惊了全国。20世纪80年代,贪污贿赂犯罪数额在百万元以上,即可列入贪污贿赂犯罪“排行榜”,然而进入90年代,这种情况发生巨大变化,百万元的案件已榜上无名,取而代之的是千万元大案,甚至上亿元大案。例如:“中国烟王”褚时健贪污受贿达5000多万元之巨,挪用公款2.7亿元;广东省佛山市石湾区财政局预算科科长罗斌贪污国家财产达1.5亿元,创全国个人贪污公款数额之最。
5、向司法行政执法部门、高层党政机关发展,危害严重
80年代,贪污贿赂犯罪主体的职级通常在中低阶层,原来达到厅局级即为罕见。然而进入90年代后,这类犯罪主体身份已逐渐攀升,部级官员逐渐增多,现今“荣”登榜首的当属原中国共产党中央政治局委员,北京市市委书记陈希同,原北京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王宝森受贿案、挪用公款案。还有些党政高级官员如原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欧阳德,湖北省副省长孟庆平等。
6、犯罪手段隐蔽狡猾,反侦查能力强,查处难度大,追缴赃款赃物日益困难
80年代,贪污贿赂犯罪分子通常以交付收受现款、实物为主要手段,因此,较易查证。然而进入90年代后,由于对外交往的增多,犯罪分子境外收取存款,将赃款转移到境外存放的现象日益增多,给人民检察院侦查取证带来许多困难,给国家和人民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如:原深圳市计划局财贸处处长王建业转移到境外的赃款还有部分无法追回,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7、单位贿赂犯罪逐渐增多
80年代,贿赂犯罪以自然人犯罪为主。进入90年代,单位贿赂犯罪逐渐增多。近期比较典型的是:湖南省娄底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认定湖南省冷水市规划局收受个体建筑包工头钟某所谓的“管理费”人民币114800元,犯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12万元;被告人市规划局局长程文谊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贪污贿赂犯罪是一种权力市场化,权力失范状态下的消极腐败现象,是非法运行公共权力谋取个人或局部私利的表现,对国家和社会风气有严重危害性和破坏性,实质上是权力的异化。新刑法将这类犯罪用专章规定,体现党和国家、人民严惩此类犯罪的决心和信心。
二、 贪污贿赂犯罪的防治
反贪污贿赂斗争是一项长期、复杂的任务,分析研究犯罪的原因、特点及其发展规律,有针对性地加大惩罚力度,无疑是十分必要的,而在此基础上突出、加强预防犯罪工作,则具有更大的战略意义。
贪污贿赂犯罪具有自身的特点,其主观上一般不存在过失,不具有突发性,犯罪行为发生之前,都具有一个不良思想的形成过程,犯罪分子犯罪前多具有心理准备的特点和人的主观世界的可更改性,决定了预防的可行
性,即可以通过政治思想教育使国家工作人员树立廉洁的观念,使那些不稳定分子打消犯意,悬崖勒马。在客观上,贪污贿赂犯罪的发生,都存在着可供其利用的条件,如制度上的疏漏,管理上的失控等。这些都是人为的,可改变的,因此,客观上消除贪污贿赂犯罪的诱发因素也是可行的。贪污贿赂犯罪的预防工作,应当在分析、掌握贪污贿赂犯罪的产生原因、特点、发展规律,总结过去预防犯罪工作的有效经验,吸取教训的基础之上,向系统化、制度化的深度和广度迈进,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发挥刑罚功能、实现预防目的
刑罚是最基本的预防犯罪途径。这种选择是基于人们对刑法的特殊预防功能的理解。刑法不仅能够把国家关于禁止工作人员实施贪污贿赂犯罪的意志传导给每一个社会成员,规范人们的行为,而且能够在犯罪行为发生后,通过刑罚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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