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受贿人初审时的心理及对策
初审是侦查人员在立案之后,为查明有无犯罪事实,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初次审讯的侦查活动。在贿赂案件的初审中,必须掌握受贿人的心理,以采取相应的对策。实践中受贿人一般存在如下心态:
1、紧张心理。当受贿人被检察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进行审查时,其往往由犯罪时的侥幸心理转化为惧怕罪行被揭露的紧张心理。这常常表现为三种症状:一是外露的紧张心理,多见于初犯,表现为惊慌失措、情绪激动、坐立不安、猜疑焦虑。对突然受到审讯感到恐慌惧怕,造成思维紊乱,回答讯问语无伦次,逻辑混乱,即使愿意供述,也往往前言不搭后语,词不达意。二是内含的紧张心理,表现为镇静自若,满不在乎,侃侃而谈,搪塞敷衍,漫不经心。这主要发生在一些涉世较深、阅历较丰富的受贿人身上,他们由于对审讯场面显得不那么恐慌,其内含的紧张心理不肯轻易暴露。三是伪装的紧张心理,表现为形神不一,目的是想讨一点同情,蒙混过关。
2、试探心理。受贿人掌握了侦查人员的意图和动向后因未能掌握有关罪证的暴露程度,缺乏如何逃避罪责的防御措施,所以急于试控侦查人员到底掌握了他多少犯罪线索和证据。为了向侦查人员探听底细,常常采用三种方法:一是投石问路,摸清底细,他们一般交待一些似罪非罪的问题,然后再以“想不起来”为由,“诚恳”要求侦查人员提示提示,来试探检察机关是否拿到了他的罪证,继续和侦查人员兜圈子。二是真假混淆,蒙混过关。有些受贿人能很快适应审讯环境,一般不正面顶撞,多用狡辩和谎言对付审讯,如花言巧语,编造事实,以便在交待问题时,时真时假,企图诱使侦查人员在发问中失误,借以达到试探底细隐瞒罪行的目的。三是装腔作势,索要证据。一些有较深犯罪恶习的受贿人,在初审时,有一套反审讯的伎俩,如痛哭流涕,喊冤叫屈,甚至有的声称:拿出证据,甘受惩罚。以赌咒发誓的方式来表示自己的清白,由此来判断检察机关掌握他哪些问题,以便进行对抗。
3、抗拒心理。在审讯开始接触受贿人所犯罪行的实质,直接涉及受贿人的切身利益时,他们都本能地产生抗拒心理,尤其是一些受贿人自以为行动诡密,手段高明,没有第三人在场,又订了攻守同盟,存在着侥幸心理,因而有的公开对抗;有的胡搅蛮缠,大耍赖皮;有的则不理不睬,沉默不语,与侦查人员在耐心、意志等方面进行对抗,企图使侦查人员丧失继续审讯的信心。
4、动摇心理。常常表现为既想抗到底,又怕挡不住证据的揭露;既想早日摆脱审讯的缠扰,又受不了侦查人员的穷追;既想认罪交待,又怕从重处罚。因此,供与不供、部分供还是全部供的矛盾心理非常激烈。这往往是受贿人心理防线的最后关口,只要突破了这一关口,整个审讯工作就可以顺利进行,达到预期的目的。
针对上述心理,侦查人员一般来说可采取以下几种对策:
1、摸清底细,制定方案。在审讯前,要做好调查研究工作,广泛搜集犯罪嫌疑人的有关资料,确定相应的审讯方案。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侦查计划。一般说来,侦查计划可分为外调计划和内审计划。所谓所调计划就是获取犯罪证据的谋略,这是内审工作的基础。只有经过一番调查研究,查清一定事实,取得一定证据之后,才能制定内审计划,直接与受贿人接触。内审计划一般要根据具体案情,提出采取何种强制措施,然后根据受贿人的心理状态确定审讯方案和方法步骤。
2、掌握心理,因人而适。侦查人员要针对被讯问人的心理特征,掌握心理,有的放矢制定相应的讯问方法,对受贿人施加心理压力,从心理上攻破受贿人的防御机制。要针对心理特点,使用不同方法进行疏导,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侦查人员要充分地向受贿人讲明政策,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有的放矢,循循善诱,切中要害,使受贿人真正体会到侦查人员在关怀他、帮助他、挽救他,而不是在愚弄他、欺骗他,从而收到较好的初审效果。
3、张驰有度,制造气氛。初审工作要有一定的气氛相配合。所谓气氛就是初审中的攻势。对那些老谋深算,态度顽固,故作镇静,以攻为守,或自恃“有功”、高傲自大、盛气凌人的受贿人,要以法制人,挫其锐气,制造紧张的审讯情势,把他们的紧张心理逼出来,促其情绪紧张恐惧,打破其防御心理,让其在猝不及防的情况下回答问题。对于那些紧张过度,并影响正常思维的受贿人,就要随机应为采取松驰的审讯气氛,使受贿人的紧张心理得到一定程度的放松,以避免其为摆脱困境而迎合侦查人员作出虚假供述或夸大事实,或由于紧张而语无论次。只有运筹得当,才能取得较好的审讯效果。
4、虚实结合,巧布迷阵。针对受贿人的试探心理,侦查人员可利用审讯给受贿人以某种信息,从而打破其幻想,置受贿人于不如实交待就过不了关的境地。使之产生错误的判断,步入侦查人员设计的迷阵里,从而被巧妙地抓住破绽,束手就擒。
总之,在对受贿案件犯罪嫌疑人进行初审中,侦查人员只有在熟悉案情的基础上,灵活运用心理战术,才能有效地制服受贿人,迫使其彻底丢掉幻想,如实交待问题,取得良好的初审效果。 《析受贿人初审时的心理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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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紧张心理。当受贿人被检察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进行审查时,其往往由犯罪时的侥幸心理转化为惧怕罪行被揭露的紧张心理。这常常表现为三种症状:一是外露的紧张心理,多见于初犯,表现为惊慌失措、情绪激动、坐立不安、猜疑焦虑。对突然受到审讯感到恐慌惧怕,造成思维紊乱,回答讯问语无伦次,逻辑混乱,即使愿意供述,也往往前言不搭后语,词不达意。二是内含的紧张心理,表现为镇静自若,满不在乎,侃侃而谈,搪塞敷衍,漫不经心。这主要发生在一些涉世较深、阅历较丰富的受贿人身上,他们由于对审讯场面显得不那么恐慌,其内含的紧张心理不肯轻易暴露。三是伪装的紧张心理,表现为形神不一,目的是想讨一点同情,蒙混过关。
2、试探心理。受贿人掌握了侦查人员的意图和动向后因未能掌握有关罪证的暴露程度,缺乏如何逃避罪责的防御措施,所以急于试控侦查人员到底掌握了他多少犯罪线索和证据。为了向侦查人员探听底细,常常采用三种方法:一是投石问路,摸清底细,他们一般交待一些似罪非罪的问题,然后再以“想不起来”为由,“诚恳”要求侦查人员提示提示,来试探检察机关是否拿到了他的罪证,继续和侦查人员兜圈子。二是真假混淆,蒙混过关。有些受贿人能很快适应审讯环境,一般不正面顶撞,多用狡辩和谎言对付审讯,如花言巧语,编造事实,以便在交待问题时,时真时假,企图诱使侦查人员在发问中失误,借以达到试探底细隐瞒罪行的目的。三是装腔作势,索要证据。一些有较深犯罪恶习的受贿人,在初审时,有一套反审讯的伎俩,如痛哭流涕,喊冤叫屈,甚至有的声称:拿出证据,甘受惩罚。以赌咒发誓的方式来表示自己的清白,由此来判断检察机关掌握他哪些问题,以便进行对抗。
3、抗拒心理。在审讯开始接触受贿人所犯罪行的实质,直接涉及受贿人的切身利益时,他们都本能地产生抗拒心理,尤其是一些受贿人自以为行动诡密,手段高明,没有第三人在场,又订了攻守同盟,存在着侥幸心理,因而有的公开对抗;有的胡搅蛮缠,大耍赖皮;有的则不理不睬,沉默不语,与侦查人员在耐心、意志等方面进行对抗,企图使侦查人员丧失继续审讯的信心。
4、动摇心理。常常表现为既想抗到底,又怕挡不住证据的揭露;既想早日摆脱审讯的缠扰,又受不了侦查人员的穷追;既想认罪交待,又怕从重处罚。因此,供与不供、部分供还是全部供的矛盾心理非常激烈。这往往是受贿人心理防线的最后关口,只要突破了这一关口,整个审讯工作就可以顺利进行,达到预期的目的。
针对上述心理,侦查人员一般来说可采取以下几种对策:
1、摸清底细,制定方案。在审讯前,要做好调查研究工作,广泛搜集犯罪嫌疑人的有关资料,确定相应的审讯方案。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侦查计划。一般说来,侦查计划可分为外调计划和内审计划。所谓所调计划就是获取犯罪证据的谋略,这是内审工作的基础。只有经过一番调查研究,查清一定事实,取得一定证据之后,才能制定内审计划,直接与受贿人接触。内审计划一般要根据具体案情,提出采取何种强制措施,然后根据受贿人的心理状态确定审讯方案和方法步骤。
2、掌握心理,因人而适。侦查人员要针对被讯问人的心理特征,掌握心理,有的放矢制定相应的讯问方法,对受贿人施加心理压力,从心理上攻破受贿人的防御机制。要针对心理特点,使用不同方法进行疏导,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侦查人员要充分地向受贿人讲明政策,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有的放矢,循循善诱,切中要害,使受贿人真正体会到侦查人员在关怀他、帮助他、挽救他,而不是在愚弄他、欺骗他,从而收到较好的初审效果。
3、张驰有度,制造气氛。初审工作要有一定的气氛相配合。所谓气氛就是初审中的攻势。对那些老谋深算,态度顽固,故作镇静,以攻为守,或自恃“有功”、高傲自大、盛气凌人的受贿人,要以法制人,挫其锐气,制造紧张的审讯情势,把他们的紧张心理逼出来,促其情绪紧张恐惧,打破其防御心理,让其在猝不及防的情况下回答问题。对于那些紧张过度,并影响正常思维的受贿人,就要随机应为采取松驰的审讯气氛,使受贿人的紧张心理得到一定程度的放松,以避免其为摆脱困境而迎合侦查人员作出虚假供述或夸大事实,或由于紧张而语无论次。只有运筹得当,才能取得较好的审讯效果。
4、虚实结合,巧布迷阵。针对受贿人的试探心理,侦查人员可利用审讯给受贿人以某种信息,从而打破其幻想,置受贿人于不如实交待就过不了关的境地。使之产生错误的判断,步入侦查人员设计的迷阵里,从而被巧妙地抓住破绽,束手就擒。
总之,在对受贿案件犯罪嫌疑人进行初审中,侦查人员只有在熟悉案情的基础上,灵活运用心理战术,才能有效地制服受贿人,迫使其彻底丢掉幻想,如实交待问题,取得良好的初审效果。 《析受贿人初审时的心理及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