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贪污贿赂犯罪立案侦查工作存在的难点与对策浅谈
充分运用刑事诉讼监督职能,认真开展贪污贿赂犯罪的立案侦查工作,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保护我国市场经济秩序,是当前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之一,也是当前和以后我国反腐败工作的中心任务。可是近几年来,由于种种原因,不少的基层院反贪工作效果不明显。从去年到今年目前某基层院的统计数字来看,共受理贪污贿赂案件36件37人,其中初查36件37人,不立案29件;立案7件8人;移送起诉3件4人;法院判决2件2人。这种情况与我国反腐败的总体要求不相符,也与高检院提出的“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口号不相符合,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党风、廉政建设。因此加强对反贪污贿赂犯罪的立案侦查工作力度,意义极其重大。当前检察机关开展反贪污贿赂犯罪立案侦查工作的难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难点一:案源渠道不畅通,获取案件线索较为困难
多年来,人民检察院开展反贪污贿赂工作的方式较为单一,获取的线索主要是通过群众举报这一有限的渠道。由于宣传力度不够,现实中绝大多数经济犯罪案件的知情人真正有勇气来检察机关举报的少之又少。特别是基层农民群众,由于受几千年传统封建礼教的束缚,不敢直接与腐败现象作斗争。甚至有极少数人称霸一方,更使普通百姓望而生畏。加上我国某些地方、某些部门当中存在地方保护,使群众误以为官官相护、天下乌鸦一般黑。这种情况检察机关根本无法知道。农村群众如此,部分城镇居民、机关干部之中也不乏存在着这种现象。他们心存顾虑,担心万一举报了某些领导,就有人会给自己“穿小鞋”或者被打击报复。除此之外,当前在少数经济执法部门内部,还存在着官僚主义或者受部门利益驱使,而使有的领导害怕追究领导责任或行政责任,往往不愿将经济案件移交司法机关查处,能捂则捂,即使处理也是多作内部行政处理。由于没有与之建立有效的联系和监督机制,检察机关更难以发现和获取经济犯罪立案侦查线索。有人了解到,对犯罪降格处理、以罚代刑等现象在一些部门中普遍存在,许多经济犯罪案件得不到法律的惩处。
难点二: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情况复杂,调查取证困难,立案标准难以掌握
当前由于市场经济的高度繁荣和科技通信、交通日益发达,有不少的贪污贿赂犯罪人是智能型犯罪,他们具有较高的学历和社会阅历,反侦查能力较强。这就使有的案件情况非常复杂,侦查部门在查处这类案件时遇到许多新的问题和很大的难度。如有些犯罪嫌疑人熟悉财会,他们作假帐、坏帐、死帐使侦察部门无懈可击;相关人员拒不作证,帐目不清、销售额、经营额及非法获利数额难以查清;有些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往往和经济纠纷、合同纠纷案件交织在一起,这种案件的罪与非罪界限难以区分,立案标准上难以掌握等等,致使侦查部门索取证据困难、查处难度大。
特别是一些时间、空间跨度大的案件,相关人员退休的退休,死亡的死亡,搬家的搬家,侦察人员寻找起来更是艰难。要么是相关文件、帐目、材料因时间太久而销毁、丢失等等,这都给侦查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结果使案件难以进入诉讼程序,立案后进退维谷,长期得不到及时处理。
难点三:有些地方存在行政干预,使部分案件陷入僵局
近年来少数地方出现了行政领导动用行政手段干预检察侦查工作的现象,这一情况发生的主要原因除了上面提到的少数部门内部存在着官僚主义和部门利益驱使使有的领导害怕追究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往往不愿将经济案件移交司法机关查处,多作内部行政处理之外,有的是涉及到私人之间千丝万缕的关系,怕牵一丝而触动全身、拔出萝卜带出泥,最终引火烧身;有的是从政绩方面考虑,往往以保护干部积极性和稳定干部队伍的名义想方设法阻止检察机关的侦查。
难点四:办案机制过于传统。
现在我们检察机关办理案件还是采用领导研究-制定侦查计划-分配任务-检察员带领干警去查的机制。在这个机制中,干警的主观能动性不一定能够完全发挥出来。因为,在现有机制下干警办案都是被动的,不是主动的。该查什么、怎么查都已经由领导研究、安排好了,这些情况没有适当的通报给参与侦查的干警,弄的很多干警都出发了还不知道今天出去是干什么。其结果,由于干警的被动执行,使有些取证任务本来可以顺利完成的,却没有完成,或者说完成的不是很彻底。
难点五:部分检察干警业务素质不够精、综合办案能力不够高,存在一定的松懈思想、无所谓思想和满足于现状的思想,没有忧患意识,工作积极性没有充分的调动起来。
针对上述困难,建议采取以下对策:
一、加大宣传力度,强化职能意识。
采取各种形式走上街头、深入农村,设立法律咨询点和举报站,通过发放宣传单、深入农户座谈等形式,广泛宣传法律常识,必要时借助新闻媒体来扩大立案侦查宣传的力度,要让更多的单位、部门和人民群众了解熟悉检察职能,使他们消除对地方村霸和上级领导的胆怯心理和顾虑,充分运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必要时检察机关可以建议、配合公安机关打掉、铲除那些威胁群众财产、生命安全的地方村霸。从而消除群众的隐患,建立稳定可靠的举报体系。
同时,加强同各方面的协调关系,开辟案源,扩大线索。在开辟案源上有新的更多的渠道,比如说密切横向联系,力求公安机关的配合与支持。一是为确保反贪工作的正常和高效的运转,掌握经济领域犯罪的新动向,应加强与公安机关经济侦查部门的联系和协作,双方人员应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有关经济犯罪的发案、受案和立案情况。对于经已经立案侦查的经济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侦查监督工作关口前移,实行随案跟踪监督,必要时还可配合公安机关一起调查取证,正确的引导侦查取证,使立案后的案件快捕快诉,顺利进入诉讼程序,这对于反贪案源的扩大无疑是一种帮助。二是建议在刑诉法中明确规定:对公安机关的所有立案情况检察机关有知情权,可通过与公安机关联网并从网上查阅、调取卷宗等有效的手段掌握其受案和立案情况,增强了公安机关的受案、立案情况透明度,这样有利于检察机关获取更多的案件线索。
二、从各个方面进行侦查培训,力求掌握现代办案技能。
针对智能型贪污犯罪案件情况复杂、调查取证困难,建议首先要有针对性的、有目的的培训干警的现代办案技能,要求干警掌握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犯罪心理学、会计学、金融投资学和合同学,从而能够从宏观和微观上把握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心理、犯罪动态。这样,他们想借助作假帐、坏帐、死帐而进行销帐、冲帐或者把会计帐目转移等也逃不过我们的眼睛,他们的反侦查能力在我们这里也就施展不了了。同时,对于一般的经济纠纷、合同纠纷,我们也能够依法辨别,而不至于被犯罪嫌疑人蒙混。
对于有些案件的知情人不愿配合、取证困难的情况,需要我们运用所掌握的心理学和法律知识耐心的讲解、劝导他们配合我们的工作。同时不妨建议有关单位加强对财务特别是财务档案的管理,建议延长财务档案的保管期限。
三、建议国家有关部门甚至立法部门对行政干预进行协调,必要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行政干预者的有关责任,从而让检察机关摆脱行政干预的束缚,放开手脚履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
建议部门领导和主办检察官将案件侦查计划适当的通报给参与办案的干警,让干警对案件侦查计划和进展情况有一个了解。这样能够让干警做到心中有数、有的放矢。有必要的情况下把投、招标竞争机制引入到侦查中去,实行包案、破案重奖机制,从而充分发挥侦察人员的主观能动性,从各个角度、各个方面考虑问题,还可以参加个人的看法、计划,不至于使干警被动地去办案。这对于干警出色、彻底的完成任务,还是有帮助的。
六、勤于学习,不断提高办案人员自身自身素质。
不断的加强业务学习,不仅要熟练掌握《刑法》和《刑诉法》,特别是要学习掌握与市场经济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包括不断的更新知识,掌握侦查技巧,提高办理疑难案件的水平和综合素质 《当前贪污贿赂犯罪立案侦查工作存在的难点与对策浅谈》
本文链接地址:http://www.oyaya.net/fanwen/view/215458.html
难点一:案源渠道不畅通,获取案件线索较为困难
多年来,人民检察院开展反贪污贿赂工作的方式较为单一,获取的线索主要是通过群众举报这一有限的渠道。由于宣传力度不够,现实中绝大多数经济犯罪案件的知情人真正有勇气来检察机关举报的少之又少。特别是基层农民群众,由于受几千年传统封建礼教的束缚,不敢直接与腐败现象作斗争。甚至有极少数人称霸一方,更使普通百姓望而生畏。加上我国某些地方、某些部门当中存在地方保护,使群众误以为官官相护、天下乌鸦一般黑。这种情况检察机关根本无法知道。农村群众如此,部分城镇居民、机关干部之中也不乏存在着这种现象。他们心存顾虑,担心万一举报了某些领导,就有人会给自己“穿小鞋”或者被打击报复。除此之外,当前在少数经济执法部门内部,还存在着官僚主义或者受部门利益驱使,而使有的领导害怕追究领导责任或行政责任,往往不愿将经济案件移交司法机关查处,能捂则捂,即使处理也是多作内部行政处理。由于没有与之建立有效的联系和监督机制,检察机关更难以发现和获取经济犯罪立案侦查线索。有人了解到,对犯罪降格处理、以罚代刑等现象在一些部门中普遍存在,许多经济犯罪案件得不到法律的惩处。
难点二: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情况复杂,调查取证困难,立案标准难以掌握
当前由于市场经济的高度繁荣和科技通信、交通日益发达,有不少的贪污贿赂犯罪人是智能型犯罪,他们具有较高的学历和社会阅历,反侦查能力较强。这就使有的案件情况非常复杂,侦查部门在查处这类案件时遇到许多新的问题和很大的难度。如有些犯罪嫌疑人熟悉财会,他们作假帐、坏帐、死帐使侦察部门无懈可击;相关人员拒不作证,帐目不清、销售额、经营额及非法获利数额难以查清;有些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往往和经济纠纷、合同纠纷案件交织在一起,这种案件的罪与非罪界限难以区分,立案标准上难以掌握等等,致使侦查部门索取证据困难、查处难度大。
特别是一些时间、空间跨度大的案件,相关人员退休的退休,死亡的死亡,搬家的搬家,侦察人员寻找起来更是艰难。要么是相关文件、帐目、材料因时间太久而销毁、丢失等等,这都给侦查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结果使案件难以进入诉讼程序,立案后进退维谷,长期得不到及时处理。
难点三:有些地方存在行政干预,使部分案件陷入僵局
近年来少数地方出现了行政领导动用行政手段干预检察侦查工作的现象,这一情况发生的主要原因除了上面提到的少数部门内部存在着官僚主义和部门利益驱使使有的领导害怕追究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往往不愿将经济案件移交司法机关查处,多作内部行政处理之外,有的是涉及到私人之间千丝万缕的关系,怕牵一丝而触动全身、拔出萝卜带出泥,最终引火烧身;有的是从政绩方面考虑,往往以保护干部积极性和稳定干部队伍的名义想方设法阻止检察机关的侦查。
难点四:办案机制过于传统。
现在我们检察机关办理案件还是采用领导研究-制定侦查计划-分配任务-检察员带领干警去查的机制。在这个机制中,干警的主观能动性不一定能够完全发挥出来。因为,在现有机制下干警办案都是被动的,不是主动的。该查什么、怎么查都已经由领导研究、安排好了,这些情况没有适当的通报给参与侦查的干警,弄的很多干警都出发了还不知道今天出去是干什么。其结果,由于干警的被动执行,使有些取证任务本来可以顺利完成的,却没有完成,或者说完成的不是很彻底。
难点五:部分检察干警业务素质不够精、综合办案能力不够高,存在一定的松懈思想、无所谓思想和满足于现状的思想,没有忧患意识,工作积极性没有充分的调动起来。
针对上述困难,建议采取以下对策:
一、加大宣传力度,强化职能意识。
采取各种形式走上街头、深入农村,设立法律咨询点和举报站,通过发放宣传单、深入农户座谈等形式,广泛宣传法律常识,必要时借助新闻媒体来扩大立案侦查宣传的力度,要让更多的单位、部门和人民群众了解熟悉检察职能,使他们消除对地方村霸和上级领导的胆怯心理和顾虑,充分运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必要时检察机关可以建议、配合公安机关打掉、铲除那些威胁群众财产、生命安全的地方村霸。从而消除群众的隐患,建立稳定可靠的举报体系。
同时,加强同各方面的协调关系,开辟案源,扩大线索。在开辟案源上有新的更多的渠道,比如说密切横向联系,力求公安机关的配合与支持。一是为确保反贪工作的正常和高效的运转,掌握经济领域犯罪的新动向,应加强与公安机关经济侦查部门的联系和协作,双方人员应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有关经济犯罪的发案、受案和立案情况。对于经已经立案侦查的经济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侦查监督工作关口前移,实行随案跟踪监督,必要时还可配合公安机关一起调查取证,正确的引导侦查取证,使立案后的案件快捕快诉,顺利进入诉讼程序,这对于反贪案源的扩大无疑是一种帮助。二是建议在刑诉法中明确规定:对公安机关的所有立案情况检察机关有知情权,可通过与公安机关联网并从网上查阅、调取卷宗等有效的手段掌握其受案和立案情况,增强了公安机关的受案、立案情况透明度,这样有利于检察机关获取更多的案件线索。
二、从各个方面进行侦查培训,力求掌握现代办案技能。
针对智能型贪污犯罪案件情况复杂、调查取证困难,建议首先要有针对性的、有目的的培训干警的现代办案技能,要求干警掌握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犯罪心理学、会计学、金融投资学和合同学,从而能够从宏观和微观上把握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心理、犯罪动态。这样,他们想借助作假帐、坏帐、死帐而进行销帐、冲帐或者把会计帐目转移等也逃不过我们的眼睛,他们的反侦查能力在我们这里也就施展不了了。同时,对于一般的经济纠纷、合同纠纷,我们也能够依法辨别,而不至于被犯罪嫌疑人蒙混。
对于有些案件的知情人不愿配合、取证困难的情况,需要我们运用所掌握的心理学和法律知识耐心的讲解、劝导他们配合我们的工作。同时不妨建议有关单位加强对财务特别是财务档案的管理,建议延长财务档案的保管期限。
三、建议国家有关部门甚至立法部门对行政干预进行协调,必要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行政干预者的有关责任,从而让检察机关摆脱行政干预的束缚,放开手脚履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
四、实行办案机制通报制度,充分调动、发挥干警主观能动性。
建议部门领导和主办检察官将案件侦查计划适当的通报给参与办案的干警,让干警对案件侦查计划和进展情况有一个了解。这样能够让干警做到心中有数、有的放矢。有必要的情况下把投、招标竞争机制引入到侦查中去,实行包案、破案重奖机制,从而充分发挥侦察人员的主观能动性,从各个角度、各个方面考虑问题,还可以参加个人的看法、计划,不至于使干警被动地去办案。这对于干警出色、彻底的完成任务,还是有帮助的。
六、勤于学习,不断提高办案人员自身自身素质。
不断的加强业务学习,不仅要熟练掌握《刑法》和《刑诉法》,特别是要学习掌握与市场经济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包括不断的更新知识,掌握侦查技巧,提高办理疑难案件的水平和综合素质 《当前贪污贿赂犯罪立案侦查工作存在的难点与对策浅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