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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工作人员放私受贿案件的特点、侦查难点及对策


的勾当。特别是某些关员本身就是携罪潜逃,待风声过后,即潜回原海关附近,暗地向关员疏通关系、指挥走私犯罪或给走私分子做参谋。这类人进行走私、行贿犯罪往往手段更高明,方式更隐秘,加之有些自己有案在身,不轻易露面,调查起来更为棘手。

  如我院办理的某海关曾X强、陈X强走私、受贿案,走私分子邓X明原亦是某海关关员,与曾、陈系同事,在离职后专门为走私分子王X环出谋划策,向值班关员曾、陈等人行贿、疏通关系,进行走私、行贿犯罪。

  二、侦查难点及对策

  由于放私受贿案件的特殊性,在侦查此类案件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一些侦查难点,需要我们在办案中不断地摸索相应的对策:

  难点之一:在窝案、串案中,涉案人员大多订立攻守同盟,难以突破,且其反侦查能力更强,加大了办案难度。

  在窝案、串案中,尽管涉案人员在其中所起的作用不同,罪行的大小不一样,甚至他们相互之间的利益也不一致。但是,有一点他们心里都很清楚,那就是他们是“栓在一条绳上的蚂蚱”,只要一个人出了问题,其他人都有被牵连进去的危险。所以,涉案人员在应对调查时甚至早在作案时往往会订立攻守同盟,与侦查机关对抗。在接受调查时,涉案人员大多心理准备较为充分,谈话的口径较为统一,不会轻易露出破绽,在未掌握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很难突破。且即使突破了某一个问题,也很难通过审讯扩大战果。某些走私分子神通广大,甚至可以根据案件调查的进展情况,及时调整策略,在幕后指挥、操纵有关人员对抗侦查。

  对上述难点,笔者认为可采取的对策是:选准突破对象,抓住案件侦破的关键。

  在窝案、串案中,尽管涉案人员因为共同的利害关系而暂时抱成一团,但并非铁板一块。涉案人员因其角色的不同,在应对检察机关调查的心理态度上还是有着微妙的差异。侦查人员应对全案进行全面细致的分析判断,寻找涉案人员中最薄弱的环节。如下几类人员可以作为重点突破的对象:

  1)、因被胁迫而犯罪的涉案人。此类涉案人主要是某些被迫放私受贿的关员,这类人自身思想素质不错,对走私分子走私犯罪和其他关员受贿放私犯罪持反对态度,自己只是因为受胁迫而放私受贿。对这类人要进行思想教育,消除其顾虑,为其指明坦白从宽的出路。这类人因自身主观恶性并不大,通常能够配合检察机关查清自己问题,并检举揭发他人问题,甚至能协助侦查机关将走私、放私受贿犯罪团伙一网打尽。

  2)、犯罪情节较轻、有望从轻处理的人员。这类人可能是关员,也可能是走私团伙中起次要作用的人,因其自身问题并不严重,其本人一般有得到从宽处理的强烈愿望。侦查人员应抓住其这一心理,向其施加压力,有时会取得比较好的效果。

  3)、较晚加入犯罪团伙的新成员。由于新成员加入时间较短、介入程度不深,其反侦查的意识和经验均有限。侦查人员可利用其急于与团伙的老成员划清界限的心理,促其检举揭发团伙其他成员的犯罪事实。

  4)、相互之间矛盾较深的涉案人。窝案、串案中的涉案人员因利益关系纠合在一起,彼此之间难免因利益分配不均而产生矛盾,有时甚至会勾心斗角。侦查人员应通过细致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并巧妙利用涉案人员相互之间的矛盾,挑动其互相揭短,在案件审讯陷入僵局时往往会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难点之二:由于以现金交易为主,多数案件主要依赖口供定案,使证据的不确定性增大。

  如前所述,海关关员放私受贿主要以现金交易为主,且行受贿过程通常在“一对一”的情况下发生,缺乏第三者的旁证及直接证明犯罪事实的物证、书证等,因而认定放私受贿犯罪只能主要依靠行受贿双方的口供作为证据。加上当事人双方通常具有一定的反侦查意识,往往难以突破获得有价值的供词。而且即使双方交代了犯罪事实,由于缺乏旁证也随时有可能翻供,给案件的侦破和犯罪事实的认定带来极大的困难。

  对此类案件,笔者认为可采取如下对策:

  第一,针对不同的对象采取不同的审讯策略。一般来说,涉案关员心理负担较重,对其应耐心做思想工作,以教育方式为主,促其主动坦白交代问题。行贿方通常身负走私罪名,不管其是否交代行贿问题,都难逃牢狱之灾。侦查人员一方面应广泛收集其走私犯罪的证据材料,另一方面借其走私犯罪的问题向其施加强大的心理压力,将其逼上绝路,使其感到只有积极检举揭发他人问题(主要是关员受贿问题),才有希望得到从轻处理,减轻牢狱之苦,要使行贿人明白,其主动交代向涉案关员行贿的问题,争取立功,是其得到宽大处理的唯一途径。

  第二,采取录音、录象等方式,及时固定当事人所作的有罪供述,防止当事人翻供。在采取现金交易的受贿案件中,当事人翻供的现象越来越多,这就要求侦查人员在案件调查初期就要采取措施,防止当事人翻供。许多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在侦查人员耐心的思想教育和强大的心理攻势下能够坦白交代犯罪事实,这时,办案人员应不失时机地将当事人的有罪供述采用录音录象的方式固定下来,及时断掉其日后产生翻供念头的后路。

  第三,密切关注当事人的心理变化情况,注意搜集反映当事人翻供企图的有关证据。当事人在交代问题后,由于畏罪感,心理会发生变化,态度会出现反复,有的人因害怕坐牢而后悔,有的人因受他人唆使而产生翻供的念头。办案人员应留意当事人的细微的心理变化,准确判断当事人的真实想法,对于有翻供念头的,一方面要打消其错误念头,另一方面要搜集反映其翻供企图的相关证据材料,以从反面证明其犯罪事实。笔者在办理某海关魏X跃受贿一案时,魏在刑拘之前交代了其受贿十八万元人民币的犯罪事实,而后因害怕坐牢而后悔,多次企图逃跑,并请求办案人员将其身份证和寻呼机转交其女友,细心的办案人员经过分析推断:魏转交东西是假,通风报信是真。果然,在寻呼机电池盒底部压着一张五公分见方的小纸条,魏在纸条上告知女友其股票帐户和存款帐户密码,并嘱咐用其身份证尽快将其全部财产转移。魏X跃被刑拘后,全盘翻供,拒不认罪,由于魏翻供之前的供述与行贿人口供吻合,加之其藏在寻呼机内的纸条更从反面证

实了其企图翻供脱罪的心理动机,最终,魏X跃被从重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难点之三:犯罪嫌疑人难以到案。

  犯罪嫌疑人难以到案,可以说是我们在办理放私受贿案件过程中遇到的最大难题,在大多数案件中都发生了行贿人或受贿关员畏罪潜逃的情况,反倒是涉案人员全部到位的案件寥寥无几。出现这一情况,主要有以下原因:

  1)、涉案人员反侦查意识和能力越来越强。特别是涉案的走私分子,其行贿犯罪仅是轻罪,而走私犯罪则是重罪,所以跟其他的行贿人不同,只要一有风吹草动,即作鸟兽散。此外,走私行贿的涉案人员很多是拥有香港身份证或外国护照的“老板”,出入境非常方便,往往侦查部门一动手,他们就已逃至香港或国外“避难”。

  2)、由于侦查机关办案条件和法律程序的限制,有时会贻误抓捕的最佳时机。

  3)、由于了解案情的个别办案人员保密观念不强,有意或无意泄露了办案的秘密。

  犯罪嫌疑人难以到案的问题是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除了上述原因以外,还有很多偶然性的因素。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并非侦查机关一个部门所能做到,但侦查机关应从自身做起,转变侦查观念,加强保密意识,把犯罪嫌疑人逃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降低到最低限度。

  笔者认为,针对犯罪嫌疑人难以到案的问题的对策是:

  首先,应强化秘密初查观念。放私受贿案件不同于一般受贿案件,能提供具体举报线索的人通常是内部知情的人,故只要举报内容不是明显的生编硬造或道听途说,成案的可能性还是比较大的。正因如此,涉案人员对侦查部门的调查工作特别敏感,时刻关注侦查人员是否在调查自己。这就要求侦查人员在初查时,要绝对保证不能暴露侦查意图和方向。比如可采取声东击西法,以调查某个无关紧要的问题为幌子,暗中调查举报内容。在初查时,应把主要精力放在外围调查上,在外围情况摸清之前,应坚决避免同知情人接触,以免打草惊蛇。在调查过程中,应把知晓案情的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如尽量不采取联合专案组方式、尽可能避免向直接领导部门以外的有关单位通报或汇报案情等。

  其次,抓捕时应先控制行贿人即

海关工作人员放私受贿案件的特点、侦查难点及对策(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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