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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工作人员放私受贿案件的特点、侦查难点及对策


走私分子。由于放私受贿案件主要以现金交易为主,故一定要行受贿双方均到案才能定案。相对来说,走私分子因有走私、行贿双案在身,其警惕性更高,消息更灵通,更容易闻风潜逃,加上有大量金钱作后盾,其一旦潜逃,便很难追捕。因此,抓捕涉案人员应首先控制走私分子,尤其是走私团伙的头目,待走私分子到案后才可接触涉案关员。

  最后,抓捕、审讯应速战速决。在执行抓捕任务之前一定要做好保密工作,抓捕时要一鼓作气。待涉案人员到案后,应立即突审,不给其喘息机会,并根据审讯结果及时传讯新发现的涉案人员。整个抓捕、审讯行动应快字当头,速战速决,既要防止案情泄露,也要防止漏网分子闻风潜逃。

  难点之四:放私货物单据难以收集。

  根据深圳市海关的有关规定,由于保管条件的限制,货物的过关单据只保存三年。放私受贿案件由于隐秘性高,难以及时发现,待案发时往往时过境迁,被用作证明受贿关员为走私分子谋利证据的放私货物单据很难收集齐全。同时,认定走私有时需要将同一批货物的香港出境单据与深圳入境单据进行核对才能确认。由于深港双方关于这方面的沟通渠道并不顺畅,使得核对单据工作难以进行,即使有条件进行,也需要数月的时间。上述客观条件的限制,为认定关员给走私分子放私谋利的犯罪事实带来了困难。笔者在调查一宗举报线索时,举报内容为八年前某关员的放私受贿问题,由于相关单据早已被海关销毁,有关的调查工作根本无从谈起。

  单据难以收集的问题属客观条件所限,作为侦查部门,目前虽无能力从根本上解决,但可以从检察机关的角度出发,向有关部门提出相应的检察建议:

  1)、建议海关对货物通关及单据保管采用电子化管理。传统的货物通关采用手工审验单据,放行速度慢,容易出差错和被人做手脚,传统的单据保管均采用保存原始单据,占地大、易损毁,且时限太短。建议海关将货物通关及单据保管的程序结合起来,统一录入联网电脑,既可加快通关速度,同时又可存盘留档,货物通关原始单据无须全部留存档案,只须保留有关审批手续的单据存档。由于电子存档容量大,保留有关审批手续的单据也不会占用很大空间,故存档时限可大幅度延长,如十年以上。

  2)、建议在深港海关系统之间建立定期核对可疑货物单据或抽查货物单据的沟通渠道。深港海关系统可通过协商,每月或每季度对双方提出的涉嫌走私的可疑货物单据进行核对,未发现可疑货物的,可通过抽查的方式进行核对。如双方均能对单据实行电子化管理,则核对工作将更加方便、快捷。对发现问题的,应及时处理,未发现问题的,亦可防患于未然。

  难点之五:有些受贿关员因疏于监管而导致走私,为行贿人谋利的特征并不明显。

  有些案件特别是团伙走私案件,走私分子自上而下买通海关干部,受贿关员对走私分子的关照并非表现为直接放行走私货物入境,更多的是表现为对走私分子的货物怠于监管,只要是走私分子的货物即予放行或免予查验,该查验的不查验或查出问题后该处理的不处理。由于有些走私行为从货物单据本身发现不了,故受贿关员的上述做法所导致的结果就是根本无法证实其放纵走私分子走私了多少货物。一般的观点认为,受贿关员为走私分子谋利的直接表现就是放纵走私。因而在此类案件中,由于缺乏行贿人走私犯罪的证据,使得受贿关员为走私分子谋利的特征并不明显。有时,在法庭上会出现律师辩解受贿关员未给行贿人谋利因而不构成受贿罪的情况。

  笔者认为,放纵走私的确是受贿关员为走私分子谋利的最主要表现,但却不是全部。只要是受贿关员为行贿人的货物通关提供了便利条件的,都可以视为给行贿人谋利的表现。根据海关的有关规定,查验货物按一定的比例抽查,有些行贿人长期组织大量货物入境却从未被抽查过,这种不正常现象本身就是关员给行贿人谋利的表现;有些海关领导滥用职权,擅自赋予某些企业以免查权、或允许走私分子将某些必验货物集中报关;还有些关员在正常通关时间以外加班加点为行贿人放行货物等等……。侦查人员在收集不到行贿人走私犯罪证据的情况下,亦可收集此类证据,如关于抽查情况的说明、海关领导的有关审批文件、关员加班的值班表等。

  如我院查办的某海关关长何X发受贿案,何X发收受行贿人十多万元人民币和港币,并利用职务之便授予行贿人的公司“明X裕公司”以“信得过企业”称号,规定未经关领导批准,任何关员不得查验该公司的货物。在侦查该案时,由于条件的限制未能收集到“明X裕公司”走私犯罪的证据,但何X发利用职务之便授予“明X裕公司”以“信得过企业”称号的材料本身就是其为行贿人谋利的有力证据,何X发最终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海关工作人员放私受贿案件的特点、侦查难点及对策(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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