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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后贪污贿赂犯罪趋势及遏制对策


  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的经济将更加开放,并逐步融入全球经济体系之中,这既为中国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无限的机遇,同时也带来了更多的挑战。挑战的不仅是我国经济的竞争能力,而且还包括政府对经济秩序的监管能力。由于入世后经济活动的增加,市场交易环节的增多,少数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政府对涉外经济活动监管的漏洞进行贪污受贿犯罪将会有所增加。为此,及时研究入世后贪污贿赂犯罪发展趋势及遏制对策,未雨绸缪,十分必要。

  加入世贸组织标志着我国新一轮对外开放的开始,我国对外经济贸易有望呈现大幅增长态势。

  为保障对外经贸活动健康有序发展、防范可能发生的职务犯罪,我们对近几年发生在涉外活动中的一些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进行了调查,认为入世后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有可能增加。为迎接入世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把不利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有关部门应未雨绸缪,积极作好应对准备。

  一、贪污贿赂犯罪易发部位

  (一)对外经贸部门将是职务犯罪的高发部位

  加入WTO后,我国对外贸易体制将会发生重大变化,贸易主体多元化格局将逐步形成。但是由于体制机制方面的原因,在相当一段时间内,我国对外贸易的主体仍将以国有外贸公司为主。随着外贸业务量的增加,涉外贸易队伍急速扩张,鱼龙混杂,如监督不力,以下环节易发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

  1.签约履约环节。在签订和履行贸易合同过程中某些业务人员在价格上做手脚捞取私利,或在外商无法履约时侵吞违约金。这类犯罪已有发生。

  2.商品进出口环节。某些外贸公司负责人或业务人员,在负责商品出口时故意压低价格或在采购、转销商品时,故意提高货价从中侵吞差价,甚至与不法外商勾结故意购进质次价高商品,从中收受贿赂,入世后,此类犯罪仍不会减少。另外,按国际贸易惯例,外商给予的正常回扣、手续费、礼品等,将成为某些人觊觎的目标,应入账不入账,应上缴不上缴的现象也会出现。

  3.商品运输环节。由于我国集装箱运输能力一时尚跟不上贸易量的增长,有相当数量出口商品需委托外商运输。目前外商运输能力过剩,竞争激烈,为争取运输业务,一些外商频频向我外运公司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在负责外运业务的人员中,易发生索贿受贿案件。

  4.业务发包环节。入世后随着外企国民待遇的实现,在规划、设计、建筑、装潢及其他业务招投标时,少数国家工作人员,会利用职权故意泄露标底,从中收受贿赂的案件会增多。

  5.国有外贸公司驻外工作人员可能成为贪污贿赂高发人群。入世前后,将会有一批国有企业、公司在境外投资或设立办事机构,其工作人员长期居住境外,他们中有的在与外商业务往来中相互勾结,损害公司利益,贪污受贿的案件频频发生,而且监督较为困难。一旦东窗事发,又有携款潜逃的便利。

  (二)银行等金融机构易发贪污贿赂犯罪

  “9.11”事件后,世界经济步入低迷,中国是惟一被看好的大国。各国的企业、公司来华投资愿望迫切,外商投资将大为增加,在“三资”企业增多的同时,对资金、外汇的需求必然增加。在此情况下,银行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以权谋私的职务犯罪不会减少。

  1.贷款。金融业对外开放不当将危及国家经济安全,因此,入世后的一段时间内,国家还将对金融活动实施宏观调控,外汇使用条件还较严格,因而争取银行外汇信贷将是不少“三资”企业追逐的目标。在此情况下,一些掌握外汇信贷职权的银行工作人员,也会利用职权以贷谋私,甚至置国家外汇信贷政策于不顾,违章贷款,从中收受贿赂。

  2.结汇。我国实行的统一结汇制度,在人民币成为完全可兑换货币之前,它是国家防止逃汇、套汇,保障国际收支平衡的必要举措。入世后,一些负责结汇的银行工作人员可能会利用审核、分割结汇职权,索贿受贿、贪污挪用,目前此类犯罪已有发生。

  (三)国家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有增多的可能

  加入WTO后,其成员政府的活动都必须以WTO规则为坐标,转变职能,重新定位。行政执法中不符合WTO规则的职能将逐步弱化以致取消,与此同时,符合国际惯例的维护国家政治经济安全和人身健康必需的审查、监督、处罚的职能仍然是不可缺少的。在入世初期的法规衔接期间,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沿袭旧习,过度干预经济活动、滥用职权、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渎职犯罪可能增多。

  1.海关。随着进出口许可证和配额限制等非关税壁垒的取消,关税将成为调节国际收支平衡,保护幼稚民族产业的重要手段。入世后,随着开放口岸和进出口货物吞吐量的大幅增加,海关监管任务将十分繁重。进出口商相互串通,勾结海关关员,低报价格偷逃关税从中渔利的犯罪会增多。在海内外走私分子引诱、拉拢、腐蚀下,海关工作人员尤其是新进关员,在报关纳税环节索贿受贿放纵走私的犯罪已十分严重。

  2.商检部门。加入WTO后,商检任务将日益繁重,境内外奸商为将不洁或有害商品蒙混入关谋取不法利润,会主动行贿。国家商检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其指定的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收受贿赂,故意不认真履行检验职责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会增多。

  3.工商部门。极少数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利用职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对应当查处的假冒商标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三资”企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查处职责,或者对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的犯罪也有增多的可能。

  4.税务部门。我国入世后,必将加强对“三资”企业的税收征管。随着征税面的扩大和征税量的增加,一些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索贿受贿,徇私舞弊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或者违反法律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也会有所增加。

  二、预防涉外人员贪污贿赂犯罪的对策

  1.以入世为契机加快经济体制改革。加入WTO后,为减少和防止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滋生腐败,应把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放到市场经济的国际大环境中,用世界经济的一般规则与规定来转变政府管理经济的方式。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活动的干预;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和手续;提高行政管理的透明度和工作效率;减少职能交叉和多头执法、多层次执法,提高行政执法的统一性和公正性。

  2.努力提高涉外人员的综合素质。据调查,不少涉案人员尤其新近从大中专学校毕业的人员,长期以来只学业务,不学法律,甚至连触犯刑律将受到刑法惩罚的常识也不懂。可见,加强涉外人员法制教育、涉外纪律教育、道德教育,提高其综合素质和增加抵御不健康生活方式和思想意识侵蚀的能力已迫在眉睫。

  3.进一步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应强化对行政执法和涉外经贸活动运作过程的有效监督,尤其是政府对企业的直接保护让位于与世贸组织规则符合的间接保护后,有关部门更要重视对WTO游戏规则及其运作方式的研究,熟练掌握WTO有关条款。引进、制定、完善既符合WTO一般原则又适合我国国情的监督处罚规定,严格执法力度,防止和减少罪案的发生。


  4.加强对涉外活动经济违法犯罪的研究。目前这方面的研究尚不深入,对有些行为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认识分歧较大,不利于对违法犯罪分子的惩治。入世后,在废除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新的适应WTO规则的经贸法律法规将大量出台,而按国际通行惯例办事又不可能一蹴而就,不排除某些违法犯罪分子会乘机钻法律空子,大肆侵吞公私财产。因此,当前应积极组织力量加强对涉外经济违法犯罪可能发生的环节及其行为特点的研究,积极探索和制定相应的打击与防范对策,以应对入世带来的机遇和挑战,保障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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