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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犯罪规律分析


  任何事物的存在、发展和变化都有自己的规律,贪污贿赂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同样有自己的规律。分析其存在、发展和变化的规律,有助于我们研究和开展同其进行斗争的策略。那么,贪污、贿赂犯罪的规律有哪些呐?经过调查和分析,我们认为主要有如下方面:

  规律一:在经济发展的社会里,虽然打击的力度加强,但此类犯罪行为不仅很难根除,而且,在某一阶段只会增多,不会减少。原因是,在国内外阶级斗争没有彻底消灭之前,人们的思想境界不可能达到无私化的高级水平。尤其是我国目前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劳动、分配、入学、就业福利待遇等方面还不能达到令人满意的地步。实行市场经济后,虽然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将会充分兑现,但是人的自然素质、社会素质和思想素质的差别必然导致劳动报酬的不平衡。这样,一些收入少而思想不健康的人便会以自己消费条件不如他人的理由,大钻社会主义的空子,把“捞一把”之手伸向国家、集体和他人。从近些年司法机关挖出的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案件有增无减、且犯罪人数之多,涉及赃款数量之大,便可证明这个道理。

  规律二:贪污受贿犯罪多产生于权利集中的机关、行业部门和生产经营部门。这是因为,贪污贿赂犯罪紧紧与商品交换和经济利益相联系,而权力本身并不应具有商品交换的经济利益,然而,当特权人故意歪曲或行使权力超出正当范围时,权力就具有商品交换和经济利益的价值了。所以,一些党政机关、行业部门的人员在认为自己待遇低、收入少、不如人的变态心理促使下,便产生“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意念,他们利用直接管钱、管物和管人的便利条件,不择手段地大肆干起“权”“钱”交易的犯罪活动。

  而生产经营单位之所以贪污贿赂犯罪突出,主要是他们直接从事经济活动的,所以,在生产经营和经济交往频繁的情况下,此类犯罪最容易发生。改革开放后,一些企业为争夺市场和生产原料,他们采取“回扣”、“好处费”、“酬金”和“提成”、“承包购销”等手段,千方百计为自己的厂矿生存创造条件。在这些活动中,不少业务人员,特别是一些身居要职的企业党组织领导和厂长、经理以及技术人员为乘机大发不义之财,肥自己的腰包,以“索”“卡”、“压”、“托”和“推”等等方法向有求于自己的人施加压力,暗示他人行贿,有的还参与或直接将犯罪之手伸向本企业作案。

  从有关部门了解到,目前,企业内贪污贿赂犯罪多于权力集中的部门。但是,经过分析,并结合今后市场经济逐步形成的情况看,此类犯罪的分布情况有可能发生转化,也就是说,在此类犯罪总量不会减少的基础上,企业内占的比例将会缩小,而权力相对集中的部门占的比例将会增大。这种变化的原因主要是下列几点所决定:一是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后,企业改革的力度较大,绝大多数的企业领导都是民主选举产生的,革除了上级任命的旧制度,所以,干部的素质较高,群众信得过。尤其是众多的企业已经实行股份制,全体职工和领导大都有股份,企业的兴衰与其中的每一个人员关系极大,因此,领导和职工都能劲往一处使,汗往一处流,在生产经营和经济交往中比较谨慎,不敢胡来,这样就减少了一部分贪污贿赂等犯罪现象。而党政机关、行业部门改革的力度较小,且缓慢不太明显,在工作、用人、管理等方面基本上还是那种“做不做,三块八,干不干,三顿饭”的大锅饭规矩,所以,他们中的一些人为了迎合当前的高消费,就会在经济条件达不到的情况下,逐步蜕化变质,走向贪污贿赂犯罪道路。二是实行市场经济后,企业的生产原料、产、供、销的渠道主要靠市场调节,这就从很大程度上克服了以往那种“求奶奶烧香,拜爷爷磕头”,依赖于政府部门解决而千方百计行贿受贿的现象。另外,企业为了竞争,为了走向国际市场,国家法律将会逐步确认和实行类似“回扣”、“提成”、“好处费”等以往认为是违法犯罪行为的合法性。由此,企业中的贪污贿赂现象也会减少。相反,企业实行转换经营机制后,党政机关随之要精简机构,简政放权,只能实行宏观调控市场,而一些具体行为部门为发挥市场管理和市场调节的作用,权力会相对得到集中和加强,这样,涉及“钱”、“权”交易的贪污贿赂现象很可能增多。

  规律三: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贪污贿赂的犯罪手段越来越狡猾,造成的社会后果愈来愈严重。这是因为如下因素所决定:一是此类犯罪多系国家工作人员,他们有文化、有知识、又有权有职和社会经验,因此,在谋取私利方面,较之一般人员条件相对充足,见风使舵的本领比较投机,又较为熟练,不干则已,干则惊人的野心会更加膨胀。二是随着形势的发展,党和政府肃贪倡廉的教育和要求不但加强,人民群众检举揭发、抵制和同腐败现象作斗争的觉悟不断提高,因此,他们作案时不得不翻新手段。三是当前高消费的诱惑力驱使,在心理上增加了他们贪得无厌的恶性程度。通过分析,我们看到,以往经济发展缓慢的情况下,贪污贿赂犯罪较少,且手段简单,犯罪数额不大。但市场经济后,尤其是近些年来,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此类犯罪人员的胃口之大,手段狡猾的程度令人吃惊。不但如此,而且,他们的反侦查能力也大大提高。比如,有的贪污犯罪分子利用“第二职业”的便利条件大捞一把,有的还乘单位撤销、企业倒闭之机私分和侵吞国家、集体的资财。而贿赂分子则会采取“时间差”等形式,以“借用”、“探望”、“支援”等合法之名,将公共财物占为己有或要挟、敲诈、勒索他人财物。

  规律四:贪污贿赂犯罪多发生在思想政治工作薄弱,规章制度不健全或有章不循的单位。毛泽东同志曾讲“政治工作是一切经济工作的生命线。”这种理论不但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家的经验总结,而且也是司法机关在长期办案中的亲身体会。统观贪污贿赂犯罪的原因,几乎与每一个发案单位的政治思想工作不扎实、规章制度形同虚设有重大关系。比如某储蓄所两名工作人员监守自盗数十万元就是如此。本来该储蓄所就离领导部门较远,然而,上级领导却又长期不深入下去做思想工作,造成该单位政治学习从来没人过问,工作制度没人管的现象。两名监守自盗罪犯正是利用这种可乘之机,公开叫来出租车将巨款运走的。当他们这种反常现象被人怀疑向领导反映时,该领导不仅没有引起高度重视,反而满不在乎地说是他人在与自己开玩笑。试想,这种轻视思想政治工作和不落实工作制度的现象,岂能不出问题。因此,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是各个单位或部门经常性、且长期性的不可忽视的大问题。 《贪污贿赂犯罪规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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