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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之完善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这二个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了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及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期限,但在实践中,当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与检察机关收到判决书或裁定书不是同一天时,这两个法律条文则有可能产生冲突,会出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收到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的当天即到检察机关请求抗诉,而检察机关已超过抗诉期限而作出不受理的决定。导致此种情形的原因有以下三种:

  (1)由于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其在检察机关收到判决书后的十天后才到审判机关领取判决书或造成其在检察机关收到裁定书后的五天后才到审判机关领取裁定书。

  (2)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身无过错,而是法庭违反法定程序未依法送达。

  (3)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身无过错,法庭以邮寄送达、委托送达方式送达判决书的,由于种种原因导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于检察机关收到判决书的十天后才收到判决书或造成其在检察机关收到裁定书后的五天后才收到裁定书。

  对于上述第一种情况,当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法院判决,可通过申诉途径来实现自行救济;而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况,若依照《刑诉法》第一百八十三条执行,不受理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抗诉请求,则无形中剥夺了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抗诉权。

  为此,笔者建议:应在《刑诉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中明确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无过错之原因而逾期领取判决书、裁定书的并提出抗诉请求的,检察机关的抗诉期限自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收到判决书、裁定书第二日起算。这样既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利,又有利于检察机关正确处理诸如此类的案件。 《刑诉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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