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法定与社会危害性的冲突
”。从另一方面看,在以规范为界定标准的情况下,“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这几个字所表达的内容完全可以把但书所讲的内容包含进去,如果再讲但书,就有重复之嫌。因为,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当然就不具有“应当受刑罚处罚”性,立法机关肯定不会把这种行为规范进刑法典之中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是不是犯罪,若刑法典认为是犯罪,就是犯罪;刑法典不认为是犯罪,那么这样的行为就不会写进法典,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刑”的罪刑法定原则,但书所述行为肯定不为罪。故但书部分纯属画蛇添足之败笔。
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并非只是废除刑事类推制度,将罪刑法定原则明文写进刑法典那么简单,在整个刑法中如何一以贯之地体现罪刑法定的原则精神,实现刑法的科学化仍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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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并非只是废除刑事类推制度,将罪刑法定原则明文写进刑法典那么简单,在整个刑法中如何一以贯之地体现罪刑法定的原则精神,实现刑法的科学化仍任重而道远。
《罪刑法定与社会危害性的冲突(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