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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人员能构成贪污贿赂罪的主体


职权,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追究刑事责任。该解释,认为聘用人员应属于有“未入编人员”,可以视为国家工作人员。而刑法在贪污贿赂罪中没有相关解释,把该解释引入贪污贿赂罪中,笔者认为是可行,因为渎职罪与贪污贿赂罪都是国家设立来规范国家工作人员的公务行为,聘用人员在国有单位履行职责视为国家工作人员是可行。

  界定国家工作人员范围,只有抓住“从事公务”这一本质特征,而从事公务的内涵在于代表行使国家管理职能,也不应受取得从事公务资格方式的限制,也不应受到各种单位从事公务的限制。只有把握这一本质,才能避免只从行为人是否具有干部身分考察其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从而在司法实践中准确判断和合理认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只有通过全国人大以其常委会立法或者两高联合司法解释,才能最终消除贪污贿赂罪的实践中适用上的困难。

聘用人员能构成贪污贿赂罪的主体(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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