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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犯罪研究的创新之作———评《国家工作人员与亲属共同受贿犯罪的理论与实务》


  贿赂犯罪以其隐蔽性和犯罪的“两合性”给这种犯罪的遏制带来一定困难,亲属间的共同受贿犯罪给侦查机关收集犯罪证据,分化瓦解犯罪更增了一层阻力。

  怎样揭露这种犯罪的规律,对共同受贿犯罪在证据的甄别、犯罪主观故意的认定上是否具有同其他犯罪更特殊的手段和办法,不仅是司法实践中日渐引起注意的问题,也是需要从理论上进行探讨的问题。李伟迪先生以其深厚的法学、证据学、亲缘学、心理学的知识,对亲属共同受贿犯罪的特点和规律、亲属共同受贿犯罪的证据认定上提出了独到见解。

  日前,李伟迪先生撰写的,由陈光中先生和朱勇先生作序的《国家工作人员与亲属共同受贿犯罪的理论与实务》一书已正式出版。该著立意新颖,内容全面,观点和论证具有独到之处,读来让人耳目一新。概括地说,论著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从亲缘关系角度研究受贿犯罪。

  亲缘关系的自然性、普遍性、稳定性、功能性、利益性,决定了它是人类社会中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既不能把一切法律关系亲缘化,也不能在法律关系中把亲缘关系虚无化。作者运用“亲缘法学”理论,论证了国家工作人员与亲属共同受贿犯罪有其特殊规律性。

  第二,揭示了受贿犯罪的新趋势。

  通过分析大量的司法资料,作者指出,我国现阶段受贿犯罪,90%是国家工作人员与亲属共同实施的,并且这种犯罪呈上升趋势,是受贿犯罪的主要形式,也是反贪工作打击的重点。

  第三,剖析了检察机关在侦查实务中的困难。

  作者提出,近年受贿大案的侦破,基本依赖攻心战术;如果遇到“强硬”的对手坚决不承认自己受贿故意,检察机关只能退而求其次,以其他渎职罪名起诉,或者只好撤销案件。

  第四,提出了化解受贿困境的推定规则。作者借鉴中国古代的受贿推定和世界上的相关立法,提出以下主张:检察机关根据请托人的证言,国家工作人员亲属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以及谋取利益的行为与收受财物的行为的因果关系的初步证明,推定国家工作人员与亲属有共同受贿故意;犯罪嫌疑人如果要推翻推定,必须承担共同受贿故意不存在的举证责任。

  第五,对推定的效力标准和共同犯罪理论也有重大创新。

  作者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主张把推翻推定的标准修改为明显优势标准,即反驳证据只要使推定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法庭就应认定反驳有效。有罪的公诉意见必须排除合理怀疑,必须贯彻疑罪从无原则。这样既让被告人承担了一定的举证责任,化解检察机关的难题,也平衡了控辩双方的败诉风险,防止因被告人承担过重的举证责任而出现错案。

  同时对此类共同犯罪关系的持久性、共同犯罪故意认定的模糊性、分赃认定的特殊性、取得受贿证据的艰巨性的论证,拓展了受贿犯罪研究和反贪侦查的视野。 《受贿犯罪研究的创新之作———评《国家工作人员与亲属共同受贿犯罪的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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