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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热点问题探析


者建议法律应尽快赋予司法机关处置的司法建议权并明确规定由 人大对司法建议的落实对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监督。

  最后,笔者就“性贿赂”犯罪略陈陋见。 “2000年12 月6日,在江苏省常州市召开的‘2000年江苏刑法学研讨会’上,南京大学法学院的金卫东(硕士研究生,笔者注)递交给研讨会的一篇呼吁立法制裁‘性贿赂’的论文引起了人们的关注”③。当现,“性贿赂”现象十分猖獗已是不争的事实。有人说:“月亮和星星在一起,贪官和美女在一起”。“性贿赂”其实质就是权色交易,行贿者出卖色相,受贿者出租权力,受损害的自然是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报载原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副总经理(副厅级)蒋艳萍,就是靠“性贿赂”而从一个只有初中文化程度的女人,用了短短13年,从仓库保管员升到副厅级干部,并敛财达1000多万元。在湖南演出了一场又一场的“桃色丑闻”……。对于“性贿赂”犯罪的打击当前面临二大困境:一是缺乏法律的授权,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性贿赂”显然不是给予财物,故无法以行贿罪予以惩处。二是取证难,“性贿赂”比一般行贿更私密,加之掺和上“情人”,“嫖娼”等与之难以区分,取证的艰难便可想而知了。笔者认为救济的途径是:单设“性贿赂罪”,并明确规定有谋取不正当利益(但要达到一定的程度),进行性贿赂的即构成此罪。

  注释:

  ①胡伟:《让行贿者付出代价》,载于2003年12月11日《文汇报》。

  ②刘家琛:《新刑法条文释义(下)》第1797页。

  ③林世钰:《立法制裁“性贿贿”?》,载于2000年12月12日《检察日报》。

行贿罪热点问题探析(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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