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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赂犯罪应增设罚金刑


  按照刑法的规定,收受贿赂5万元以上的才可以并处没收财产,除此以外刑法没有规定其他的经济惩罚措施,这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只能依靠没收财产这种单一的手段对受贿人进行经济上的处罚。但是,没收财产刑本身有其局限性,这种缺陷表现为其不具有可缩性,因而犯罪人不可能因可能具有的行刑宽恕性条件而受到减免没收财产的执行,不可能根据犯罪人的悔改表现而以减少没收的份额的方式对之予以鼓励……从而难以体现行刑的宽恕性或奖赏性与行刑适度性相统一的行刑理性规定。

  1997年我国在修改刑法时,加强了对罚金刑的运用,这表明罚金刑的生命力依旧旺盛,同时也符合世界范围内刑罚改革运动的要求。然而对于受贿犯罪这种贪利性的渎职犯罪,刑法却未规定罚金刑,不能不说是个缺陷。受贿犯罪中罚金刑的运用在国外不乏立法例,如《法国刑法典》中规定对贿赂犯罪者可以处相当允诺或收受财物价额两倍之罚金。而在《西班牙刑法典》中规定,处以收受礼品价值三倍之罚金。

  应该看到,对贿赂犯罪者判处一定数额的罚金,不仅可以抑制其贪财图利的犯罪动机,而且迫使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重新作出评价。因此,笔者建议在刑法中增设对贿赂犯罪者的罚金刑处罚。 《贿赂犯罪应增设罚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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