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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视挪用公款罪中的“非法活动”


的,即反映出挪用人主观上根本不想退还,事实上也不可能退还,在一审宣判前实际也未予退还的,即使挪用人的客观行为符合挪用公款罪的特征,也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5、对于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用于非法活动的,应当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和刑法理论上的认识错误原理,判定挪用人的刑事责任。如果挪用人明知(包括确切地知道、知道有可能)使用人对公款的使用情况的,则应按公款的实际用途认定挪用人挪用行为的性质,即如果使用人将公款用于非法活动,应当认定挪用人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如果挪用人不知道使用人对公款的使用情况,则应当以挪用人的主观认识为准,确定其挪用行为的性质,而不能以使用人对公款的实际用途认定挪用人挪用行为的性质,如:使用人将公款用 于非法活动而挪用人由于认识错误,以为他用于合法的非营利活动或者营利活动的,则不能认定挪用人挪用公款用于非法活动,应当考虑挪用人的行为是否属于“超期未还型”挪用公款罪或者“营利活动性”挪用公款罪。

审视挪用公款罪中的“非法活动”(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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