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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实然分析与应然思考


除了军事机关和乡镇主要负责人,有违制度原旨。申报范围中,只规定个人财产,直到2000 年底,才扩大到省部级领导干部的家庭财产,对众多申报主体的家庭财产、子女财产没有涉及,只是规定申报个人收入,没有涉及债权债务、1无形财产等。主体的粗略、范围的狭窄,不足反映主体的财产状况,不足对权力进行监管,使申报制度客观作用大打折扣。同时,我国申报制度中规定的申报机关是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而这两种部门缺乏独立的监督职能,申报机关、申报主体一体化,监督机构与申报机关的分离性,使申报难免流于形式,失去监管意义。我国申报制度中只规定了定期申报一种形式,预置的太多空间时间也大大影响申报功效。

  与财产申报制度相联系的还有个人储蓄账户实名制度。我国的实名制虽已颁行,但其诸多不完善之处,大大损害了财产申报的制度基础,比如说,现行实名制度实行新老划线政策,使一大批假名存款逃脱监管,个人允许在不同银行以个人名义开户,也不利于查清个人存款。没有规定金融机构的可疑存款报告职责,存款人以其子女名义存款,极可能被排除在个人财产之外。财产申报制度的完善,不是简单的一部法规所能解决的,我国由于缺乏金融机构重大交易报告制度,可疑交易报告制度,个人信用制度,都会给财产申报的实施带来困难。

  ( [作者简介]陈清浦(1973.8-),山东莘县人,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刑法

  1申报债务的目的是防止公职人员滥用职权非法减免自己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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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肖常伦。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年会论文集:廉政建设与刑法功能[C]。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3]向朝阳、肖怡 .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实然性思考[J]。人民检察,20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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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查庆九。这条刑律何以尴尬[N]。法制日报,200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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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张明楷。刑法学(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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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王仲兴。论罪名的立法化问题。刑法建议修改文案[C]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

  [12]陈兴良。刑法哲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13]时延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理研析[J]。法学,2002(3)。

  [14]]陈兴良。刑法哲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15]第8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1990年8月27日――9月17日古巴哈瓦那)《联合国反腐败的实际措施》第70条[Z]。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实然分析与应然思考(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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