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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巨款营私夫妻同庭受审


  挪巨款营私夫妻同庭受审  
  文/本刊记者纪路
  利用职权,挪用公司资金297万余元进行营利活动,新疆天富热电原董事长成锋之子——成伟因罪获刑。1月7日下午,石河子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成伟因犯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与成伟同期领刑的,另两名被告人陈哗和成伟的妻子刘芳,均因挪用资金罪,分别获刑四年和三年零六个月;被告人师某,被法院一审宣判无罪。
  成伟,现年40岁,2000年4月任石河子开发区汇通信息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2008年1月任天富南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陈晔,33岁,曾在汇通信息公司市场部任职,捕前足石河子汇通聚异网络有限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刘芳,成伟的妻子,现年4l岁,曾在汇通聚异公司负责财务工作;师某,2002年4月任汇通信息公司会计,兼任该公司下属子公司财务负责人。
  2010年10月25日,检察机关向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成伟、陈哗、刘芳、师某犯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
  利用职务套钱
  法院审案查明:200O年4月,石河子开发区汇通信息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通信息公司)成立,新疆天富电力股份占出资总额的95%,成伟任总经理。
  2004年8月,汇通信息公司决定成立网吧,成伟就安排朋友陈晔进入汇通信息公司市场部参与网吧筹建工作。同年9月,成伟与新疆聚异网络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疆聚异网络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某协商,决定以汇通信息公司控股子公司石河子开发区天富汇通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富装修公司)的名义,与丁某个人共同成立汇通聚异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即汇通聚异网吧),注册资金100万元,其中天富装修公司出资80万元,丁某个人出资20万元,经营地点在石河子市西环商场三楼。
  汇通聚异公司成立后,尚未开业,丁某提出退股,成伟安排陈哗,以陈晔个人名义购买丁某出让的股份。经成伟同意,陈哗以新疆聚异欠汇通信息的货款20万元折抵支付了股份转让金。两人未将此事报告汇通信息公司,也未对汇通聚异公司的工商资料进行变更登记。
  汇通聚异网吧正式营业后,汇通信息公司派陈晔对网吧进行管理。2005年1月,成伟安排其妻刘芳监管网吧的财务收支。在网吧经营期间,成伟以避税为由,指使会计师某隐瞒网吧真实收入进行虚假做帐,由出纳将每天的营业款存入汇通信息公司出纳吴某个人的银行卡内,再按照税收及开支的需要将小部分营业款转入网吧基本帐户,公开的帐目显示:网吧持续亏损。
  2005年8月初,成伟、陈晔、刘芳预谋以丁某名义增资扩股。同年11月,成伟、陈晔将从网吧帐外收入中的739550元取出,安排会计师某连同陈晔自筹的260450元共计100万元资金存入汇通聚异公司丁某增资帐户,并办理相关事宜。2007年5月,三人再次预谋以丁某名义增资,从网吧帐外营业收入中取出259387元,连同某网吧给汇通聚异网吧的分红款340613元及他人的人股金40万元,共计100万元资金,存入丁某增资帐户。三人前后二次挪用网吧帐外收入998937元用于陈晔个人扩股。经二次增资,使得天富装修公司持股比例从80qo降为26.67%,丁某持股比例从20%增至73.33%。
  法院认为:被告人成伟、陈晔、刘芳作为公司管理人员,不正确履行各自的职责,利用职务之便,共同挪用公司帐外资金998937元用于个人增资扩股,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我国《刑法》规定,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但定性不准确,三被告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挪用资金罪。由于汇通聚异网吧最终并未过户到个人名下,且已交由汇通信息公司管理,三被告人并未实际占有网吧,因此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非法占有汇通聚异公司资产102万余元的证据不充分,同时,三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挪用公款炒股
  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三被告人挪用汇通聚异公司70万元”的犯罪事实,法院查明:2006年初,彭某因开网吧缺少资金,想与成伟合伙经营网吧,成伟与陈哗、刘芳商量后,私自决定挪用汇通聚异公司的账外收入70万元及他人融资的20万元.共计90万元,以汇通聚异公司名义与彭某等人共同成立石河子某网络公司,并签订《股东出资协议书》。2006年3月至2010年1月,刘芳、陈哗从汇通英雄公司领取分红款共计133万余元,后将分红款中的70万元用于归还汇通聚异公司的借款,余款被三被告人私分。
  另外2007年5月12日,刘芳提出要从汇通聚异网吧帐上借支17万元自用,陈哗遂安排出纳从网吧帐外营业收入中取出17万元,连同刘芳的个人资金5万元,转给刘芳,用于其个人购买股票。后因购买股票亏损,该款项一直未取出。后来,刘芳将17万元现金还回,用于汇通聚异网吧增资。2010年4月27日,刘芳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2003年春节,成伟从表妹沈某处得知,她与人一起研发了一款名为“始皇”的游戏软件,市场前景可观,需要资金投入完成开发工作。当年8月,成伟与沈某等人商定,以新天富广告公司的名义出资22.5万元,与北京益中天公司、沈某等人共同成立北京德业公司。为帮助该公司注册,成伟在新天富广告公司出资22.5万元的情况下,又指示会计师某以公司名义给北京益中天公司借款127.5万元。同年11月28日和12月25日,北京益中天公司分两次将这127.5万元还给新天富广告公司,广告公司又先后分两次将100万借款还给汇通信息公司。
  工商资料显示,成伟在北京德业公司注册成立后,未出资即占有该公司3%股份,成为该公司个人股东,并于2004年10月担任北京德业公司董事长。
  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成伟、陈哗、刘芳以给汇通英雄公司投资入股为名,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汇通聚异公司资金70万元用于个人营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规定,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定性不准确。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共同侵占聚异公司分红款745254元的证据不足。
  法院认为,被告人成伟利用职务之便,个人决定以公司的名义将127.5万元借给其他公司谋取个人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规定,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指控罪名成立。
  一审判决:三人挪用资金获刑
  通过对以上犯罪事实的调查,法院认为:被告

挪巨款营私夫妻同庭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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