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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经济法角度对我国几起罢工事件的分析及对策


律赋予交易双方的强制性义务,这就决定了政府在此关系中不拥有公权力裁量,必须严格依法办理。所以政府在经济关系中的地位应是协调者,即为维护公共利益而依法使机制恢复调节作用者。当然,这也是经济法基本方法所在。
(二)罢工事件的定性
经过上述对经济法理论的一般分析,我们回到我国几起罢工事件定性问题上来。从经济法理论透视罢工事件,可作出以下几个方面分析和阐述:
1、现阶段的罢工属于经济类罢工
首先,在国际上罢工一般区分为政治罢工和经济罢工。两者的区别在于罢工的目的。我国现阶段几起罢工事件目的大都是维护一个大多数群体的经济利益——劳动者薪酬。①可见,罢工事件的发生,反映的是大多数劳动者利益诉求,这种利益大多为改善劳动者经济地位。罢工问题不是一个政治斗争,而是经济问题。尤其是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个体利益、团体利益与公共利益虽然根本上是一致的,但在特定时期和特定领域仍存在冲突。所以它是正确处理个体利益、团体利益与公共利益冲突的问题。
其次,把罢工看作经济问题能够更好的维护公共利益,这在历史上已经得到证明。历史上,西方对劳动者罢工采取压制的做法,这实际上将其转化为政治问题解决。结果不仅没有解决罢工问题,而且激起了劳动者罢工的高涨,而马克思正是在罢工活动高涨过程中创立了马克思主义理论,列宁也是在罢工活动中建立了社会主义国家。相比,二战结束以来,主要资本主义国家改弦更张,采取较温和的态度,进行经济立法.改善劳动者待遇。结果罢工销声匿迹,这反映了将其作为经(凹丫丫范文网 fanwen.oyaya.net)济问题看待有助于问题的解决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反观我国实践,几起罢工事件发生后,政府有关部门大都表现出十分务实的态度,积极解决问题,而不问其性质和合法性。这反映了政府有关部门法律意识淡薄和始终不愿正视罢工问题存在的现状。东航返航事件中,各种新闻发布和媒体宣传都未提及“罢工”字眼,重庆出租车停运,新闻发布也不提罢工。②这主要是因为思想上仍认为罢工活动不应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出现。但如果将其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问题则显得很自然,当然,事实也是如此。其次,工人罢工的目的无非是为了改善一个群体的待遇,维护该群体利益,具有积极的一面,是社会共享发展成果的体现。再者,作为经济问题,就应通过经济法加以调整利益平衡,而非行政手段解决。虽然行政手段表面上是弥补了原有机制缺陷,但不可避免又将产生新的机制失灵问题。这是不足取的。
2、罢工事件能够有效促进机制完善
“机制失灵”使机制丧失调节功能。罢工事件可以使问题受到当局的关注,为通过国家立法和行政干预纠正“机制失灵”做好准备。在劳动领域,劳资双方没有依法形成有效的利益调节机制,广大劳动者不能享受经济的增长成果,而只能选择集体罢工的形式来增强与企业主谈判的能力,从而纠正机制失灵,恢复机制调节功能。在这一点上,罢工具有变革社会制度的进步意义。因此,罢工手段是一种完善“机制失灵”的方法。它不像市场调节那样具有很强的灵敏性,也不如政府协调下的渐进性,而是长期的“机制失灵”的使矛盾不断积累,形成一次性自发的纠正力量,通过集中爆发,促使问题得到重视乃至最终得到有效解决。尽管这种手段有很强的自发性,但其进步意义不可否认。
盐田国际罢工事件爆发后,工会发挥了重要的谈判作用,使劳资双方利益失衡状况得到协调。劳动者结束罢工,资方同意给全体员工工资普涨3%;“塔吊”和“龙吊”司机每月增加500元高空作业津贴;劳资双方签订了包括加薪、成立工会、加强双方沟通等7条内容的集体谈判协议。东方航空公司返航事件有点不同,它的解决体现了采取行政干预的方式纠正“机制失灵”。鉴于返航事件严重的危害性,民航当局给予东航两项处罚:第一项是停止东航云南地区部分航线、航班的经营权,交由其他航空公司经营,具体执行事宜由民航西南管理局安排;第二项是对东航处以人民币150万元罚款,上缴国库。重庆出租车停运事件以政府部门出台解决方案而结束。该方案主要是为维护出租车司机的利益,涉及启动票价调整,增加加气站,打击“黑车”,调整企业与驾驶员利益分配。最终也是通过行政干预得到解决。
纵观我国几起罢工事件的处理,长于采取行政干预方式,而短于寻求法律规范方式,以致这些重大罢工之后都紧随着大量的罢工事件。所以,要真正解决好罢工问题,不仅要通过行政干预及时解决,更重要的是要通过经济法律规范寻求长效的利益调节机制的形成。
3、罢工事件危及公共利益
不可否认,罢工事件是群众体性自发活动。虽然没有违背现行法律的规定,但也属于法律之外的活动。一直以来,法学研究者大量讨论了在我国引入罢工权问题。诚然,与罢工权相关的罢工的条件、程序、范围、强度等问题十分重要。但目前无正面法律规定,导致混乱局面。所以急迫需要讨论的应是在现有体制下如何通过经济立法协调好罢工中的劳动者利益和公众利益。
公众利益显然属于不特定个体利益,是公共利益的范畴。劳动者利益尽管在具体事件中有可能被特定化,但在法律上仍属于不特定个体利益。两者同属公共利益,同时又互为因果。罢工事件目的是为维护劳动者群体性利益,需要经济法调节;同时也是一项具有相当危害性的活动,也需经济法加以规范。两者界限就体现在不同行业中重要性的差异。就盐田国际罢工事件来说,其导致港口营运停顿,影响班轮14艘。但这一危害是维护劳动者利益所必要的牺牲,危害范围是有限的。返航事件则不同,其抗议的代价是置乘客安危不顾,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显然把公司与员工的劳动争议扩大化了。这决定了两事件处理结果的差异。②重庆出租车罢运导致全城无出租车可乘,而没有影响到整个交通系统,显然也是将危害局限在特定范围。
罢工事件具有危害性,这已是国际上的共识。不管是对公众利益的损害◎,还是对企业的打击。这些事件不仅造成经济利益受损,还影响公共秩序。可见,这些活动是群众性活动,具有自发性,不考虑后果,影响深远。如果处理不好,容易引起社会矛盾的积累。根据经济法理论分析,要处理好,不是靠行政打压任何一方,而是政府依法协调使双方形成利益平衡机制,(凹丫丫范文网 fanwen.oyaya.net)纠正“机制失灵”。
总结起来,我们不难获得罢工事件在我国当前的定性。罢工事件是经济领域的劳资纠纷的扩大化,是“机制失灵”背景下自发性的维权斗争,但同时其自发性会产生危害性。在当代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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