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经济法角度对我国几起罢工事件的分析及对策
国体制改革过程中经济体制不健全时期是不可避免的,具有推动体制改革的进步意义。因此,在现有体制下解决好此类事件切实可行的办法应是促进各行业建立公平分配调节机制,加快经济体制法治化。
三、对策分析
综观我国对几起重大罢工事件的处理,不难发现都采取行政手段“个案解决”的做法,而尚未形成对此类事件全面的一般性的解决办法。这反映了我国当前对此类事件认识上的模糊,定性上的不明确。基于前文分析对我国当前罢工事件的认识和定性,解决的对策应着力恢复宏观协调机制。具体应完善以下几方面措施:
(一)完善罢工活动经济立法
公共利益的需要催生了经济法。经济法的基本功能便在于经济领域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罢工问题属于不特定劳动者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协调问题,经济法便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必然选择。只有完善的经济立法,才能明确的划出合法与非法的界限,才能充分照顾好社会公共利益,才能有效指导和约束政府协调。
由上文定性,我们知道罢工是“机制失灵”背景下劳动者自发性的维权斗争,立法协调的根本任务就是在可能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领域引入保护性条款。在劳动领域立法中,保护劳动者已成为各国立法普遍接受的。然而,尽管不特定劳动者利益使我们在劳动立法中体现了向劳动者倾斜,但逐步兴起的消费者利益也是需要照顾的社会公共利益。为抑制罢工自发性给这种社会公共利益带来损害,我们也需在劳动立法中加入一些保护条款,如特定行业禁止劳动者罢工,即使出现罢工仍应采取事先通知和事后补救等程序。从我国现实情况来看,劳动者弱势地位仍占主导。为支持劳动者合法要求,尤其是近年来严重的欠薪问题,应在相关民事、行政乃至刑事立法中纳入经济法条款,加强对侵害劳动者利益行为的监督。总之,立法协调是公正的起点,如此则有利于通过事先预防达到解决劳动领域“机制失灵”问题,才能有效避免罢工事件的频发。
(二)构建三维协商机制
经济法纠纷往往涉及个体利益、团体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冲突问题,必须采取经济法的方法处理。政府依法协调是经济法实施的基本方法。因此,建立由工人代表、政府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的三维协商机制是根本上解决罢工问题的方法。
根据上文定性分析,罢工事件的根本原因是机制失灵。我国当前的协商机制存在许多问题以致失灵,如工会定位混乱,政府缺位与越位,资方社会责任淡薄。反观西方发达国家,在二战后能很好地解决罢工问题直接归功于劳资协商机制的健全。
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的定位应该是工人的自治性组织,其唯一职能即是代表工人与资方谈判,维护工人利益。这样才不至于劳资谈判实力的严重不平衡,发生集体行动。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①。我们知道,“全国人民总体利益”是政府的职责,而将此赋予工会不可避免与劳动者代表身份发生冲突。最终工会只能成为政府的职能部门,代表不了劳动者利益。所以,要形成良好的协商机制应当理性地剪除工会过多的管理职能。
市场经济有不可避免的缺陷,需要政府的宏观调控。政府应主动监督企业履行劳动法赋予的义务,保障劳动者权利,对违法企业追究责任。但近年来欠薪严重和罢工频发说明政府缺位现象十分严重。我国当前政府对罢工事件采取的是“无事不管,有事强制”,不免造成逆向导向作用。根据几起罢工事件事后调查,劳动者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诉受到拒绝才采取罢工,而一旦发生罢工,又是市委领导压力,又是中央领导重视,什么要求都让企业接下来,这样又未免形成行政干预而造成新的机制失灵问题——影响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这显然是政府越位行为,属于过分干预,是与经济法相违背的。
值得注意,我国首先在公司法中加入企业社会责任,然而企业的社会责任越发淡薄。其根源在于有责任而没有得到有力的落实。我们知道,作为资方的企业追求的是利润的最大化,是不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因此,公司法这条实质是经济法条款,是需要政府监管才能实现的法定义务,而不是仅仅成为倡导性条款。所以,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离不开政府有效地监管。
借鉴西方经验,让工会真正成为工人利益的代表,发挥工人的谈判力量。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评估,使企业主动与劳动者协商。在劳资充分协商中,政府应发挥协调和监管职能,促进法律落实,维护好公共利益。如此,良性的三维协商机制才能形成。
(三)激活劳动纠纷救济机制
与前两项措施相比,司法协调被认为是最后纠纷解决机制,是应对罢工事件的最后一道防线。当前我国罢工事件大多是由大范围的劳动纠纷得不到合理解决演变而来。因此,激活劳动纠纷救济机制至关重要。
不可否认,2007年12月29日通过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一定程度激活了我国劳动调解和仲裁程序。首先,由原来“协商、调解、一裁两审”转变为“协商、调解,部分一裁两审、部分一裁终局②,使程序更具针对性。其次,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缓解劳动者举证难问题。再次,在调解程序中赋予某些调解协议可以申请支付令效力,极大地减轻了劳动者讨薪成本,有效保障劳动者基本诉求得以迅速实现。另外,在附则中还明确规定劳动仲裁不收费。这些新规定无疑促进了劳动调解和仲裁程序的运用,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在调解程序中,劳动者权利难以得到有效维护,调解委员会中立性和公正性影响了这一程序的实质效果。这有待工会职能的转变,真正成为劳动者利益的代表者。还有就是仍然把仲裁作为必经程序,大部分纠纷仍然需要经过旷日持久的程序。这些问题都有待进一步探索解决。
结语
近年来,我国改革不断推进,市场体制逐步形成,经济取得持续快速增长,但以前未出现过的与经济发达相伴而来的社会问题也逐步进入我们的视线。罢工问题,尤其是在发达经济地区已十分常见,然而官方和媒体皆避言罢工。可见,在此问题上要解决的首先是认识问题。罢工事件是劳动纠纷的扩大化,劳动纠纷是经济法领域的问题。本文从经济法理论对此类问题进行分析,可以视为一种探寻我国日益增多的罢工事件的解决途径的尝试。基于经济法视角,罢工问题被定性为“机制失灵”背景下自发性的维权斗争,从而明确了要使罢工事件得到全面的~般性的解决的方向,即在劳资领域进行机制改革,促进利益分配调节机制的形成。为此,在解决对策问题上,必须落实到我国目前的劳动纠纷救济机制上来,要实现机制创新:一是借鉴外来优秀立法成果,二是分析我国法制化实际。基于这两方面的考量,本文总结出三条应对策略,希望能更好地处理罢工问题,解决罢工的根源,促进劳资关系的稳定,以维护全社会公共利益之稳定。
[参考文献 《基于经济法角度对我国几起罢工事件的分析及对策(第4页)》
本文链接地址:http://www.oyaya.net/fanwen/view/215608.html
三、对策分析
综观我国对几起重大罢工事件的处理,不难发现都采取行政手段“个案解决”的做法,而尚未形成对此类事件全面的一般性的解决办法。这反映了我国当前对此类事件认识上的模糊,定性上的不明确。基于前文分析对我国当前罢工事件的认识和定性,解决的对策应着力恢复宏观协调机制。具体应完善以下几方面措施:
(一)完善罢工活动经济立法
公共利益的需要催生了经济法。经济法的基本功能便在于经济领域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罢工问题属于不特定劳动者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协调问题,经济法便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必然选择。只有完善的经济立法,才能明确的划出合法与非法的界限,才能充分照顾好社会公共利益,才能有效指导和约束政府协调。
由上文定性,我们知道罢工是“机制失灵”背景下劳动者自发性的维权斗争,立法协调的根本任务就是在可能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领域引入保护性条款。在劳动领域立法中,保护劳动者已成为各国立法普遍接受的。然而,尽管不特定劳动者利益使我们在劳动立法中体现了向劳动者倾斜,但逐步兴起的消费者利益也是需要照顾的社会公共利益。为抑制罢工自发性给这种社会公共利益带来损害,我们也需在劳动立法中加入一些保护条款,如特定行业禁止劳动者罢工,即使出现罢工仍应采取事先通知和事后补救等程序。从我国现实情况来看,劳动者弱势地位仍占主导。为支持劳动者合法要求,尤其是近年来严重的欠薪问题,应在相关民事、行政乃至刑事立法中纳入经济法条款,加强对侵害劳动者利益行为的监督。总之,立法协调是公正的起点,如此则有利于通过事先预防达到解决劳动领域“机制失灵”问题,才能有效避免罢工事件的频发。
(二)构建三维协商机制
经济法纠纷往往涉及个体利益、团体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冲突问题,必须采取经济法的方法处理。政府依法协调是经济法实施的基本方法。因此,建立由工人代表、政府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的三维协商机制是根本上解决罢工问题的方法。
根据上文定性分析,罢工事件的根本原因是机制失灵。我国当前的协商机制存在许多问题以致失灵,如工会定位混乱,政府缺位与越位,资方社会责任淡薄。反观西方发达国家,在二战后能很好地解决罢工问题直接归功于劳资协商机制的健全。
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的定位应该是工人的自治性组织,其唯一职能即是代表工人与资方谈判,维护工人利益。这样才不至于劳资谈判实力的严重不平衡,发生集体行动。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①。我们知道,“全国人民总体利益”是政府的职责,而将此赋予工会不可避免与劳动者代表身份发生冲突。最终工会只能成为政府的职能部门,代表不了劳动者利益。所以,要形成良好的协商机制应当理性地剪除工会过多的管理职能。
市场经济有不可避免的缺陷,需要政府的宏观调控。政府应主动监督企业履行劳动法赋予的义务,保障劳动者权利,对违法企业追究责任。但近年来欠薪严重和罢工频发说明政府缺位现象十分严重。我国当前政府对罢工事件采取的是“无事不管,有事强制”,不免造成逆向导向作用。根据几起罢工事件事后调查,劳动者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诉受到拒绝才采取罢工,而一旦发生罢工,又是市委领导压力,又是中央领导重视,什么要求都让企业接下来,这样又未免形成行政干预而造成新的机制失灵问题——影响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这显然是政府越位行为,属于过分干预,是与经济法相违背的。
值得注意,我国首先在公司法中加入企业社会责任,然而企业的社会责任越发淡薄。其根源在于有责任而没有得到有力的落实。我们知道,作为资方的企业追求的是利润的最大化,是不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因此,公司法这条实质是经济法条款,是需要政府监管才能实现的法定义务,而不是仅仅成为倡导性条款。所以,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离不开政府有效地监管。
借鉴西方经验,让工会真正成为工人利益的代表,发挥工人的谈判力量。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评估,使企业主动与劳动者协商。在劳资充分协商中,政府应发挥协调和监管职能,促进法律落实,维护好公共利益。如此,良性的三维协商机制才能形成。
(三)激活劳动纠纷救济机制
与前两项措施相比,司法协调被认为是最后纠纷解决机制,是应对罢工事件的最后一道防线。当前我国罢工事件大多是由大范围的劳动纠纷得不到合理解决演变而来。因此,激活劳动纠纷救济机制至关重要。
不可否认,2007年12月29日通过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一定程度激活了我国劳动调解和仲裁程序。首先,由原来“协商、调解、一裁两审”转变为“协商、调解,部分一裁两审、部分一裁终局②,使程序更具针对性。其次,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缓解劳动者举证难问题。再次,在调解程序中赋予某些调解协议可以申请支付令效力,极大地减轻了劳动者讨薪成本,有效保障劳动者基本诉求得以迅速实现。另外,在附则中还明确规定劳动仲裁不收费。这些新规定无疑促进了劳动调解和仲裁程序的运用,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在调解程序中,劳动者权利难以得到有效维护,调解委员会中立性和公正性影响了这一程序的实质效果。这有待工会职能的转变,真正成为劳动者利益的代表者。还有就是仍然把仲裁作为必经程序,大部分纠纷仍然需要经过旷日持久的程序。这些问题都有待进一步探索解决。
结语
近年来,我国改革不断推进,市场体制逐步形成,经济取得持续快速增长,但以前未出现过的与经济发达相伴而来的社会问题也逐步进入我们的视线。罢工问题,尤其是在发达经济地区已十分常见,然而官方和媒体皆避言罢工。可见,在此问题上要解决的首先是认识问题。罢工事件是劳动纠纷的扩大化,劳动纠纷是经济法领域的问题。本文从经济法理论对此类问题进行分析,可以视为一种探寻我国日益增多的罢工事件的解决途径的尝试。基于经济法视角,罢工问题被定性为“机制失灵”背景下自发性的维权斗争,从而明确了要使罢工事件得到全面的~般性的解决的方向,即在劳资领域进行机制改革,促进利益分配调节机制的形成。为此,在解决对策问题上,必须落实到我国目前的劳动纠纷救济机制上来,要实现机制创新:一是借鉴外来优秀立法成果,二是分析我国法制化实际。基于这两方面的考量,本文总结出三条应对策略,希望能更好地处理罢工问题,解决罢工的根源,促进劳资关系的稳定,以维护全社会公共利益之稳定。
[参考文献 《基于经济法角度对我国几起罢工事件的分析及对策(第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