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经济法角度对我国几起罢工事件的分析及对策
基于经济法角度对我国几起罢工事件的分析及对策
王 鹏,聂 斌
(南开大学 法学院,天津300071)
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我国劳资关系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近年来,罢工停运事件不断发生,备受关注,影响不小。关于其性质问题官方并没有明确表态,而学界也存在一些分歧,主要表现为不同的立场者提出的一些不同观点。经过对这些观点加以概括总结,并从经济法角度我们认为,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罢工事件可定性为“机制失灵”背景下劳动者的自发性维权斗争。为此,有必要采取一些法律上的应对措施:完善罢工活动经济立法;构建三维协商机制;激活劳动纠纷救济机制。
关键词:经济法;罢工事件;劳资关系
中图分类号:D922. 29/F2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 - 723X(2010)04 - 0055 - 07
2007年至今,劳动关系领域法律规范得到不断完善。首先是《劳动合同法》及其条例通过并生效,其次还制定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与此同时,从盐田国际罢工事件①到东方航空公司返航事件②,再到重庆出租车停运事件③,一连发生了几次重大的罢工停运事件。虽然每一事件发生后都得到有关当局高度的重视并妥善解决,但是理论上得不到很好的澄清将直接制约此类事件获得全面的一般性的解决。
站在法学角度,如何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罢工事件加以定性,以及我们将如何应对,都是值得研究的。本文将就近年来几起有重大影响的罢工事件,运用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全面分析,对罢工事件给出定性,并提出一般性的应对方案。
一、我国现阶段罢工正当性的争论
几起罢工事件发生后,一石激起千层浪。有支持者对这一行为表示理解,认为是一种抗议行动或维权斗争。也有反对人士,则对事件给予否定定性,要求有关部门严肃处理。还有则未置可否,不予评价。对此,本文归纳为两种较典型的观点:
(一)维权斗争说
综观几起罢工事件,皆事出有因,即普遍性的劳资矛盾。盐田罢工事件中,职工工资没有随着企业效益的大幅增长而增长是主要原因。与1994年比较,盐田国际的利润增幅达到近500倍,但10多年来,职工工资基本上就没有涨过。在这一矛盾中,大多表现为劳方的薪金报酬未与我国经济发展相适应,而资方获利过多。当然,个案中还涉及其他个案因素。但不管怎么说,罢工事件的确被广大劳动者视为对分配不公体制的抗议行动和为维护劳动者权利的斗争。
不可否认,我国经济快速发展,而社会改革相对滞后,必然引起各类社会矛盾的积累,以至最终爆发罢工事件,站在广大劳动者立场,这样定性无可非议。①毕竟每次事件之后,在有关当局的高度重视下总能带来一个地区、一个行业的体制改革。为此,许多学者试图在我国引入罢工权,使劳动者通过合法罢工保障其权利。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出发点是好的,但这是值得商榷的。因为首先在我国现有体制下引入罢工权存在难度比较大。1982年《宪法》取消了1975年《宪法》关于“罢工自由”的规定即可说明一定问题。况且,一旦引入罢工权,那将是我国整个法律体制调整的过程。因为现行的相关法律,不管是《劳动法》还是《工会法》都没有与罢工权相关的规定。其次,从这些事件来看,他们在行使的就是罢工自由即罢工权。作为依附人身自由的一项权利——罢工权,任何剥夺或限制都需要法律明文规定,只要法无明文禁止即准许。①所以,法律要做的只是确认和限定,而非引进这么一项事实性的权利。此外,从秩序理性的角度来看,这种斗争形式有很大的危害性。这已是国际上对待罢工事件的普遍共识。东航返航不仅导致许多旅客滞留,而且危及机上旅客安全。再看重庆出租车罢工同样造成全城百姓出行受到影响。这也决定了不宜贸然引进。由此可见,此说也有狭隘的一面,即仅反映了劳动者利益,而忽视了更高的一层公共利益诉求。
(二)侵权行为——犯罪说
一个产业化的社会,生产、流通、分配、消费,任何一个环节的停止,不仅意味着一个企业生产停止,更多的是涉及广大的消费群体,乃至社会公共利益。站在这一角度,认为公众的消费需求有必要维护且使其得到满足,而罢工事件剥夺了这种得到满足的权利。因此持此种观点者代表的主要是广大消费者和企业主利益。②更有甚者,则将此归为犯罪。这在东航事件上表现得尤其明显,甚至部分律师支持这一主张。③公正地说,这种说法除了基于的公共利益之外,是难以得到支持的。首先,此说将侵权行为泛化。侵权必须发生在存在相应义务的前提下,犯罪则更要求社会危害性达到相当程度。而此类事件中消费者与劳动者并无权利义务关系,与企业主则因其属维权完全可以之抗辩。其次,法律并没有对罢工事件给予否定评价。我国《刑法》对罢工事件并未规定入罪情节,而民商事法律体系中也没有赔偿规定。对于交易第三人而言,罢工则可能被作为不可抗力对待。这一点反映在国际海运中最明显,海牙规则中承运人免责事由即把此作为其一①。合同法中,也存在因不可归责于一方的原因导致不能履行而终止。最后,这种定性不仅无法解决事实上存在的劳资矛盾,而且会给社会秩序带来巨大的危害性。⑤
一、基于经济法视角的定性分析
从上述争论,我们不难归纳出争论的焦点集中在劳动者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博弈问题上。解决这一问题,我们需要一个标准对其加以厘定,从整个法律体系来看,经济法是解决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的理论。然而,经济法理论林立,分支众多,发展极其混乱,唯有选择一般性理论方能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分析。这集中反映在对经济法的基本问题的一般性理解上:
(一)经济法的基本功能
1、个体利益上升为公共利益是经济法产生的根源
经济法是一国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制定的管理本国经济的干预性或强制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为此,首先必须是管制性规范。这是由“经济”一词在法学领域的内涵决定的。目前,在法学研究过程中许多学者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进而引用经济学上对“经济”一词的定义来解释法学概念。这在经济法和国际经济法研究初期是无可非议的,但其中的问题就是造成原有法律体系的混乱。这一点集中体现在经济法与民商法不分。倘若我们考虑到法学既存体系的实际,把“经济”仅作狭义理解为管制性规范,问题则迎刃而解。其次,管制的必要性来源于经济领域公共利益的 《基于经济法角度对我国几起罢工事件的分析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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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鹏,聂 斌
(南开大学 法学院,天津300071)
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我国劳资关系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近年来,罢工停运事件不断发生,备受关注,影响不小。关于其性质问题官方并没有明确表态,而学界也存在一些分歧,主要表现为不同的立场者提出的一些不同观点。经过对这些观点加以概括总结,并从经济法角度我们认为,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罢工事件可定性为“机制失灵”背景下劳动者的自发性维权斗争。为此,有必要采取一些法律上的应对措施:完善罢工活动经济立法;构建三维协商机制;激活劳动纠纷救济机制。
关键词:经济法;罢工事件;劳资关系
中图分类号:D922. 29/F2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 - 723X(2010)04 - 0055 - 07
2007年至今,劳动关系领域法律规范得到不断完善。首先是《劳动合同法》及其条例通过并生效,其次还制定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与此同时,从盐田国际罢工事件①到东方航空公司返航事件②,再到重庆出租车停运事件③,一连发生了几次重大的罢工停运事件。虽然每一事件发生后都得到有关当局高度的重视并妥善解决,但是理论上得不到很好的澄清将直接制约此类事件获得全面的一般性的解决。
站在法学角度,如何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罢工事件加以定性,以及我们将如何应对,都是值得研究的。本文将就近年来几起有重大影响的罢工事件,运用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全面分析,对罢工事件给出定性,并提出一般性的应对方案。
一、我国现阶段罢工正当性的争论
几起罢工事件发生后,一石激起千层浪。有支持者对这一行为表示理解,认为是一种抗议行动或维权斗争。也有反对人士,则对事件给予否定定性,要求有关部门严肃处理。还有则未置可否,不予评价。对此,本文归纳为两种较典型的观点:
(一)维权斗争说
综观几起罢工事件,皆事出有因,即普遍性的劳资矛盾。盐田罢工事件中,职工工资没有随着企业效益的大幅增长而增长是主要原因。与1994年比较,盐田国际的利润增幅达到近500倍,但10多年来,职工工资基本上就没有涨过。在这一矛盾中,大多表现为劳方的薪金报酬未与我国经济发展相适应,而资方获利过多。当然,个案中还涉及其他个案因素。但不管怎么说,罢工事件的确被广大劳动者视为对分配不公体制的抗议行动和为维护劳动者权利的斗争。
不可否认,我国经济快速发展,而社会改革相对滞后,必然引起各类社会矛盾的积累,以至最终爆发罢工事件,站在广大劳动者立场,这样定性无可非议。①毕竟每次事件之后,在有关当局的高度重视下总能带来一个地区、一个行业的体制改革。为此,许多学者试图在我国引入罢工权,使劳动者通过合法罢工保障其权利。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出发点是好的,但这是值得商榷的。因为首先在我国现有体制下引入罢工权存在难度比较大。1982年《宪法》取消了1975年《宪法》关于“罢工自由”的规定即可说明一定问题。况且,一旦引入罢工权,那将是我国整个法律体制调整的过程。因为现行的相关法律,不管是《劳动法》还是《工会法》都没有与罢工权相关的规定。其次,从这些事件来看,他们在行使的就是罢工自由即罢工权。作为依附人身自由的一项权利——罢工权,任何剥夺或限制都需要法律明文规定,只要法无明文禁止即准许。①所以,法律要做的只是确认和限定,而非引进这么一项事实性的权利。此外,从秩序理性的角度来看,这种斗争形式有很大的危害性。这已是国际上对待罢工事件的普遍共识。东航返航不仅导致许多旅客滞留,而且危及机上旅客安全。再看重庆出租车罢工同样造成全城百姓出行受到影响。这也决定了不宜贸然引进。由此可见,此说也有狭隘的一面,即仅反映了劳动者利益,而忽视了更高的一层公共利益诉求。
(二)侵权行为——犯罪说
一个产业化的社会,生产、流通、分配、消费,任何一个环节的停止,不仅意味着一个企业生产停止,更多的是涉及广大的消费群体,乃至社会公共利益。站在这一角度,认为公众的消费需求有必要维护且使其得到满足,而罢工事件剥夺了这种得到满足的权利。因此持此种观点者代表的主要是广大消费者和企业主利益。②更有甚者,则将此归为犯罪。这在东航事件上表现得尤其明显,甚至部分律师支持这一主张。③公正地说,这种说法除了基于的公共利益之外,是难以得到支持的。首先,此说将侵权行为泛化。侵权必须发生在存在相应义务的前提下,犯罪则更要求社会危害性达到相当程度。而此类事件中消费者与劳动者并无权利义务关系,与企业主则因其属维权完全可以之抗辩。其次,法律并没有对罢工事件给予否定评价。我国《刑法》对罢工事件并未规定入罪情节,而民商事法律体系中也没有赔偿规定。对于交易第三人而言,罢工则可能被作为不可抗力对待。这一点反映在国际海运中最明显,海牙规则中承运人免责事由即把此作为其一①。合同法中,也存在因不可归责于一方的原因导致不能履行而终止。最后,这种定性不仅无法解决事实上存在的劳资矛盾,而且会给社会秩序带来巨大的危害性。⑤
一、基于经济法视角的定性分析
从上述争论,我们不难归纳出争论的焦点集中在劳动者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博弈问题上。解决这一问题,我们需要一个标准对其加以厘定,从整个法律体系来看,经济法是解决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的理论。然而,经济法理论林立,分支众多,发展极其混乱,唯有选择一般性理论方能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分析。这集中反映在对经济法的基本问题的一般性理解上:
(一)经济法的基本功能
1、个体利益上升为公共利益是经济法产生的根源
经济法是一国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制定的管理本国经济的干预性或强制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为此,首先必须是管制性规范。这是由“经济”一词在法学领域的内涵决定的。目前,在法学研究过程中许多学者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进而引用经济学上对“经济”一词的定义来解释法学概念。这在经济法和国际经济法研究初期是无可非议的,但其中的问题就是造成原有法律体系的混乱。这一点集中体现在经济法与民商法不分。倘若我们考虑到法学既存体系的实际,把“经济”仅作狭义理解为管制性规范,问题则迎刃而解。其次,管制的必要性来源于经济领域公共利益的 《基于经济法角度对我国几起罢工事件的分析及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