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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工作人员概念若干问题辨析


的,应当而且只能通过修订刑法的形式来弥补刑法上的疏漏,即通过增订上述人员受贿犯罪的有关条款来加以完善,而不应通过立法或者司法解释的方式来加以弥补。因为,通过任何一种解释的方式都将造成国家工作人员概念范围的极度扩张,从而影响到刑法分则其他条款所规定的犯罪构成中主体要件或者对象要件发生预想不到的巨大扩张,最终将可能破坏整个刑法分则条文之间在罪与刑两个方面的内在统一与平衡,使“罪刑法定原则”成为空文。

    [收稿日期]1999—10—31「参考文献」

    [1]高西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修订与适用[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7.819;黄太云、滕炜主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与适用指南[M]。红旗出版社,1997.566;侯国云、白岫云。 新刑法疑难问题解析与适用[M]。中国检察出版社,1997.185.

    [2]孙谦,尹伊君。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论[J]。法学研究, 1998,(4)。

    [3]江礼华。关于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的界定问题[A]。‘98新刑法施行研讨会交流论文[Z];孙国祥。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几个问题[J]。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8,(春季刊):176.

    [4]李贵方,林维。论刑法中的国家工作人员[A]。‘98新刑法施行研讨会交流论文。

    [5]高铭暄,赵秉志主编。新中国刑法立法资料总览[Z]。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2159,2208-2209,2420.

    [6]***.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N]。人民日报,1997-09-22.

    [7]中国证券报,1997-11-26,(8)。

    [8][9]王松苗。完善立法乃实践强音[J]。人民检察,1998,(2): 7.

    [10]孙国祥。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几个问题[J]。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8,(春季刊):177.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第2条。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条。

家工作人员概念若干问题辨析(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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