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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主体与国企管理人员


实践的客观需要,必须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志。?

  三、国营企业及其管理人员在其经营活动中所应遵循的规律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其执法活动中所遵循的依据各不相同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特别是大中型国有企业缺乏活力,经济效益低下,其中一个关健问题就是未能遵循经济规律,而是按照长官意志办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营企业所从事的经营活动完全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既是商品的生产者,又是商品的购买者,作为主要的市场主体,它们必须遵循市场的基本规律和基本活动原则,否则它们就必然被市场所淘汰。?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他们从事公务活动中也必须遵循一定的行为原则,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党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了各自职能的履行,都必须遵循相关的法律规定,必须以法律、法规及政策作为其行为的准绳。? 由于各自活动所应遵循的原则截然不同,就决定了各自活动的内容和性质具有根本的区别。如果将其混为一谈,不能不说是认识上的一个悲哀。因此,尽快冲出误区的怪圈,必将迎来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的新开端。?

  四、国有企业单位和国家机关在国家生活中的职能具有根本的区别

  国有企业单位是国家财富的主要创造者,其作用主要体现在国家的经济生活中;国家机关的职能是依法对国家、社会进行管理,其作用主要体现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则是国民经济的支柱,尤其是在现阶段,我国存在多种所有制经济形式的情况下,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支柱作用更显得重要。首先,国有大中型企业在国民经济的关键和重要部门中处于支配地位,对整个经济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其次,在国家财政收入主要来源的国有经济中,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贡献最大,为保证国家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发挥着重大作用。?

  社会主义的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细胞,是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基础,直接担负着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的任务,是社会财富的主要创造者,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的全局,对于提高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和我国经济建设的战略目标的实现,具有重大意义。国家机关在国家生活中的职能在于管理国家社会,保证国家政治稳定、社会安定、经济增长和国防安全。?

  由于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在国家生活中的职能和作用具有根本的区别,这些 不同的职能和作用就决定了它们在国家生活中的任务及其性质不同。如果忽视或者抹煞 这些区别,势必导致各自职能作用的发挥,甚至有可能在实际生活中造成某些混乱。?

  五、对各自活动之优劣的评判标准亦有不同

  对于国有企业经营状况的评判,就是其经济效益的好坏,是亏损还是 盈利以及其利润的多少。盈利越多,其经营业绩越好,其经营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越强。虽然,国有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也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但并不能以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标准来评判它们的优劣。否则,在竞争激烈的商海博击中,既不能保证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也谈不上对社会经济发展的贡献。?

  现以国有证券投资公司的经营活动为例对两者的评判标准进行分析论证。例如国家为了保证国企改革的成功,促进股市的健康发展,在 1999 年下半年已将有助于股市 稳步上升的利好和盘托出。其出台的力度之大,时间之集中,数量之多,可谓前所未有。然而由于部分证券投资公司故意打击,致使连续 30 个交易日单边下挫,创出了中国股市跌势之最。上证指数不仅无情地击穿了被称为“新的历史转折”的 1558 点,也击穿了 1500 点整数的心理支撑点,最终竟然跌至 1350 点左右才止跌回升。究竟是破,还是不破 ?4000 万双眼睛,甚至 2 亿双眼睛 ( 包括股民家庭成员 ) 都在严密注视着。这已不是股市多与空的较量,赢与输的较量,而是一场利益的较量。

  “特评”文章的权威性观点,令人们至今记忆犹新: (1) 这 (1427) 不是利好刺激下的反弹,而是股市长期上升行情的良好开端。 (2) 当时的市场走势正常,指数正常, 44 倍的平均市盈率正常,市场热点 ( 高科技和绩优 ) 也正常,反映了宏观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和市场运行的内在要求,只是正常的恢复性上升行情。 (3) 市场各方都要百倍珍惜证券市场来之不易的良好局面,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满怀信心地把一个充满生机和活力的证券市场带入 21 世纪。想当初,千千万万的投资者,正是在“特评”文章激励下闻风而动,并在 1500 点上方入市,许多股市新人在 1600 , 1700 点上方被深度套牢。“推动并服务于国企改革和发展”,促进股市稳步攀升,可以说是国家证券管理部门苦心追求的目标。

  通过提升股市的地位,促使资金从银行流入股市,防止银行业出现信贷紧缩,减轻银行经营压力,扩大老百姓投资消费,可谓“一箭三雕”。而这一切,都有赖于股市的活跃。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快国企改革的《决定》刚刚出台,股市却又连续几十个交易日的单边下挫,出现 22 亿元人民币的成交量、致使投资者信心丧失、纷纷淡出、税收锐减、扩容“梗阻”,直接威胁到国企改革。?

  更不可思议的是,每一项利好的出台,都成了主力拉高出货的契机,加重了股市的下跌。如允许三类企业入市、允许券商同业拆借资金、征收利息税等。主力无不支持往下拔档,不仅套牢了广大散户,也套牢了基金,有的证券投资公司 ( 包括国有公司和国有企业单位股、参股的证券投资公司&

nbsp;) 不顾国企改革的大局,为了其公司的局部利益,甚至编造谎言,散布虚假的利空消息,致使股民“崭仓割肉”,而它们则趁机吸筹。采取种种违规手段,无疑会使它们获得极为丰厚的利润,会使公司业绩更加耀眼夺目。如果将其以此手段创下的佳绩,作为其“公务活动”上佳表现的标准,显然是令人难以认同的。甚至是对公务活动的绝妙的讽刺。然而对于证券公司而言,为了追求其公司的最佳效 益,获取最大限量的利润,对其采取何种经营手段,则可不必过多责难。?

  作为国有证券投资公司的经营活动而言,如果某一国有证券投资公司盈利越多,就意味着其它证券投资公司和千千万万的股民的亏损越大,甚至会导致其它证券投资公司破产倒闭,导致有的股民倾家荡产,而且还会酿成种种悲剧。换言之,市场如战场,某一市场主体的成功,必然就意味着另一市场主体或者另一部分市场主体的失败。如果把国有企业单位 ( 当然亦应包括国有证券投资公司 ) 视为公务活动的主体,那么其公务活动是以其经营活动的成功,还是以经营活动的失败,作为评判优劣的标准呢 ? 当然谁也不会认为将经营活动的失败者视为经营活动的优秀者。但是经营活动的优秀者,实际是以其它投资公司和股民的亏损、失败为前提的。那么,是否可将经营活动的优秀者视为公务活动的优秀者呢 ? 其答案显然是否定的。这就说明国有企业单位的经营活动与公务活动不能同等,这就进一步说明将经营活动视为公务活动必将陷入自相矛盾的怪圈中永远难以解脱和自拔。

  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评判,就是要求这些机关和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执法活动中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秉公办事,不谋私利,忠于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既是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活动的基本要求,也是基本的评判标准。?

  上述分析论证说明,由于对国有企业及其管理人员与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活动优劣的评判标准的不同,也说明不将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视为国家工作人员符合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

受贿罪主体与国企管理人员(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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