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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腐败犯罪的现状及其对策


    一、腐败犯罪的现状与特点

    我国当前正处于较大变革运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的腐败犯罪现象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权钱交易,行使职务与谋取私利相结合、权力行为与经济行为相结合,权力的物化、商品化已经达到相当程度

    权钱交易、职务犯罪是腐败犯罪的最典型特征,也是政治和经济以某种扭曲的方式进行结合的产物。其实质是一种畸形的交易行为。掌握权力的一方通过直接或间接的行使权力来谋取金钱或其他物质利益,即通过权力和金钱的交换,以牺牲国家或集体的利益,损害执政党和政府的形象为代价,来满足个人或小团体的私欲。

    改革开放以来,由于新旧体制转换时期法制的不健全、社会伦理道德的偏差与失范,在商品经济大潮的冲击下,消极腐败现象再度猖獗,权钱交易这一形式被赋予许多新的内涵。权力物化、商品化,权力资本与金钱资本在目的、手段、影响等方面都有所进化、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日益严重。

    以贿赂罪为例,在经济运行中,在某些地方,贿赂与经济行为相结合,甚至成为生产、流通领域得以完成的必要的润滑剂,并从一种单向的行为变为双向的行为。出卖权力、接受贿赂的掌权者也步入商业化的浪潮,甚至把行使权力作为一种经营活动,以权力为资本,以获取利润为目的。他们已经不满足于明面上或暗下里被动地接受贿赂,而是通过种种奇妙的暗示或洒酣耳热后的“失言”、“自白”,做“姜太公钓鱼”,寻求合作者,进行合伙经营;而行贿者的眼光也变得“长远”起来,不再追求眼下一时一地的利益,他们通过不断的贿赂与投入,以扩大和形成一条牢固的金钱纽带,换取长远的利益。

    (二)腐败犯罪从自然人发展到法人,从经济部门蔓延到执法等部门,行贿受贿等腐败行为在许多地方已经公开化、广泛化

    现阶段,一方面人们对腐败现象恨之入骨,深恶痛绝;另一方面,腐败现象不断蔓延,日益严重。甚至社会上已形成普遍的贿赂心理,并且凝固成一种心理定势,外化为行动习惯。

    首先、金融、商业、建筑、供销、物资、外贸、房地产、证券、期货等经济部门是腐败犯罪的集中多发区。长期以来计划经济和改革开放后双轨制的并存,为经济部门的腐败犯罪创造了条件。如金融部门处于金钱与权力交易的前沿,根据现有犯罪统计,在有些地区和部门,以权谋私、以贷谋利、贪污索贿等现象占有相当比例,而且犯罪率持续上升,犯罪数额较大,是当前腐败犯罪的多发点。特别是多发于一些基层部门,其中年轻人居多,而且携款潜逃现象严重。

    其次,腐败犯罪向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等渗透蔓延。工商、税务、海关等行政执法部门和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机关大都处于经济体制转轨时期权力与利益的结合点,与公众与社会广泛接触。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大量经济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执法部门越来越多地介入经济生活,对于经济活动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影响作用。这就使越来越多的贿赂犯罪分子将目标转向他们,不仅是为直接获取金钱和其他眼前利益,而且要谋取“靠山”,形成“势力”和“保护伞”。一方面向执法部门输送钱财,获取更大利益;另一方面使自己已获取的巨额利润合法化或具有安全性,从而使其犯罪活动走出从金钱到金钱的单向循环模式,呈现出多向结合和开放式经营的发展趋势。对行政执法和司法部门及其人员来讲,商品经济的迅猛发展,物质利益的严重冲击,加上政治体制改革的滞后性、法制观念和法制环境的不健全,社会分配不公现象的突出,使之一些人心理严重失衡,金钱欲望逐渐膨胀,不惜以

    再次,群体、法人犯罪增多,牵连犯罪增多,并与社会上不正之风、利益分配失衡等矛盾相互影响,交叉感染,恶性循环。如主要表现为集体行贿、集体走私、集体偷税逃税和集体制假售假等方面的法人犯罪,往往打着“为公”的旗号,集体讨论决定,不掏个人腰包,它虽满足了个人或小集团的利益,但损害了国家和集体权益,而且名目繁多,数额较大,既难清理,也难处理。

    (三)腐败犯罪呈持续上升趋势,大案、要案猛增,社会危害性日益严重八十年代以前,几千元、上万元即为大案,县级干部即为要案;八十年代,由上万元发展到十几万、几十万元、九十年代,百万元以上大案已不为鲜见。而到1993年,前面所讲不论是百万元以上的大案,还是县处级以上干部的数量都大有增加,1993年,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56491件,其中贪污贿赂案30877件,内有百万元以上的57件,挪用公款案13663件,内有百万元以上的208件。1993年立案查办的县处级以上干部1037名,其中厅局级以上干部64名,副部级干部一名。1995年查处的原中国共产党北京市委常委,北京市副市长王宝森贪污公款25万多元人民币、2万美元;挪用公款1亿多元人民币、2500多万美元供其弟等人进行营利活动,造成1300多万美元的损失的腐败犯罪案件,为建国以来至今的第一大案,震惊海内外。

    腐败犯罪的上升趋势,特别是大案要案剧增,大要案合一的情况具有政治、经济、社会、组织等多重危害性,严重败坏了党风和社会风气,不仅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巨大损失,而且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其危害烈度,远远大于一般街头犯罪和简单的经济犯罪。

    由于腐败分子绝大部分是党政官员,其手中的权力无论是被动“出租”还是主动“寻租”,都是性质的改变。它不仅是大笔一挥,把数以万计的国家、集体财产归为己有;还给普通群众树立了犯罪的榜样,引发绝望阶层对社会实施疯狂的报复。正如联合国“社会防卫”项目主任威廉。克里福德指出的:“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危害最大的不是一般犯罪,而是腐化。腐化是破坏现代化成果最致命的力量,腐化使发展计划在执行中畸变,严重阻碍计划的执行”。我国一度出现的从南到北的法人走私狂潮和严重的国有资产流失,正是对这一论述的最好说明。

    (四)腐败犯罪手段狡猾,目的多样,具有较大的隐蔽性和欺骗性

    腐败犯罪大都属于智能犯罪,所以,犯罪分子的手段十分狡猾隐蔽。其一,犯罪分子大都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准和令人羡慕的职业、职务或社会地位,因而这些人犯罪前后总是想方设法变换作案手段,想方设法隐瞒其罪行,以逃避法律制裁。同时由于其环境地位和社会关系等,他们在作案手段上往往具有很大的欺骗性,狡诈性

和隐秘性。其二,适应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发展,腐败犯罪的手段也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这不仅体现在前面所述的金融部门等行业犯罪的新手法上,还表现在一些犯罪分子善于利用先进的科学文化知识和先进的技术手段作为犯罪的工具。如利用电子计算机技术,擅自非法转移他人银行储蓄帐号,将其存款据为己有等。其三,现代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使得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已不仅仅是为了满足基本的生活需求和生存需要,因而腐败犯罪的目的和手段还从单向向双向、多向,从个体向纠合性发展。表现为内外勾结,里应外合。如极少数国家工作人员在对外经济交往中,利用职权便利,有意损害国家利益,为外商谋取好处,然后将其中一部分,以回扣的方式据为己有,有的委托人存在境外,待需要时,变换形式转回国内或出国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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