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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波动问题研究——抓装看不见的手”


机会就越小,稳定物价的效果就越好,否则相反;3、行政处罚的力度,力度越强,商品经营者违规的可能性就越小,稳定物价的效果就越好,否则相反。有些政府在采取行政方式稳定物价的同时,有意对一些商品采取放开价格的政策,认为这样可以“搞活”市场,其实这是一种自相茅盾的经济政策。本来通过行政方式限制物价已经不能取得理想的效果,一旦对某些商品的价格采取放开政策,那么不仅放开价格的那些商品的价格会很快上涨,而且被限制价格的那些商品也会随着市场物价水平的整体上涨而上涨,最终导致市场中所有商品的全面通货膨胀。

通过行政方式法稳定物价的优点是,它能够对物价起到良好的控制效果,不会造成广大民众及遵守规定企业的财产损失,不会对市场经济的运行造成任何负面影响。不足之处是,它主要适合资本高度集中的社会主义国家,不适合资本高度分散的资本主义国家。企业资本分散将意味着政府资本所占比重的不足,由于政府只有权利给自己的商品定价,没有权利给他人生产的商品定价,所以它不可能有效地通过行政手段对整个市场的物价进行控制。社会主义国家过去曾经有过很多通过行政手段控制物价波动的具体实例,可以充分证明其效果的可靠性,这就是社会主义国家企业资本高度集中于政府之手的原因。任何政府都没有完全放弃对物价的行政管理,即使在一个物价波动非常自由的资本主义国家也是如此。这就充分说明,放开物价不能制止通货膨胀,更不能实现物价稳定,只有限制物价,才能有效地制止通货膨胀,才能最终实现物价稳定。

(三)通过法律制约稳定物价  

目前世界上各个国家的法律,都是由政府为了维护两个方面的利益而制定的,一是维护国家成员的人身利益,即政治利益;二是维护国家成员的财产利益,即经济利益。如果法律能够有效地维护国家成员的政治利益或经济利益,那么这种法律就是一种完善的法律,否则应该进行修改或补充。在物价波动情况下,广大民众的经济利益受到严重损害,而这种损害是不受任何法律保护的,这就充分说明法律在保护广大民众经济利益这方面存在着极大的缺陷。此缺陷应该通过建立“物价法”的方式来进行弥补,否则不能使其法律得到完善。既然物价波动是一种经济犯罪行为,那么就应该以法律手段进行限制,如果通过经济手段来进行限制,那么就会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

在依法稳定物价的市场中,某一种商品的价格一旦确定,将通过法律对其进行严格,使其价格永久保持商品上市时的原始水平。某一种商品的价格一旦确定,就成为该种商品的“法定价格”。如果这种“法定价格”被不法的商品经营者进行破坏,发生价格变化,那么国家法律部门将对违法的商品经营者进行严厉制裁,并令其商品价格回归到原来的水平。这样,物价波动就会得到最有效的控制,整体物价水平就会永久地保持在一个基本稳定的状态。

通过法律限制物价波动的方法适用于任何的市场经济体制,它具有效果好、成本低这两大优势。所谓效果好,就是通过严格的法律制裁来严惩市场投机者的犯罪行为,并令其赔偿所造成的一切损失,还原商品价格,这必然取得稳定物价的良好效果;所谓成本低,就是社会为稳定物价所付出的代价低,具体体现为现有物价管理部门的取消和对现有市场需求的保护。从目前来看,还没有那一个国家采用依法稳定物价的方法,但与前面两种方法相比,此种方法具有极大的优势,是用于稳定物价的最佳方法选择。

通货膨胀不是不能治理,也不是不能根除,关键是政府是否想对其进行治理,是否想对其根除。如果在这一问题上含糊不清,没有一个坚定的信念,甚至认为通货膨胀可以促进经济发展,那么它自然不会采取限制通货膨胀的有力措施,自然不能取得治理通货膨胀的良好效果。如果政府能够坚定信念,认清通货膨胀对社会发展的严重危害,并及时地将“物价法”建立起来,那么目前社会中存在的诸多弊端就会随之消失,市场需求将充分发挥其推动社会经济运行的作用,国民经济将进入一个前所未有的超高速发展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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