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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理性主义的基础[2]


三、社会博弈以及形式主义作为经济学理性主义的最后阶段

    70年代以前,在福利经济学与道德哲学两方面都作出了重要贡献的阿马提雅·森(A.Sen)曾经说过:经济学“理性”的涵义有两种,其一是指个体追求某种工具价值的“最大化”,其二是指个体决策过程在逻辑上的无矛盾。在他之前对经济学“理性”做了更为现代的表述的,是数学家纳什(J.Nash,因博弈论研究而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在1950年2月写的一篇笔记(参见汪丁丁,1996c),他明确指出经济学家惯常使用的“效用涵数”及其理论“需要更正”,并提出选择博弈论做为替代理论。他提出的“选择算子(choiceoperators)”,在我看来,是目前为止对经济学效用理论加以改造的最富现代意义的理论工具。

    事实上,我们从上述经济学理性主义的前两个阶段的发展已经可以看出,经济学家对个体理性———自利性,或极大化原则的强调,已经不可避免地引出了在群体之中理性的个体之间如何协调的问题。这个问题被诺斯(D.North,因将交易费用理论用于经济史研究而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称为“一切社会理论的核心问题”,自然也是对经济学和社会学同等重要的问题。

    仅从最晚近的文献看,首先是从存在主义到“后现代主义”思潮对固定的“人性”的否定。这一否定导致社会科学整体性的危机。因为惯常从人性假设出发推导出一套理论体系的社会科学方法,不再是认识论上无懈可击的方法了。例如所谓“社会构造主义”(参阅VivianBurr,1996)所强调的9点创新之一是:个人特质(personality,翻译为“特质”或“人格”,都不妥当,应当与“characteristics”相区别,同时又不能与“humannature”太接近)与人性(humannature)都不再是固定不变的;它们都在个体的社会过程中不断变换;剩下来的,只是“场景(situations)”和与此相应的“身分(identities)”。个体变成了这些社会场景中各种身分的集合体。这一看法,在社会学的现象学派的文献中得到最彻底的阐述(高夫曼,参阅C.LemertandA.Branaman,eds.,1997;E.Goffman,1974,1967,1959)。社会通过语言、家庭、禁忌、等等,施加给儿童的塑造性影响(theshapingofpersonality)固然重要,但是个体,甚至从儿童时期开始,也对社会规范进行“选择性适应(selectivity)”。这方面的研究也是与存在哲学联系着发展起来的(汪丁丁,1998),并通过法国学派(德里达,福柯M.Foucault,利奥塔)和法兰克福学派的符号文化批评(马尔库塞,本雅明H.MarcuseK.Benjamin)得以发展。在文化批评领域以外,对“个体-社会”交互作用加以综合的当代理论家,如存在哲学家海勒(A.Heller)提出的“双重历史性(thedualhistoricity)”概念(A.Heller,1986),以及世界领先的神经科学与演进人类学学者迪埃肯(Ter-renceW.Deacon,波士顿大学生物人类学教授暨哈佛大学医学院脑神经移植专家)今年发表的突破性的重要著作《符号物种:语言与大脑的交互演进》(1997);最后是社会人类学权威科恒(AnthonyCohen,英国爱丁堡大学社会人类学教授)关于“自我意识”形成过程的近著《自我意识》(1994)。

    与自利性和“社会-个体”交互作用密切联系着的,是晚近围绕“新进化论”争论所开展的诸多研究。其中,包括坚持传统演化论最力者,牛津大学第一位“促进公众对科学的理解”讲座教授理察德·道金(RichardDawkin,TheSelfishGene的作者),其在1995年的著作中,有力反驳了“新进化论”者主张的革命和无限创新等观点;其它代表作有1986年的《目盲的钟表匠:为什么进化论事实向我们揭示出一个没有设计的宇宙》,1996年的新著《攀登“不可能峰”》。此外,还包括演进博弈论的始作俑者史密斯(JohnMaynardSmith,苏塞科斯大学荣休生物学教授),提出“演进均衡”的博弈概念,开展出一门正方兴未艾的“演进博弈论”新学科,其近著有《进化过程中的重大转折》。最后是所谓“英国最具原创性的思想家”大卫·多尔士(DavidDeutsch,量子计算机理论创始人之一)今年发表的著作《编织现实的经纬:关于平行宇宙的科学———及其意义》,以及“复杂系统”研究的权威之一,皮尔·巴克(PerBak),其贡献的新著《大自然怎样工作:关于自组织临界性的科学》。

    我在1995和1996年《经济研究》上发表的两篇长文里讨论了当代社会科学面临的关于“理性”的困境。在我看来,走出这一困境的途径很接近哈贝玛斯的社会交往以及“交往伦理”的思路。不过,这相当于一个多次博弈,其中每一个博弈者具有私人的知识传统,并根据这一“个人知识(PersonalKnowledge;波兰尼M.Polanyi的概念)”的传统来阐释其他博弈者的行为。如果基本权利的界定是清晰的话,这个多次博弈应当存在纳什均衡,但纳什均衡的集合,在这些假设下通常会包含许多甚至无穷多的点;这些均衡点不会因为引进更精细的均衡概念(例如“完备均衡”)而减少许多,因为,它们的存在是与社会分工及各项知识的分立状态联系着的。对此,我们必须讨论“知识的互补性”(汪丁丁,1997b),从而可以把可能的均衡点从本质上加以限制。从知识传统的角度对均衡点的数量加以限制,这需要引进所谓“历史性”。引进这种历史性的方法之一,是让每一个博弈者把过去实现了的均衡,以及其他博弈者对这些历史均衡点的阐释,以矩阵方式排列出来,这个矩阵相当于博弈者的知识传统。据此,下一博弈的策略(基于对其他博弈者的行为的预期)得以制定出来。显然,这只不过是以博弈论的语言把哈贝玛斯的思路再解释一遍罢了。但是,这种再解释,使得我们马上注意到“多均衡”的可能性(在哈贝玛斯的理论里,“多均衡”是通过所谓“反思性交往,reflexivecommunication”来消除的)。

    经济学理性主义发展到这一阶段,可以说是走到了尽头。这里,我们看到的理性行为已经不单纯是个人效用的极大化行为了。因为,一次博弈的均衡可以使所有的博弈者都不满意(例如所谓“囚徒悖论”)。我们不能再基于上述的工具主义立场,认为我们所观察到的行为都“似乎是效用最大化的理性选择”的结果。有人使用“个体理性”和“集体非理性”来描述这种情况。不过我不太愿意使用“集体非理性”或者“集体理性”这类语词,那意味着存在所谓“集体的理性”(这在我看来没有定义)。不论如何,博弈的结局(例如某种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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